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變通規定
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變通規定 制定機關: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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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
《四川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變通規定
(1990年12月21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199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甘孜藏族自治州的民族、地域特點和土地保護、管理、使用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變通規定。
第二條 自治州的縣城、建制鎮規劃區內的土地和農村牧區的水域、林地、山嶺、草地、荒地、灘涂等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以外,屬於國家所有;耕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農牧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屬於集體所有。
國有土地依法確定給農村集體或個人開發種植、養殖,其所有權不變。
第三條 自治州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因撤銷、搬遷、建築物拆除或災害損毀所空出的土地和個人空出的宅基地,必須歸還土地所有者,不得擅自轉讓和處置。需要重建的,必須依法辦理續用手續。
第四條 建設用地正式劃撥後,石渠、色達、德格、理塘、白玉、稻城縣境內一年未破土動工的,道孚、爐霍、甘孜、新龍縣境內十個月未破土動工的,瀘定、康定、丹巴、九龍、雅江、得榮、鄉城、巴塘縣境內八個月未破土動工的,視作荒蕪土地,收繳荒蕪費。
第五條 建設用地的審批權限:
縣人民政府批准耕地三畝以下(含三畝),其它土地十畝以下(含十畝)。
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耕地三畝以上至二十畝,其它土地十畝以上至六十畝。
第六條 在城鎮規劃區內,城鎮居民、幹部、職工新建住宅的,宅基地標準:康定、瀘定、丹巴、雅江、得榮、德格、新龍七縣,每人不得超過十五平方米;九龍、鄉城、稻城、巴塘、道孚、甘孜、白玉、爐霍八縣,每人不得超過二十五平方米;理塘、石渠、色達三縣,每人不得超過四十平方米。
城鎮規劃區內的農民戶,每戶可增加宅基地三十平方米。
村民和回鄉落戶的幹部、職工、城鎮居民需要在農村建房者,其宅基地面積標準:河谷地帶,每人30—40平方米;半高山以上,每人40—50平方米。耕地特少的地方,宅基地面積須從嚴控制。
四人以下的戶按四人計算,六人以上的戶按六人計算。
在城鎮規劃區外新建住宅全部使用非耕地的,用地面積可以適當增加,增加部分每戶最多不得超過五十平方米。
第七條 經縣以上宗教管理部門批准常駐寺廟的僧尼,其住房用地,由寺廟管理委員會在已劃定的本寺廟範圍內統一安排。
第八條 本規定未涉及的條款,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變通規定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州國土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變通規定報經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從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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