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重新公布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通知

本文件已於1997年11月4日被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廢止。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重新公布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通知
甘政發〔1981〕266號
1981年9月10日
發布機關:甘肅省人民政府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洲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的各單位:

我省是全國歷史文物遺存較多的省份之一。建國以來全省各級人民政府遵照中央和國務院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在文物保護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原省人民委員會曾於1957年、1959年、1962年先後三批審定公布了省級文物保護單位156處(含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6處),各地通過文物陳列、展覽等活動,向人民群眾進行了革命傳統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並為科學研究提供了許多寶貴資料。但是,在十年動亂期間,我省的許多文物受到程度不同的損壞,其中有6處全被毀掉。最近,省上又組織力量對全省文物重新進行了普查、調整、補充。省人民政府決定將具有保存價值的230處文物單位列為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含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6處),予以公布(名單附後)。

省文化局要同有關地方和部門,儘快劃定保護範圍,做出標誌說明,把保護責任落實到組織或人。逐步建立科學的記錄檔案,進一步作好文物保護的管理工作。各地(市)、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也要組織力量,對所轄區區域內的歷史文物進行一次普查,按照國家有關保護文物的政策、法令和文物本身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重新公布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也要劃出保護範圍,作出標誌說明,建立保護記錄檔案,責成專人保管。

文物古蹟是我們國家寶貴的歷史遺產,保護文物是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重要工作之一,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建立和健全必要的管理機構。同時,要採取各種方式向廣大群眾宣傳保護文物的重要意義和有關政策、法令,使文物保護工作既有專業隊伍骨幹力量,又有廣泛的群眾基礎,對受到損毀的文物,應儘可能修繕恢復。在維修工程中應注意保持文物的原狀,不要大拆大改,破壞文物的歷史面貌。對積極保護文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揚和獎勵,對破壞文物者應視情節的輕重,給予必要的批評教育,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九八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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