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委員會關於迅速平息叛亂和有利生產的布告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委員會布告 ( 5 6 ) 州人字第一號 1956年4月16日 |
實行民主改革,發展生產,改善廣大人民群眾生活,解除廣大人民群眾所受的壓迫 和痛苦,逐步發展政治、經濟、文化等建設事業,是我州藏、彝族廣大人民的要求。也 是我甘孜藏族自治州各民族得以躋於先進民族行列,逐步過渡到社會主義所必須經歷的過程。為此,特宣布下列各項,希我全州軍民一體知照。
一、 我州農業地區實行民主改革是採取和平協商方法,有關民主改革的做法,都要 和各民族領袖人物、上層人士、宗教界和群眾進行充分協商,待大家都同意了作出決定, 由藏族、彝族人民自己去辦。我州藏族和彝族等廣大人民群眾和大多數上層人士是贊成 這樣辦的。但有少數不明大義的分子,在人民政府和他們商量的時候,他們沒有提出不 同的意見或有意見不來和政府商量,反而在國民黨殘餘匪特的操縱和挑撥下公然舉行叛 亂 ,造成了國家和各民族的生命財產的巨大損失,這不能不是他們的罪過。人民政府為 了維護我州各族人民的利益,對於少數破壞國家利益和民族團結的反革命分子,採取以 政治解決方式為主與軍事行動相結合的方針來平息叛亂,完全是應該的。各民族的領袖 人物、上層人士、宗教界和廣大群眾應該提高警惕,引為教訓,不要聽信謠言,安心工 作 ,安心生產!並且應該積極向叛亂武裝進行爭取工作,爭取他們放下武器,停止叛亂。
二、 人民政府對僧俗各界領袖人物、上層人士,一貫堅持團結教育的政策,實行民 主改革期間和改革以後,都不改變這個政策,人民政府將採取辦法使他們的政治地位不 致於降低,生活水平都能保持和從前大體相當。對於能夠參加工作的上層人士,都將吸 收他們參加各種工作,為人民服務,由國家發給薪金。對於個別不能參加工作的上層人 士 ,亦由國家長期補助。
三、 保護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寺廟的政策,是人民政府對待宗教的既定政策,對於 宗教寺廟方面的有關問題,都要和宗教方面的上層代表人物進行協商,取得同意以後才 去辦理;如果不同意,我們不勉強去辦。在民主改革中對喇嘛寺廟占有的耕地可以不動。 對群眾欠喇嘛寺廟的債務,由政府與喇嘛寺協商妥善辦法幫助群眾償還。對宗教界的上 層人士,在政治上予以適當安置,生活上予以適當照顧。對老、弱、殘、疾的喇嘛,政 府予以救濟。雖然有少數不明大義的喇嘛參加了叛亂,但是人民政府對保護宗教信仰自 由和宗教寺廟的政策,絕不因此有所改變。
四、 堅決保護與發展畜牧業。對牧區仍貫徹執行「不分不鬥、不劃階級」的政策。農 業地區實行民主改革的辦法,不適用於牧區。致於牧業地區將來如何向社會主義過渡,政 府將充分照顧到牧業區的特點,允許人民群眾和上層人士從容考慮,大家商量好了才辦。
五、 堅決貫徹執行頑抗者堅決消滅,脅從者不究,放下武器者寬大處理,立功者受 獎的平息叛亂政策:
1 . 對執迷不悟,繼續頑抗者,堅決予以消滅。
2 . 對不明大義參加叛亂的上層分子只要表示改悔,停止叛亂,一律從寬處理,不咎 既往。過去在政府和協商機關有職務的保留職務,允許繼續參加工作。在平息叛亂中有 立功表現者給予獎勵。
3 . 對所有被欺騙、脅迫參加叛亂,只要脫離叛亂隊伍回家生產者不咎既往。
4 . 對曾經被反革命分子煽動,尚未有騷亂行為者,不以叛亂分子論。
5 . 嚴格執行俘虜政策,禁止虐待和侮辱俘虜,凡在叛亂中受傷者, 一律給予治療; 死亡者可按照民族風俗習憤,予以安葬。
6 . 我州廣大人民群眾應該幫助人民解放軍來反對和制止叛亂,保衛生產和民族團結 的利益。在發生叛亂的地區,人民政府要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在叛亂平息後,人 民政府對於受了損失的貧苦的群眾要及時救濟安撫;同時以各種有效的方法幫助恢復和 發展生產。
以上各項,望我全體軍民,廣為宣傳,認真執行,藉以迅速平息叛亂,有利生產。
切切此布。
州 長 桑 吉 悅 希
1956年 4 月 1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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