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張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王某、張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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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8)粵民申2620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王某,女,1976年11月30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阿城區。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張某,女,2007年2月10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阿城區。

法定代理人:王某(張某的母親),女,1976年11月30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阿城區。

兩再審申請人的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曹撫全,廣東國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坂田華為總部辦公室。

法定代表人:孫亞芳,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漆茜,女,1975年6月19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該公司職員。

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張彬,男,1937年6月29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拜泉縣。

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王淑英,女,1942年4月30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拜泉縣。

再審申請人王某、張某因與被申請人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為公司)及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張彬、王淑英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粵03民終568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王某、張某申請再審稱,1.華為公司的不當行為與張立國的死亡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原審判決對認定張立國死亡責任這一重要事發原因的事實視而不見,不審不理,損害了王某、張某的合法權益。2.張立國是在華為公司工作期間發生的問題,華為公司不負責任造成張立國高墜死亡,原審判決認定華為公司只是善良管理人沒有履行好注意義務,應當承擔的責任是輕微的,判決華為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嚴重損害了王某、張某的合法權益。3.原審判決將華為公司依據所謂的「協議書」已經支付的「人道資助」款15萬元認定為賠償款是錯誤的,並且將40776元撫養費計算為4077.6元,損害了王某、張某合法權益。4.一審法院在程序上對王某、張某造成了嚴重的損害,按照法律規定確需追加張立國的父母為共同原告,但不應該以此為由將王某、張某的訴訟權利剝奪8年之久,二審置事實及一審判決中明顯的錯誤不顧,損害了王某、張某的合法權益。王某、張某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判決華為公司承擔人身損害賠償金506000元,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0元。

華為公司提交意見稱,1.華為公司對張立國的精神異常無任何過錯,對其因精神異常導致的高墜死亡事件後果無任何過錯,在華為公司無任何過錯的情況下,不應由華為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2.華為公司在善後處理過程中已盡最大的善意和照顧。3.華為公司與王某、張某就張立國死亡事件已經達成一攬子最終解決協議,不應再承擔其他賠償責任,華為公司支付《協議書》中的款項就是為了解決張立國死亡事件的善後事宜,王某、張某一方面收取《協議書》條款約定的款項,另一方面又否認《協議書》是一攬子最終解決方案的條款,自相矛盾。4.華為公司對一、二審判決未提出異議是基於善意,不代表認可存在20%過錯的認定,只代表接受再支付人民幣5999元。

本院經審查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再審案件後,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四條等規定,對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進行審查。

經審查,原審判決存在下列認定事實不清的問題:

第一,按照一審判決確定的計算標準,張某的撫養費應為23986元/年×17年÷2×20%=40776.2元,一審判決認定張某撫養費為4077.6元錯誤,王某、張某對此提出上訴後,二審判決未予審理和認定,也存在不當。

第二,本案一、二審判決認定王某、張某已獲得15萬元的補償,而華為公司一審提交的匯款憑證顯示「給王淑英匯款2.5萬元、給張某匯款12.5萬元和5萬元」,一、二審判決認定的事實與證據之間存在矛盾。本案中,對華為公司按照《協議書》、《分配協議》支付的款項的性質、數額及分配情況等事實需進一步查明。

第三,王某、張某一審起訴請求為:華為公司承擔人身損害賠償金506000元,華為公司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0元。張彬、王淑英一審起訴請求為:判令華為公司支付被撫養人生活費137919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0元。在一審審理期間,王某、張某明確主張的人身損害賠償金按2007年深圳市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標準,要求華為公司按60%賠償,主張的賠償金506000元包括死亡賠償金和張某的撫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為6萬元;張彬、王淑英主張撫養費為137919元,要求華為公司按100%的賠償標準承擔責任,精神損害撫慰金為6萬元。王某、張某和張彬、王淑英同意死亡賠償金按50%的份額分割。王某、張某作為原告一方與張彬、王淑英作為原告一方的訴訟請求是不同的,一、二審判決未按兩方原告的訴訟請求分別進行裁判,實體處理不當。

綜上所述,王某、張某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指令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審判長  張永明

審判員  譚 甄

審判員  何曲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艾榮

書記員鍾鏡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