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潮 現代文明史
作者:薛紐伯
1915年9月4日
譯者:陳獨秀
青年論
本作品收錄於《新青年/第01卷/第1號
 

現代文明史 法國薛紐伯著 陳獨秀譯

薛紐伯(一)為法國當代第一流史家。本書乃歐土名著之一。今為篇幅所限。擇要譯之。 譯者識

第一章  十八世紀歐羅巴之新強國(略)

第二章  十八世紀殖民制度(略)

第三章  十八世紀歐羅巴之革新運動


(一)十八世紀之新思想

十七世紀之工商業 中古時代。人人於君主特許之社團外。無從事勞作之自由。營業者不得違反君主認可之規律。在諸專制君主國。務保存此等社團及規律。製造之業。由國家管理。私人無創業之權。工作者屬於都市工頭之特權。無論何人。皆不得於鄉間建設工場。亦不得新設於市內。違者處以死刑雖有勞作之特權者。亦不能自由勞作。及有造作。必遵循舊傳方法。及命令楷則。執政者鹹謂工人悉應受政府之指導。法蘭西人柯耳白爾。[註:Colbert.]曾編定一工業法規。工人必需之刨。應如何為之。羅紗之幅。例應若幹。皆一一定之。監視人應不絕巡察工場。倘屬不合此法規之產物。沒收不赦。或令毀棄之。政府欲輸入新工業於國內。建立種種製造場。 政府自為管理人。支給勞作者之工貲。(葛白郎[註:Gobelin.]織場。及柯耳白爾創設之薄紗工場。皆此類也。)

政府有制商權。亦當時歐羅巴洲之通例也。不經政府之允許。及遵守其法規。私人所有之貨物。不得運輸及買賣之。法蘭西政府。禁止國內之小麥輸出。並不許由此省運往他省。或囤積之。蓋以預防饑饉。及壟斷者囤積居奇。致市價翔貴也。此禁令之結果。收獲不足之地方。遂遭兇歉。以無法輸入粒食也。同時收獲成熟之地方。農人擁有餘谷。亦無緣銷售。

租稅之通則。亦當時所未有。各國之所求者。惟在設立租稅。足以使其收入盡量加多。疲弊其國不顧也。各處租稅。極不平均。政府為自利計。貴族租稅。幾於全數豁免。農民則備受迫壓之苦。

重商政策 對外貿易。乃遵循十五世紀威尼士、[註:Venise.]及弗羅連斯、[註:Florence.]之當局者所立原則。彼等以為所有之國家。 乃對於他國商業競爭之謂也。又雲、『貿易者。戰爭也。一國民之所利。同時必他國民之所損。』因以各國欲增加其國之富力。不得不侵蝕他國。爾時計富以金銀為主。因有金錢者。可購買一切也。法重盡力輸入金錢於國內。且盡力制止其外溢。因此必求多量商品之輸出。(即售之外人者。)以易取金錢。亦必盡量減少輸入。(即購諸外人者。)以節省貨幣。此等國家。乃若商號。各自以買寡賣多為致富之道。每歲之終。比計輸出輸入之額。是謂貿易均衡。(當時之人。視國家若年終計較損益之銀行家。)凡一國之輸出超過輸入之時。則確獲貨幣上之利益。於貿易均衡。彼之利也。反之輸入之額多。則貨幣損失。於貿易均衡為不利。致富之輸出。使之加多。召貧之輸入。殊於輸入之製造品。使之減少。各國之政府。設法阻止工藝品販賣於國內。且驅除外國之作品。而代以國貨。行此政策。有二方法。其最急激者。禁止商人運入某種外國製造品。是也。柯耳白爾禁止威尼士之薄紗。販賣於法蘭西境內。法蘭西人不得購買非法蘭西工場制出之薄紗。此所謂輸入制止主義[註:Le systime prohibitif.]也。其他則僅令運入國內之外貨。繳納一定之關稅。(此等外來商品稅。自十二世紀。巳行之東方[註:Levant.指地中海迤東沿岸諸地方。]諸港。收稅之關。名曰都昂。[註:Douane.]此亞刺伯語也。在當時不過以關稅為籌款之法。後世遂以為保護內地工業之用。)其貨之價值。當然增漲。國內所制同樣之貨。不納此稅。於價值上自易與外貨競爭。政府於邊境徵收此稅。既為國家增加收入。 又以保護工商業者。 此所謂保護貿易主義[ 註:Le systime Proteeteur.]也。

十七世紀歐羅巴諸國。無不採用此禁制或保護之方法。一千六百五十一年之航海條例。[註:L'acte de novigation.] 乃適用禁制主義於英吉利海軍者也。凡非屬於英吉利船主。由英船長指揮之英吉利般只。皆阻止其與英吉利及英殖民地貿易。柯耳白爾亦施行此保護之義於法蘭西。彼曾雲。『關稅如柱杖。以之扶持營業之進行。至於十分穩固。亦可拋棄也。』

此種制度。稱為重商政策[註:Le systime mercantile.](正當言之。此政策絕不合於學理。亦不合於一般之應用。不過於商業政策[註:Mercantilisme.]名義之下。兼舉十六十七兩世紀各國執政者之持論及設施而已。)其目的在獎勵貿易。及輸入錢幣於國內。最適此者莫如意大利諸都市。是等都市。以工業及輸出為致富之道。對於敵市。不得不擁護自市之商業。此風盛行於十五世紀。其時銀量稀少。而需求孔殷。但此種政策。乃不適用於大國。加以亞美利加之發見。供給金銀無算也。

經濟學者 對於社會及國家增富之策。加以學理的研究者。自十七世紀始。此種研究。稱曰經濟學。(此語千六百十五年。孟克芮相[註:Monchretien.]始用之。)是所謂一國歲計之學也。經濟學家之所探求者。應取何法。使一國之工商業。趣於生產性質。以及採用如何稅法。而國家之收入極多。私人之苦感極少也。經濟學者有三時代。其大部分為法蘭西人。

第一 自路易十四治世之末年。有波窪構卑[註:Boisguillebert.]者。 著書二種。一曰法蘭西事情。(一六九七年)一曰法蘭西形勢論。(一七〇七年)有倭班[註:Vauban.]者。著什一稅論。皆以摘發法蘭西之貧狀。 彼等以統計法表示人口之減少。及政府任取嚴厲手假。亦不獲擴充收入。其弊在租稅制度之不良。一切租稅。皆由郡吏任意斷定。富者盡運動之方法。使其所有地及其佃戶之地。得以漏稅。貴族領地之免稅。其權利也。茹苦負重者。可憐之農民已耳。彼輩終歲所獲。租稅恆取其三分之一。(此外尚有應納僧侶之什一稅。及地主之租。)農民勞而無獲。遂不得不轉徙他鄉。而耕地委任荒蕪矣。倭波二氏。唱議欲去斯弊。必平租稅。一切土地。悉令納稅無差別。彼等之書。旋於千七百有七年。受刑事之宣告。由執法官毀棄之。然法蘭西人租稅制度改革必要之感自此始矣。

第二 路易十五世之中頃。王之侍醫桂內[註:Quesnay.]其人者。著一書曰經濟演講。相傳路易十五。頗愛讀此書。且訂正書中之引證。自是經濟學流行於世。桂內門下。蔚為一宗。地主如米拉波。[註:Mirabean.]高等官如郡守顧內。[註:Gournay.]亦列其中。彼等主張之原則。謂神定天然法則。以支配富力之生產。其法完善。人間所作一切法。不能媲美於天然之秩序。最良之制度。乃放任一切事物悉順天然之進行。彼等稱此學說。為地力主義[註:Physiccratie.以地土所產天然物為財源之經濟學說。日本譯曰重農主義。對重商主義而言也。] (即天然支配之意)地力主義者。亦嘗討論若何而富力發生。乃造成一種生產論。(此論之主要學說。載杜朋德努姆、[註:Dupont de Nemours.]及梅雪德拉裏委爾、[註:Mercier de la Riviere.]之著書中。)

彼等之言曰。金銀非富。符號而己。真富唯有用之物品。桂內氏於土地之產物以外。胥不認為富。彼曾雲。『土地者。富之唯一源泉也。』其他經濟學者。增之以一切工業生產物。彼等一致非難政府採用之方策。其言曰。諸種法規。非能助長工商業。適以妨害工人之製作。抑制商人之貿遷。政府最良應行之策。莫若純任工商業者之自由。而不加以保護及監督。蓋以生產盡量加多。賣價盡量從廉。彼等之所利也。何者為彼等之利。彼等自知之過於大臣也。柯耳白爾一日向一工業家叩以富國之道。其人答曰。其任自行乎。其任自止乎。[註: Laissez faire,laissez posser.]斯言也。桂內引用之。經濟學者莫不奉為金言。 蓋為工商業者要求完全自由也。彼等主張廢棄妨礙工業之團體及法規。一任其自由工作。停止妨害商業之專賣制度。及輸入制止主義。各聽其買賣之自由。此種自由。乃以開國際工商業者自由競爭之端緒。而造福於無疆。何以言之。誠不斯則工人不得不力求製品之精良。商人不得不售以較其競爭者稍廉之價。彼等但得相當之利益。而產物改良。市價低落。此消費者之所利也。地力主義者。以為國家舉租稅之負擔。悉責諸農民。此農業荒廢之因。是宜課諸地主本身。而無所差別。間接稅及關稅。亦應廢之。若夫以土地為唯一之富源。 設立單稅制。 [ 註: Un impot unique.]負擔悉責諸地主。亦此派中人所主張者也。

第三  十八世紀之經濟學者。後出之二人最知名。一為法蘭西人屠爾果。[註:Turgot.]一為蘇格蘭人亞當斯密士。[註:Adam Smith.]其研究經濟之事象。皆精密過於前人。紙幣與現貨若何不同。何故分業有增加富力之效能。以及工價與資本之關系如何。屠爾果皆有所說明。亞當斯密士以明晰之文章。輯散見之學說。於一卷書中。即國富論[註:La Richesse des nations. 英文原名 The Wealth of Nations.即嚴復所譯之原富。](一七七六年)是也。社會得此。始知此種新學問之重要。其書駁正土地為唯一富源之說。且以明工業所以致富者。變更原料之形態故也。是等經濟學者之所說。全然合理與否。非今日所能斷定。聽任私人之自營。恆為所最利。此說亦未必盡然。彼等以為利者。往往適得其反。工商業者。以淺識或怠慢之故。恆於可以致富之時。失其完備方法。或擴張貿易之機會。多數經濟學者。恆不計及業主及顧客之利害。且自由競爭。對於勞動者本非最有利益之制度。善良法規之利。視絕對放任。即所謂法規全無者。生產之費加廉。而分配財富。亦較趨平等。然是等經濟學者反對當時之政府。亦非絕無理由。蓋無法較善於惡法也。

英吉利之哲學者  十七世紀。 歐羅巴多著名之哲學家。 狄卡兒、 [ 註:Descartes.] 馬爾布郎氏、[註:Melebranche.]斯皮挪薩、[註:Spinosa.]雷布尼茲[註:Leibnitz]等是也。彼等專事全般人類之研究。(即吾人所謂心理學。)及探求宇宙之大法。(即吾人所謂形而上學。)於政治未表露何等之思想。以此為政府之事。當局者所重視也。

十八世紀法蘭西高才之文人輩出。自擬於哲人之倫。其理論亦列於哲學。此等哲學者。於諸大問題。別無新思想披^060於世。所加意者惟實際問題。彼等研究當時之信仰及制度。何者悖乎道理。則著書加以駁斥。而破壞之。謂彼等為哲學者。寧謂為政論家。

當時歐羅巴各國之社會。殆建設於同一基礙之上。國家及教會。乃有絕對之威權。人民相習盲從其君主。時人有言曰。王權受之自神。彼有支配之權利。彼之臣民。有服從彼之義務。王之權利。無所限制。彼之權力絕對者也。實言之。國王及其大臣。皆深知無人有反抗彼等之方法。其為政也。遂於臣民之願望。及國家之利益。非所計及。恣其野心。以事攻戰。虛耗國帑。供給一奢侈無度之宮廷。強行無道之法令。有議其所為者。則投之獄中。不得政府之許可。不能刊行一書。無論何等人民。大臣皆可任意捕而系之於獄。無所謂監督政府。無所謂個人自由。是曰專制制度。

當時信徒之服從教會。亦復如是。固無擇乎新教國與加特力教國也。決定教義教儀。人當信仰遵行。此僧侶之權也。乃屬信徒。皆有服從此教義教儀之義務。有拒絕教會行教者。則視為叛逆而放逐之。一國之內。不容異教之存立。全國居民。必遵奉國定之宗教。禮安息日。列聖晚餐。定期禁食。行婚禮、執葬儀、行嬰兒洗禮於教會。 在加特力教國。 尚有懺悔齋戒之事。 是所謂不寬容 [ 註:L'intolerance.]之制度也。國家與教會。互相提攜。政府放逐異端。 強制臣民服從教會。僧侶則衛教以事王。此二種絕對之威權。相合而禦世。

自十七世紀。在英吉利。此制度已至動搖。國家與教會相戰而互赴衰微。千六百八十八年之革命。 國王之專制不存。 而宗教之寬容亦立。 巴力門 [ 註:Parlement.英國議會之名。]之勢力。代王權而勃興。異教會對公立教會而創設。巴力門之徒黨。與分立教會之徒黨相結。以保君主立憲政治與夫宗教之寬容。其時國王對於臣民失其絕對權。教會對於信徒失其絕對權。而社會未嘗破。滅此種輕。驗乃與王者神權說及宗教。統一說以致命傷也。英吉利獲此政治之自由。與夫宗教之寬容。其哲學者就此實行之事。更以學理證明之。其中最知名者。為寬容論[註:Lettres sur latolerance.]著者陸克。[註:Locke.]沙甫特司白利。[註:Shaftesbwry.]及波林布若克[註:Bolingbroke.]也。

彼等之言曰。基督教不能不適合乎理性。理性者神所賦與於吾人以發見真理者也。基督教各派所爭論之問題。無足輕重。其最關緊要者。乃全體基督教徒之公同教理也。基督教之本義。自然教也。其基礎之觀念有二。即一神為世界之主宰。及人有不死之靈魂是也。

人類有充實之理性。以認識根本原理。與夫辨別善惡之能力(道德的意識)皆受之自神。此英吉利哲學者之所信也。又以為人類生前合於理性及道德。良以人為神所創造。神之所作皆善故爾。

現行之慣習。英人素所尊重者也。故無廢滅國教之要求。教會之特權。 以及政府之給費與維持。皆彼等所容許。彼等所求者。他種宗教信仰之寬容而巳。斯即所謂公布所信而不被迫害之權利也。惟彼等所視為危險之信仰。若無神論、[註:L'atheisme.]及加特力教。[註:Le catholicisme.別於路德改革以來新教之名。中國稱曰天主教。]則無此權利。寬容此等。決非其尊重良心之自由。 要之彼等惟容許或種之信仰。有公言之權利而已。即於事實視前此為寬容。亦為擴張彼等宗教計耳。彼等蓋代自然宗教以英吉利教也。

與此同一理論之變化。亦發見於政治。千六百八十八年革命所立之英王。由代表國民之巴力門授以政權。哲學者以說明此王與臣民之關系。發明一新學理。陸克唱以契約之說。其義曰。政府者建設於組織國民之公民等。相立一種契約也。彼等締此協約。以保其公同利益耳。陸克以為人類未成社會以前。即生而賦有自導其行為之德性。及天然之權利。此即人權[註:Les droits de I'homme.]也。人權者。個人之自由也。家主權也。財產權也。此等權利。皆建基於自然教義之上皆神聖也。人類之創設政府。為互相守護此等權利耳。為政府者不可不衛此天然權利。人民服從之者。唯此條件之故。政府試侵犯之。即失其存在之理由。蓋彼自破此授彼以權之契約。凡屬公民。人人得而反抗之也。國家權力。決非絕對之物如神權說之所云。乃受公民天然權利之限制者也。財產權為絕對之物。君主亦無徵收租稅之權。易詞言之。即無權奪取公民財產之一部也。彼因公益需貲。應請求於國民或國民之代表。國民代表。監視君主。禁制其行使絕對之權。君主不與國民代表相融。無能為政也。波林布若克益廣其意曰。所有唯一之權力。皆易流於絕對。禁制利用公權壓迫國民之唯一良法。乃在保持權力間之均勢。使之相制而各得其平。

由此觀之。英吉利政治自由學說之興也。其非本於共通原理。與宗教寬容之說相同。英之哲學者。並未主張全體公民皆有同一之權利。且及貴族世襲之政權。彼等之所容許。所求者政府不越一定之限制。不犯私人之自由而已。

法蘭西之哲學者 法蘭西於路易十四世十五世時代。猶保存不寬容之教會。及專制君主制。宗教寬容與夫政治自由。未之有也。然自十八世紀之初。人民已漸厭舊制。學者社會。遂發生反抗教會及君主政治之精神。路易十四世之末年。巴黎及宮廷間。多有當時所謂抗俗之士。[註:Le espritfort.蔑視教理者。 之稱直譯則為「強狠精神。」之義]雖未公然掊擊宗教。然以宗教為無足重輕。 則所公言者也。(見拉布留耶爾[註:La Bruyere.]書中抗俗之士一章。 )對於政府及國王之專制。政治之不平家亦同時而起。

至路易十五世之時。是等不平家。雖知有英吉利之新學說。然不敢口之於公。以避迫害。是時法蘭西之文人。率假小說、故事、及遊記等。以種種寓言。表見其思想。學說漸次發展。終至誕生嶄新之結果。彼等所論定之原理。益加普遍。所要求之改革。益加深遠。非彼等之先輩英吉利人想像所及。

法蘭西之哲學者。分二時代。第一時代。在十八世紀之前半期。以孟德斯鳩、[註:Montesquieu.]福祿特爾、[註:Votaire.]為代表。第二時代。在同世紀之後半期。以盧梭、[註:Rousseau.]狄對兒、[註:Diderot.] 及百科辭典家為代表。

孟德斯鳩與福祿特爾。皆上流社會出身。孟氏以貴族而富。居波爾多法署[註:Parlement de Bordeaux.]之首席。又為學士會會員。 福氏為巴黎公證人之子。受學於瑞司特教徒。[註:J'esnites.]資產富厚。曾購買費兒內舊城。[註:Le chatean de Ferey.]是二人者。皆認許其生存之社會。 顛覆之則非其所願。所求者改革而已。英吉利人。彼等之師也。福祿特爾以與一大地主爭。不得不去法蘭西。居英吉利三年。習英之語言。交英之貴族。獻顯理王頌[註:Henriade.]於英後。又千七百三十一年於哲理諸說中。[註:Les Lettres Philosophiques.]稱道己見。彼頌美英國之憲法。尤激賞其宗教之寬容。彼用其長久之歲月。於小說。於詩歌。於譏諷文。於史傳。於哲學字匯。披^060其政治及宗教之見地與批評。

福祿特爾於政治問題。無多興感。但得有學者為王者師之條件。雖專制君主。彼亦所贊許。彼曾雲。此時之革命。不必如路德[註:Luther.]時代之所為。 但求之於主治者之精神中足已。彼所非難者。為各種違背人道之習慣。如刑訊殘忍之體罰、及收沒財產是也。彼所專心致誌者。在與不寬容之宗教相格鬥耳。

福祿特爾敵視一切人為教。[註:Les religions positives]自然教[註:Lareligion naturelle.]外。悉所不取。(自然教。僅信唯一神及靈魂不滅。)彼畢生之著作。在反抗一切不寬容之形式。如迫害、排斥異端、宗教戰爭等是也。褫奪僧侶所有特權。亦所期望。彼之議論。日漸激烈。至於晚年。竟為基督教之仇敵。持基督教與他宗教較而冷嘲之。喻之以惡魔。詛之曰殄滅汙穢。汙穢、即謂基督教也。

彼非欲廢棄一切宗教也。(彼以為宗教之目的。在使人民遵從法律。)所希望之宗教。無獨斷。無神秘。無信條。僧侶說教。以道德牖民為限。彼之門下。所謂福祿特爾派者。未嘗熱心於政談。依然以理性及人道之名義。掊擊宗教。

孟德斯鳩之論敵。雖以自然教徒誣之。而其與福祿特爾相反。於宗教之事。不甚措意。所求者寬容而已。彼乃一完全政論家也。其初作波斯文學出版後。漫遊歐羅巴各國。最所激動者。英吉利之制度。所著萬法精神。[註:Esprit des lois.即嚴復所譯之法意。日本譯曰萬法精理。]贊賞英國憲法。 謂為善良政治之模範。(就十八世紀之英國憲法精研之。孟德斯鳩所言失當之處。不可掩也。)國家之目的。在保持自由。而其最確實之方法。在分配權力。一為君主。一為世襲貴族之議會。一為地主代表之議會。

孟德斯鳩有名之學說。 乃「權力分離論」 [ 註: La separation des pouvoirs.]也。彼謂治國之良方。莫若立法司法行法三權分離。 孟氏實自由主義議會論之主唱者也。

福祿特爾及孟德斯鳩。均非革命黨人。彼等於改革之外。無他求也。所主張改革者如左。

於宗教方面。教會應停止迫害背教及不信者之事。僧侶之富有與權力。均應輕減。

於政治方面。君主與貴族共治。而不可專擅逮捕。貴族應盡納稅之義務。而放棄審判與禁制遺產[註:Mainmorte.貴族對於農奴。 不許其以遺囑傳財產於他人。直譯原文。為死手二字。]之權利。刑訊、殘酷之體罰、 及秘密審判制度。一應廢棄。徵收租稅。宜採用公平方法。

第二時代之哲學者。則不若是之溫和矣。盧梭及狄對兒。皆出身平民。盧氏為幾內甫[註:Geneve.]鐘表商人之子。狄氏乃蘭格耳[註:Langres.] 鐵匠之兒。工人莫不飽受巴黎生計之困難。對於當時社會之制度。自無好感。即英吉利之制度文物。亦非彼等所滿足。彼等建立夫共通原則。由彼等原則所構成之社會。則所望也。

盧梭於當時之政教。一無所許。彼謂人為之事反乎自然皆惡也人生而善愛公正與秩序此道德之原理也又曰。致人類幸福與善良者自然也社會奪之而陷人類於悲境蓋以社會不與眾人以同等之利益。斯不當也。又以財產本屬於全體人類之物。而私有權乃略取。「公共財產」[註:Fonds Commun.] 亦不當也。然視此等尤不正當者。則政府也。政府之為物。不啻。「嬰兒命令老成。愚人指導賢哲。」是應破壞社會財產私有權及政府。一返乎自然。而後人類互相承諾。構成一新社會。 此新社會蓋建設於眾人協約之上。 即社會契約[ 註:le Contract social.日本譯曰民約。]是也。彼等設立之政府。與眾人以同等之權利。而行使諸種權力。於是國王之主權。易而為人民之主權。所有公民。一切平等。政府由眾選立。受絕對之權力。以規定財產教育宗教諸制度。盧梭排斥基督教。然崇拜至高存在之神。仍彼之所容許。歸依盧氏門下者。皆所謂「自然之友。」與夫「平等主義之革命黨員」也。

百科辭典家 狄對兒為此世紀最有光榮之文人之一也。彼為生頗勤苦。開演講於巴黎。又為書肆從事著作。哲學之論文。漸為世所稱道。曾被捕系於溫生奴[註:Vinconnes.]之獄。彼發宏願刊行一大辭書。其書總括人類之智識。署名百科辭典。[註:Ency clopedie.]一名科學美術職業之合理字典。編纂者、文人協會也。董理者、狄對兒也。擔任數學部分者、達蘭倍爾[註:Dalembert.]也。

與聞斯業者。殆當代學士及哲學者之全體。狄對兒不獨躬當檢閱之任。其中哲學、歷史、政治、及主要之機械工藝。亦多所記述。達蘭倍爾、於數學外。緒言亦其所作。

此書出版。經二十年以上之歲月。(自一七五一年至一七七二年)內容都二十八冊。其中十一冊為圖畫。始終貫徹此業者。狄對兒之大力也。其首二冊於千七百五十二年。為檢閱官所禁止。並由警吏停止其十八月內刊行續卷。其後復得官許發行。 至第七冊又停止刊行。 終至撤回此禁令者。 則以碩瓦徐耳 [ 註:Choiseul.]之盡力也。

此書風行歐羅巴全土。大為傳播法蘭西哲學思想之助。執筆之人。意見亦未能一致。其中秀出者。 殊於最終數冊。 辯論尤烈。 若夫葉爾委休司。 [ 註:Helvetis.]多爾巴。[註:d'Holbach.]馬布裏。[註:Mably.] 雷納爾。 [ 註:Raynal.]百科辭典家之名。即以稱諸人者也。狄對兒為彼等之領袖。自然宗教及人權之說。亦非所容許。彼等之言曰。人生尋樂耳。自利外無他圖。法律也。宗教也。皆妨害人類享受幸福之羈絆耳。故欲返自然。不可不破壞此等羈絆。

此派哲學者。對於教會國家以及社會之舊制度。如家族制度。財產私有制度。無不掊擊之。否認神之存在及靈魂不滅之說。無神論者唯物論者。彼等所公認不諱也。

法蘭西精神之影響 此等哲學之勢力。成於法蘭西哲學者。同時又為當代之文豪。彼等以明晰靈活之筆。發表其理論。於諷刺文、於小說、於記事。使不學之俗人。亦得讀而解之。其書遂廣行於社會。法院時指斥彼等之書。令執法官毀棄之。然其書依然公行。有時官場亦默許之。當時欲人夜會招待。亦及此等哲學者。彼等各以己為中心。結合一小社會。相要而非難宗教及討論哲學經濟之事。頃假而帝王亦染此風。俄女帝加特裏奴。[註:Catherine.]與福祿特爾、盧梭、狄對兒、往復通書。佛雷對裏克二世。[註:Frederic Ⅱ.]招聘福祿特爾於潑達姆。[註:Potsdam.]是時市民頗愛讀新聞紙。為哲學者之議論所感動。於福祿特爾及盧梭。則尤甚焉。當千七百七十八年福祿特爾之歸巴黎也。眾人迎之。如慶凱旋。

於十八世紀。此等哲學。已灌輸於歐羅巴全土。其理論雖多異點。而根本思想。則相同也。世人唯習慣與宗教之是從。哲學者謂為偏見與迷信耳。現存之社會。無不有害而且可笑。又曰「萬般事物未有能維持現狀者也」光明之世。來日可俟。理性之光。照耀人類。社會基礎應建設於理性之上夫十八世紀之理性。非科學及事實之觀察。常識而已。論理而已。哲學者於其所欲改革之社會。不甚措意。於現實之人間。非其所知。於農民於勞動者。亦無所見解。彼等無宗教。無社會習慣。騁其幻想。以造成想像之人物。此人物於幸福之外無希冀。於抽象之理性外無行為。人類同性。無不合理。無不善良。欲返其本性。不可不打破諸障礙制度。政府一令。足以行之。社會改革。固應如是。此皆彼等所放言者也。

社會之組織不良。必待改革。改革之道。貴政府之自覺。此哲學者之結論也。此哲學乃造成十八世紀之政制。執政多採用之。改革運動遂盛行於全歐。法蘭西人民。躬任實行。終之以革命焉。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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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來無學之苦。遠甚於少時力學。 (英國諺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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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這部作品在1929年1月1日以前出版,其作者1942年逝世,在美國以及版權期限是作者終身加80年以下的國家以及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這部作品也可能在本國本地版權期限更長,但對外國外地作品應用較短期限規則的國家以及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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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文

這部作品在1929年1月1日以前出版,其作者1942年逝世,在美國以及版權期限是作者終身加80年以下的國家以及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這部作品也可能在本國本地版權期限更長,但對外國外地作品應用較短期限規則的國家以及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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