玉溪市新平哀牢山縣級自然保護區條例

玉溪市新平哀牢山縣級自然保護區條例
制定機關:玉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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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玉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玉溪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7年4月1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7年6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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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新平哀牢山縣級自然保護區條例


(2016年12月23日玉溪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17年3月31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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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玉溪市新平哀牢山縣級自然保護區的管理,保護自然環境、自然資源和生物多樣性,維護生態功能和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玉溪市新平哀牢山縣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範圍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保護區位於新平彝族傣族自治縣(以下簡稱新平縣)境內,地理位置介於東經101°26′01″—101°37′01″,北緯23°46′03″—24°01′14″,總面積102平方公里。

第四條 保護區的主要保護對象是亞熱帶中山濕性常綠闊葉林森林生態系統及其西黑冠長臂猿、伯樂樹等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資源。

第五條 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遵循保護優先、全面規劃、科學管理、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保護區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支持。

新平縣人民政府應當將保護區的規劃、建設、保護、管理以及生態補償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新平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保護區管護機構隊伍建設,建立執法協作機制,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實行綜合行政執法。

第七條 新平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保護區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其所屬的保護區管護機構具體負責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水利、旅遊發展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保護區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保護區管護機構,做好轄區內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落實共管責任。

第八條 保護區管護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

(二)組織實施保護區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

(三)設置和管理保護區地理界標和警示標誌;

(四)組織開展保護區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保護、調查、監測,並建立檔案;

(五)監督管理實驗區內的開發、旅遊、經營等活動;

(六)組織開展或者協助有關機構對野生動植物進行保護、救護、監測和科學研究;

(七)防範保護區內物種資源喪失、外來物種入侵,防治有害生物;

(八)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撲救和保障工作,協助開展保護區生態修復和治理工作;

(九)協助有關機構開展保護區森林火災和野生動物肇事勘驗、調查工作;

(十)受新平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的委託開展林業行政執法工作。

第九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志願服務等形式參與保護區的保護、科學研究、科普教育等活動。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對保護區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的義務,有權對破壞、侵占保護區自然環境、自然資源和公共設施的行為進行勸阻、檢舉。

第二章 規劃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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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保護區總體規劃由新平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組織編制,報新平縣人民政府批准。

保護區範圍內的有關專項規劃應當依據保護區總體規劃編制。

經批准的保護區總體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保護區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

核心區是保護區內亞熱帶中山濕性常綠闊葉林森林生態系統保存完好,西黑冠長臂猿、伯樂樹等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資源集中的區域。

緩衝區是核心區之外生態系統保存比較完好,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資源比較集中的區域。

實驗區是核心區、緩衝區之外,以改善自然生態環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人文資源為目的的區域。

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的範圍和界線由新平縣人民政府根據保護區總體規劃確定,並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保護區的性質、範圍和功能區,確需變更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批准。

第十四條 核心區不得建設與保護無關的任何設施。

緩衝區不得建設任何生產生活設施。

第十五條 實驗區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生活設施。

在實驗區內建設旅遊、交通、水利、電力、通信等基礎設施,應當符合保護區總體規劃。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審批項目時,應當徵求新平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六條 新平縣人民政府應當依照保護區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加強保護區管護、防火、監測、遠程監控、通信等設施建設。

第三章 保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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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新平縣人民政府應當將保護區劃入生態保護紅線範圍,實行嚴格保護。

第十八條 核心區除經依法批准可以進入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外,禁止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

因科學研究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向保護區管護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並經林業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九條 緩衝區經依法批准可以進入從事觀測、調查、教學實習、標本採集等科學研究活動。

因教學科研的目的,需要進入緩衝區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採集活動的,應當向保護區管護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並經林業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條 在實驗區開展科學實驗、科普教育、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拍攝影視作品、生態旅遊和救助、馴化、繁育野生動植物等活動,由保護區管護機構提出方案,報林業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一條 在保護區內從事科學研究,在緩衝區、實驗區從事教學實習、標本採集、拍攝影視作品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其活動成果的副本提交保護區管護機構。

第二十二條 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墾林地;

(二)擅自砍伐、毀壞林木;

(三)探(采)礦、採石、挖沙;

(四)取土、葬墳;

(五)燒荒、野外用火、放牧、採藥;

(六)采脂,採種,採挖花草、樹根;

(七)狩獵、捕撈野生動物;

(八)擅自引進、放生外來物種;

(九)傾倒固體廢棄物,排放有害、有毒的廢水、廢氣、廢渣;

(十)移動、破壞保護區地理界標、警示標誌;

(十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在實驗區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保護區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依法實行有償使用,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 在實驗區內從事開發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保護區管護機構的管理,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立即採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保護區管護機構或者林業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新平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保護區生態補償機制。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實行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

第四章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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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林業主管部門、保護區管護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下列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責令改正,並根據情節輕重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十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法賠償損失,限期恢復原狀,補種毀壞株數1倍以上3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未造成毀壞或者被開墾的林地上沒有森林、林木的,可以處非法開墾林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五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保護區造成破壞的,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非法改變林地用途每平方米15元至30元的罰款;

(八)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補種毀壞株數1倍以上3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六項規定的,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十)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七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情節較輕的,可以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八項規定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編輯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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