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經濟特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

珠海經濟特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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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珠海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09年8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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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經濟特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

(2009年6月24日珠海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項目決策

第三章 項目審批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五章 項目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規範、科學、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資項目決策、實施和管理程序,有效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適用本條例,但搶險應急工程項目除外。搶險應急工程項目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本條例所稱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市本級財政預算管理的資金和其他財政性資金、政府融資及政府可支配的其他資金所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

第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且按照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

第四條 政府投資應當遵循量入為出、綜合平衡、保障重點的原則,重點投向基礎性和公益性項目,優先保證續建項目的資金需求。

第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必須堅持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

第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必須執行基本建設程序,禁止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實行工程質量責任制和工程監理責任制,確保工程質量。

第七條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以下簡稱市發改部門)具體負責項目儲備庫和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的編制和綜合管理。市財政、規劃、國土、環保、建設、審計、監察及其他有關部門按其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項目建設單位是政府投資項目的實施主體,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及有關規定,做好政府投資項目的實施工作。

第二章 項目決策

第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儲備庫制度。列入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的項目,應當從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中選取。

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分為新開工項目、續建項目和預備項目。新開工項目必須落實資金來源。

第九條 各部門根據行業專項規劃,提出一定時期內需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由市發改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相關行業專項規劃以及實際需要,進行綜合平衡後列入項目儲備庫。

市發改部門根據前期工作進展情況,對項目儲備庫實施分類動態管理。

第十條 列入項目儲備庫的項目,經市發改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安排前期費用。

已列入項目儲備庫的項目,前期準備工作暫未達到規定要求或者尚未落實資金來源的,可根據需要列為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的預備項目;前期準備工作完成且已落實資金來源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轉為新開工項目。

第十一條 市發改部門應當於10月末前編制完畢下一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草案。

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草案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後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

第十二條 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草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年度政府投資總規模;

(二)新開工項目名稱、建設規模、項目總投資、資金來源、建設周期、年度投資額和建設內容、建設方式;

(三)續建項目名稱、建設規模、項目總投資、年度投資額、資金來源和建設內容;

(四)預備項目名稱、建設規模、項目總投資;

(五)項目前期費用;

(六)項目預備資金;

(七)其他應當說明的情況。

第十三條 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調整涉及年度政府投資總規模或者重大項目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並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將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調整方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十四條 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批准後,市發改部門應當及時向各建設單位下達投資計劃,並通知其行業主管部門。

第三章 項目審批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施工建設、竣工驗收等基本建設程序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實施統一、聯合、集中辦理。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發改、規劃、國土、環保、建設、水務、人防、消防等部門應當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時限內依法完成各自的審批事項。各部門的審批事項不互為受理的前置條件,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由專業機構集中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審批事項中的技術性審查工作。

第十七條 項目建議書由項目主管部門或者建設單位提出,報市發改部門批准立項;其中,三千萬元以上的項目,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同意。

按照有關規定應當由上級部門審批的項目,其立項申報工作由市發改部門統一辦理。

項目建議書批覆文件應當明確建設方式或者建設單位。

第十八條 項目建議書批准後,項目主管部門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諮詢機構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市發改部門批准。

總投資額在三千萬元以下的項目,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合併報批。

第十九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或者施工圖設計編制項目概算,報市發改部門批准。

按規定需要開展初步設計的,在編制項目概算前進行初步設計。初步設計應當報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家規定的行業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條 經批准的項目概算應當包括建設項目所需的各項費用,作為控制項目總投資的依據。

概算總投資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的估算總投資百分之十以下且增加金額在五百萬元以下的,報市發改部門批准;超過百分之十或者增加金額超過五百萬元的,經市發改部門審查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審批應當按照規定執行諮詢評估制度。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項目,應當依法組建項目法人;

(二)不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項目由政府設立的專業代建機構作為建設單位。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實行社會代建的,應當通過招標確定代建單位;

(三)不具備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或者代建制條件的政府投資項目,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實行項目主管部門責任制。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初步設計及概算進行施工圖設計,並編制項目預算。

施工圖設計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由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其認定的審查機構備案或者審查。

第二十四條 項目預算包括施工圖預算和建設項目所必須支出的其他費用。項目預算不得超過經審定的項目概算,超過概算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單位進行優化設計。

市財政部門應當對項目預算進行審核。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總承包、勘察、設計、監理、施工、造價諮詢、招標代理、設備及材料採購以及與建設工程相關的其他項目應當依法招標並訂立合同。

禁止轉包工程和違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批准的設計進行施工,不得擅自調整建設規模、標準和內容。確需變更設計或者因特殊情況造成工程內容和工程量變化需現場簽證的,應當經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等共同確認,必要時可邀請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勘察單位和造價諮詢單位參加。逾期補簽的無效。

第二十八條 因變更設計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項目總投資增加,但仍然在概算範圍之內的,由建設單位報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市發改部門批准。

因超出原設計範圍的重大變更、重大自然災害、國家重大政策性調整引起項目總投資增加,超過項目概算的,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超過項目概算百分之十以下且增加金額在一百萬元以下的,經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建設單位報市發改部門批准;

(二)超過項目概算百分之十或者增加金額超過一百萬元的,經市發改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資金設立專帳,專款專用。

建設資金由建設單位申報,市財政部門根據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審核後,根據合同約定直接撥付到施工單位或者服務單位。

第三十條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在招標文件和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建設單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及竣工報告;建設單位應當在接到竣工報告後兩個月內組織驗收。

工程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條 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由市財政部門審核。

工程竣工報告經建設單位認可後,施工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和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建設單位提供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結算資料;建設單位應當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核實,並上報市財政部門審核;市財政部門對資料完備的單項工程結算,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出具審核意見。

單項工程結算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報表並報財政部門審核,作為辦理資產移交和產權登記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及時辦理產權登記。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市財政部門批覆的竣工財務決算,及時辦理有關賬目、資產及物資的核轉、清理和移交,資產接收單位應當依據竣工財務決算批覆文件,按規定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納入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第五章 項目監督

第三十三條 項目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序組織項目實施。

項目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應當在立項批覆後確定項目責任人,負責項目全過程實施,並定期向市發改部門報告項目各個階段進展情況。

項目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對其送審的前期工作成果的質量和真實性負責。前期工作成果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三十四條 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的提出、前期準備、工程實施、招標投標、資金使用管理、工程進度、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移交等進行全過程跟蹤協調處理。

第三十五條 市發改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和稽察,監督檢查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的執行情況,並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對全市經濟、社會和環境有重大影響的項目,項目竣工投入使用後,市發改部門應當適時組織項目後評價。

第三十六條 市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市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進行審計的,根據合同約定其審計結果對建設、勘察、設計、監理和施工單位具有約束力,並作為有關單位辦理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的依據。

建設單位及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造價諮詢和採購等單位,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並如實提供審計所需的相關資料。

審計機關應當有計劃地對重點項目進行專項審計和跟蹤審計,並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 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勘察、設計、監理、施工、造價諮詢和招標代理等相關單位和中介機構的誠信檔案管理制度,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條 項目主管部門及建設、勘察、設計、監理和施工等單位的名稱和責任人姓名,應當在政府投資項目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公示;上述單位的名稱應當在建成後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顯著位置公示。

項目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應當將政府投資項目的概算金額、預算金額、設計施工單位及合同金額、竣工日期、驗收結論、結算金額等情況,在相關工作發生或者完成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指定的網站進行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涉及的相關審批部門在辦理有關審批手續時無故拖延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監察機關舉報,由市監察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工作時限,及時完成項目開工前的準備工作。建設單位無故拖延造成工程延誤,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公務員或者政府及其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的,由市監察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四十條 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依法追究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一)違法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的;

(二)違法批准設計文件的;

(三)違法批准開工的;

(四)違法撥付建設資金的;

(五)其他嚴重違反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三年內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工作:

(一)未經批准擅自開工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建設標準,擴大投資規模的;

(三)未依法組織招標的;

(四)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設資金的;

(五)未經驗收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因工作失職,造成勘察、設計及施工等未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而引起投資增加和質量問題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諮詢、設計等中介機構在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施工圖設計及預算進行編制或者諮詢評估時,弄虛作假、嚴重失實的,由中介機構行業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禁止其三年內從事政府投資項目的相關業務;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和造價諮詢單位在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和造價諮詢的,由資格認定單位依法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取消其相關資質;造成投資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有關領導人強令或者授意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建設程序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工作,或者違法干預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的,應當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四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或者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設、勘察、設計、監理和施工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外,並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項目審批、執行建設程序和工程建設監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以上」、「以下」包括本數在內。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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