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布告2023年11月7日
布告 2023年11月7日 發布機關:甘肅省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 |
甘肅省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
布 告
強姦、猥褻兒童犯張隆基,男,漢族,1979年2月24日出生於甘肅省靜寧縣,大學文化,教師,住靜寧縣城關鎮。
罪犯張隆基於 2010年至2019年6月,在甘肅省靜寧縣某小學先後擔任教導主任,校長兼教師期間,通過體罰等手段對缺乏性防衛能力的小學生形成精神挾制,利用講解習題,學生交作業等機會,在其宿舍內多次對5名時年8~12歲的幼女實施姦淫,在教室內當眾或在其宿舍里多次對17名時年8~14歲的兒童實施猥褻。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五十七條之規定,以罪犯張隆基犯強姦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宣判後,張隆基提出上訴。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後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經最高人民法院覆核;核准判處強姦、猥褻兒童犯張隆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已於2023年11月7日將罪犯張隆基驗明正身,押赴刑場,注射執行死刑。
此布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