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2010年10月1日前制定的經濟特區法規在擴大後的經濟特區適用的決定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2010年10月1日前制定的經濟特區法規在擴大後的經濟特區適用的決定 制定機關: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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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2010年10月1日前制定的經濟特區
法規在擴大後的經濟特區適用的決定
(2010年9月17日珠海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五條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授權汕頭市、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各自的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國務院關於擴大珠海經濟特區範圍的批覆》,珠海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決定:
2010年10月1日前制定的《珠海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辦法》、《珠海市森林防火條例》、《珠海市珠海保稅區條例》、《珠海市私營企業權益保護條例》、《珠海市漁港管理條例》、《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珠海市人民政府規章備案的規定》、《珠海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珠海經濟特區審計監督條例》、《珠海經濟特區人民調解條例》、《珠海經濟特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於2010年10月1日起適用於擴大後的經濟特區;《珠海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適用於新納入經濟特區範圍的區域的時間由市人大常委會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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