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東鄉族自治縣教育條例
甘肅省東鄉族自治縣教育條例 制定機關:東鄉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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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東鄉族自治縣教育條例
(1999年3月20日東鄉族自治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99年5月29日甘肅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2008年3月1日東鄉族自治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修訂 2009年6月4日甘肅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發展東鄉族自治縣教育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縣內的所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學校、村民組織和全體公民,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自治縣的教育必須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自治縣實際和社會發展需要,實施教育立縣戰略,採取特殊措施發展民族教育事業,實施九年義務教育。
第四條 加強教育法制建設,堅持依法治教,健全和完善教育執法監督機制,切實保護學校、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保證教育投入。
第五條 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要把教育放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自治縣人民政府的各部門和全社會都應當關心支持教育事業。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應統籌規劃、合理確定和調整學校布局、教育結構和辦學形式,發揮規模辦學效益,提高教育質量。
自治縣人民政府積極創造條件,採取多種形式辦學,發展民族教育。在邊遠山村設立教學點,方便適齡兒童就近入學;在山區人口較集中地區設立完全小學,在山區中心地帶設立初中,在山區鄉中心小學和山區初中實行寄宿制。
第七條 自治縣各級各類學校推廣和使用普通話。在暫時不通用漢語或推廣使用普通話比較困難的山區學校,可用東鄉族口頭語言輔助教學。
第八條 義務教育實行以自治縣人民政府為主的管理體制。
第九條 發展職業技術教育和成人教育,培養各類應用人才,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教育與經濟的結合。
職業技術教育可由人事勞動、農林、畜牧、科技等部門聯辦,鼓勵私人創辦,由教育行政部門實行監督。在完全中學和獨立初中,開展職業技術教育。
採取特殊措施,掃除青壯年文盲。努力發展學前教育和特殊教育。
第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與鄉(鎮)人民政府簽訂義務教育目標責任書,實行獎罰。自治縣縣長為第一責任人,分管副縣長為主要責任人,鄉(鎮)長為直接責任人。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每年向縣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經費預算、決算落實情況。
第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要把督促適齡少年兒童入學、提高入學率和鞏固率,開展掃盲、徵收城市教育費附加和改善辦學條件等情況,作為考核鄉、村幹部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新學年開始一月之前將接受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的入學通知書發給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按通知規定送子女或被監護人入學。
第十二條 加強教育管理,深化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和教學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
自治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對義務教育工作中執行法律法規情況、教育教學質量以及義務教育平衡發展狀況進行督導,督導報告應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自治縣內的所有適齡兒童和少年,有接受九年制義務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監護人必須履行義務教育的義務和責任,依法送子女或被監護人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增加教育投入,努力改善辦學條件,逐步達到省、自治州規定的校舍建設標準和教學設備配套標準,創造條件,推廣運用現代化教學手段。
第十五條 切實保障教育經費的增長,保證教育經費的年增長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並使在校生生均教育經費和教育事業公用經費逐年增長。
第十六條 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應鼓勵全社會力量辦學,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
(一)興辦民族教育的經費,應以政府財政撥款為主,發揮政府財政在教育投入中的主渠道作用。
(二)按有關規定,城市教育費附加全部用於教育事業。
(三)倡導和鼓勵縣內外團體、單位和個人自願捐資助學,捐資額5000元以上者,由自治縣人民政府頒發榮譽證書。
第十七條 要加強教育資金的審計和教育項目建設質量的監督,提高教育經費的使用效益,任何單位、團體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教育經費。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收學雜費和課本費,對寄宿制學校學生補貼生活費。非義務教育階段按規定收費,不得亂收費。
第十八條 實行教育經費的財政預算專列制度,保證教育經費有穩定的來源。自治縣年度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要詳列教育預算執行的內容。每年的教育經費預算先由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建議,經自治縣人民政府審定後納入自治縣財政預算。
第十九條 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要採取有效措施,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提高教師的政治、社會地位。鼓勵教師終身從事教育事業。
第二十條 自治縣各級各類學校的教師享有國家法律規定的權利,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和義務,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國家規定的學歷和較強的教育教學能力及一定的教學研究能力。
第二十一條 加強教師隊伍管理。教師的錄(聘)用按省州有關規定執行,穩定教師隊伍。
中小學實行校長負責制和教師職務聘任制,實行中小學校長持證上崗制度和教師資格制度。
第二十二條 通過多種途徑培養培訓教師,不斷提高教師隊伍素質,培訓所需經費由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計劃,報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後,列入自治縣財政預算。
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需要,面向縣內外招聘取得教師資格的本科以上畢業生到本縣任教。
第二十三條 自治縣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錄(聘)用工作人員時對教師子女在同等條件下照顧10分錄取。
第二十四條 教師在邊遠山區工作滿5年且考核合格者,可向上浮動一級工資,滿10年轉為固定工資。
第二十五條 要積極發展高中教育。高中階段寄宿學生應當給予生活補助,所需經費由自治縣列入財政預算。
對考入大中專院校的學生,因家庭特別困難交不起學費時,政府採取措施給予扶助。
第二十六條 自治縣設立優秀校長獎、優秀教師獎、優秀教育工作者獎和捐資助學獎。符合下列條件者,應給予表彰獎勵:
(一)在發展教育事業中,對按期實現發展規劃、達到任期目標、成績突出的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委會,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二)在發展教育事業中,提高教育質量、推進教育教學改革和研究以及在捐資助學等方面成績突出的學校和教育工作者及其他團體、單位和個人,由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三)對連續三年獲獎或連續三年工作考核優秀的教師優先評定專業技術職稱。
(四)凡在不影響教學工作的前提下,參加各種形式的學習,取得國家承認的與教師職業對口的大專、大學本科畢業文憑的教師,分別給予1500元和2500元的獎勵。獎勵經費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籌措解決。
(五)對省州級骨幹教師和學科帶頭人落實相關待遇。
第二十七條 招用義務教育階段的適齡兒童、少年做工、經商者,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招用。拒不停止招用或屢禁屢犯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沒有按時送子女入學或放任其輟學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對監護人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送子女或被監護人入學、復學。經批評教育在十五日內仍不送子女入學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收取500元至2000元的保證金,並採取其他措施使適齡兒童、少年就學。對採取措施後就學並保證受完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如數退還保證金。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自治縣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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