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 制定機關: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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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人事任免辦法
(2020年6月11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第一條為了做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的人事任免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事任免工作必須堅持黨管幹部的原則,堅持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好幹部標準,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
第三條 省人大常委會代表人事工作委員會是常委會的人事任免工作機構,承辦人事任免具體工作。
第四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下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一)根據省長的提名,決定副省長的個別任免,決定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和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廳長、主任的任免,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備案;
(二)根據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的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辦公廳、研究室、各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任免省人大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
(三)根據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的提名,任免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四)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推薦,主任會議提名,決定專門人民法院院長的任免;
(五)根據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省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的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專門人民法院的基層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
(六)根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決定省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任免;
(七)根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省人民檢察院、省人民檢察院分院的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任免省人民檢察院分院所轄基層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八)根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批准任免市(州)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九)在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從副省長、副主任、副院長、副檢察長中決定代理省長、代理主任、代理院長、代理檢察長的人選;決定省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長,由省人民檢察院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五條 省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任會議在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提名,省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
第六條 新的一屆省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依法選舉產生後,應當在兩個月內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和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廳長、主任。
除前款規定的人員外,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換屆後,繼續擔任原職務的,不需重新任命;不再擔任原職務的,應當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免職。
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任職的機構職能已調整,但名稱未變更的,不需重新任命;其任職的機構為新設立或者更名的,應當提請省人大常委會任免;其任職的機構撤銷或者合併的,原任職務自行免除,由原提請機關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七條 凡提請省人大常委會任免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均由提請機關或者提請人於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人事任免案並附擬任免人員簡歷表以及擬任命人員的考察材料。提請機關或者提請人需向主任會議介紹提請任免人員的情況,人事任免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八條 省人大常委會審議人事任免案前,擬決定的省人民政府代理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代理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代理院長、省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長的人選,由主任會議成員或者其委託人向省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作被提名人員的情況介紹。
擬決定任命的副省長、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和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廳長、主任,擬任命的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的人選,分別由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其委託人,向省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作被提名任命人員的情況介紹。
擬任命的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研究室、各工作委員會主任,省人大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的人選,由主任會議成員或者其委託人向省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作被提名任命人員的情況介紹。
其他擬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以書面形式予以說明。
第九條 省人大常委會審議人事任免案時,應當充分發揚民主,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列席會議的人員均可以發表意見。提請機關或者提請人應當派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擬決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在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前,必要時經主任會議決定到會與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見面,並作供職發言。
第十條 人事任免案在審議過程中,提請機關或者提請人在交付表決前要求撤回的,應當提出書面報告,經主任會議同意,並向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報告,對該人事任免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十一條 人事任免案經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後,應當提付表決。表決採用無記名投票表決或者無記名按表決器表決方式。表決時,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
決定代理省長、代理省監察委員會主任、代理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代理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決定任命副省長、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和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廳長、主任,任命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研究室、各工作委員會主任和省人大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任命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時,一般採用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經主任會議決定,也可以採用逐人無記名按表決器表決方式;免職的,採用逐人無記名按表決器表決方式。
任免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和辦公廳、研究室、各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省人大專門委員會委員、省監察委員會委員,決定任免專門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批准任免市(州)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採用逐人無記名按表決器表決方式;任免其他職務的人員,按提請名單採用合併無記名按表決器表決方式。
無記名投票表決前,在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推選二名監票人,計票人從會議工作人員中指定;投票表決後,監票人報告計票情況,由會議主持人宣布表決結果。
表決以省人大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贊成票通過。
第十二條 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照《甘肅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的規定進行憲法宣誓。
第十三條 經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除決定代理職務的人員外,均頒發任命書。任命書由省人大常委會署名,可以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頒發,也可以委託提請任命的機關代發。委託代發的任命書,應當在任命之日起十日內發出。
第十四條 省人大常委會通過人事任免案之日起十日內,以正式文件通知提請任免的機關,並在省人大常委會公報中登載,同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長、副省長、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辭職的請求,由省人大常委會決定接受辭職後,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備案。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經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任期內退休或者調動工作的,由提請任命的機關或者提請人報經省人大常委會免職;在任期內逝世的,由提請任命的機關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十六條 經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需撤銷職務的,依法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1988年9月20日甘肅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暫行辦法》,2018年1月30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甘肅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任免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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