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檢察公益訴訟工作的決定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檢察公益訴訟工作的決定 制定機關: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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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加強檢察公益訴訟工作的決定
2020年7月31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為了加強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甘肅實際,特作出如下決定:
一、堅持法治思維,充分認識加強檢察公益訴訟工作的重要意義
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是推進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的重大舉措,有利於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完善訴訟制度,健全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司法保護機制;有利於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健全行政權力司法監督體系,對於進一步創新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監督制度,進一步發揮司法監督行政、維護公共利益的效能,進一步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全省各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都要從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的高度切實增強對檢察公益訴訟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切實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積極配合和支持檢察公益訴訟工作,為努力譜寫加快建設幸福美好新甘肅、不斷開創富民興隴新局面的時代篇章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二、堅持依法監督,創新拓展檢察公益訴訟工作
檢察機關應當依法辦理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涉及大氣、水體、土壤、固體廢物、放射性、噪音、農業面源等生態環境污染案件;破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地、濕地及其它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林業資源、草原資源、水資源等案件;食品藥品安全領域涉及生產、加工、流通、銷售等環節的食品藥品安全等案件;國有財產保護領域涉及經營性、行政事業性、稅收類、費用類、財政補貼類、社會保障等案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領域涉及國有土地供應、出讓、監管等案件;英烈保護領域涉及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侵占、破壞、污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等案件。
檢察機關應當積極穩妥拓展檢察公益訴訟範圍,可以探索辦理安全生產、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公共設施安全、公共衛生安全、個人信息安全,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婦女權益保護,網絡侵害、鄉村振興、扶貧攻堅,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紅色文化資源保護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由檢察機關辦理的公益訴訟案件。
檢察機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在依法辦理軍地互涉公益訴訟案件中,加強與軍事檢察機關的協作配合。
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英烈榮譽保護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檢察機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檢察建議可以採取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公開宣告、公告等方式送達。檢察建議的宣告送達可以在檢察機關、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進行。
檢察機關應當加強跨行政區域公益訴訟工作,建立與審判管轄相協調的案件集中管轄機制。對已判決的案件應當監督生效判決的執行,切實解決公益受損問題。
檢察機關應當加強公益訴訟隊伍建設,創新和完善公益訴訟機制,規範自身執法行為,配齊配強公益訴訟辦案力量,強化業務培訓和司法責任制考核,不斷提升公益訴訟隊伍的能力和水平。
三、堅持依法審理,全力推進檢察公益訴訟公正審判和有效執行
審判機關應當積極開展公益訴訟審判工作,及時受理、公正審判公益訴訟案件。對檢察機關提出的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申請,應當依法審查,並及時作出是否採取保全措施的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審判機關審理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公益訴訟案件,應當在司法裁判中對檢察機關提出的補植復綠、土地復墾、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復等訴訟請求予以明確。
審判機關應當充分發揮保全和先予執行的預防和止損作用。堅持專業審判與公眾參與相結合,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在公益訴訟中的作用。
審判機關應當不斷推進公益訴訟審判的規範化、科學化,健全規範公益訴訟案件受理、管轄、審理、裁判、執行程序,及時研究解決公益訴訟中關於證據標準、舉證責任、法律適用、裁判執行、庭審規範等方面的新問題。
審判機關應當加大執行力度,及時將民事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生效判決、裁定書面告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需要組織生態修復等協助執行事項的,應當及時通知相關行政機關;對被告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執行;對不履行相關義務的被執行人、協助執行人,依法追究責任,有效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四、堅持依法行政,主動配合檢察公益訴訟工作
行政機關應當自覺接受檢察法律監督,積極配合檢察機關查詢、調閱、複製行政執法卷宗及詢問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等調查核實工作,及時為檢察機關提供檢查、檢驗、鑑定、評估、勘驗、審計報告等相關證據;依照檢察建議全面自查、依法履職、切實整改,在規定時限內書面回復辦理情況並提供相關執法信息及佐證材料。
行政機關應當逐步建立和完善與檢察機關的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向檢察機關移送公益訴訟案件線索。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積極支持公益訴訟審判工作,及時認真執行審判機關作出的生效裁判。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規範公益訴訟鑑定行為,加快推進公益訴訟司法鑑定機構建設,積極探索建立鑑定機構對檢察公益訴訟案件不預收鑑定費制度,依法規範開展鑑定、出具鑑定意見。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違法預防機制,強化對檢察公益訴訟案件個案剖析和類案研究,主動排查行政違法行為的多發領域和重點環節,及時堵塞制度漏洞,切實防止行政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
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客觀全面採集、及時有效固定行政違法信息,為行政執法證據在公益訴訟環節的認定和有效運用提供支持。
五、堅持依法支持,形成檢察公益訴訟工作的整體合力
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應當加強對檢察公益訴訟工作的支持,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和執法檢查、代表視察、專題調研等形式,督促和支持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履行公益訴訟職責,推進公益訴訟工作依法有序開展。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應當主動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公益訴訟工作開展情況,主動邀請人大代表參與公益訴訟相關活動,認真聽取和落實人大代表的建議、意見。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檢察公益訴訟工作的有效保障,對鑑定評估、勘驗檢測、專家諮詢、舉報獎勵等合理必要費用,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依法管理和使用公益訴訟賠償金,建立公益訴訟賠償金專項賬戶,確保依法用於公益賠償、修復和保護等事項,促進公益訴訟制度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有效銜接。
監察機關應當密切與檢察機關的協作配合,建立完善案件線索雙向移送及辦案協作機制,對在工作中發現的公益訴訟案件線索,應當及時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處理;對檢察機關在辦理公益訴訟案件中發現、移送的涉嫌貪污賄賂、瀆職失職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應當依法及時查處。
公安機關應當與檢察機關協商建立線索雙向移送及辦案協作機制,對工作中發現的公益訴訟案件線索,應當及時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處理;對檢察機關在公益訴訟中發現、移送的刑事犯罪案件線索,應當依法及時立案查處;對重大複雜敏感公益訴訟案件的調查取證,應當派員協助;對妨礙檢察人員履行公益訴訟職責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依法及時果斷處置。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完善公益訴訟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會同審判、檢察、教育、新聞宣傳等單位,將公益訴訟制度納入法治宣傳教育範圍,不斷優化對公益訴訟工作的宣傳引導,提高公益訴訟的社會知曉度,切實增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意識,為全省公益訴訟事業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本決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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