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

甘肅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甘肅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甘肅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9年6月4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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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肅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 =

(2009年6月4日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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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加強政府宏觀調控和公共服務能力,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政府非稅收入的徵收管理、資金管理、票據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三條 政府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以外,由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家資源、國有資產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務、准公共服務取得並用於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或者准公共需要的財政資金,包括: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政府性基金;

(三)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四)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五)彩票公益金;

(六)罰沒收入;

(七)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

(八)主管部門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財政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

(九)其他應當納入非稅收入管理的財政性資金。

前款規定的收入屬於應當納稅範圍的,依法納稅後按政府非稅收入管理。

社會保障基金和住房公積金不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範圍。

第四條 政府非稅收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監督管理。

審計、監察、價格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政府非稅收入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政府非稅收入的項目和標準的設定,應當根據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予以確定。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政府非稅收入目錄,定期向社會公布和調整。

第六條 法律、法規規定了徵收或者收取部門、單位(以下統稱執收單位)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由執收單位徵收或者收取;執收單位委託其他單位徵收或者收取的,應當與被委託單位簽訂委託協議書,並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執收單位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由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直接徵收或者收取;尚不具備直接徵收或者收取條件的,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可以委託有關單位徵收或者收取。

委託其他單位徵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稅收入的,委託單位應當對受委託單位的徵收或者收取行為實施監督,並承擔該徵收或者收取行為的法律責任;受委託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徵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稅收入,不得轉委託,不得提取費用。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有利於降低成本、方便繳款人的原則通過招標確定政府非稅收入代理銀行。

財政部門負責設立和管理政府非稅收入賬戶體系,政府非稅收入通過國庫單一賬戶或者財政專戶、財政匯繳專戶收取、上繳、存儲、退付、支付、清算、核算。

執收單位不得開設政府非稅收入過渡性賬戶。

第八條 執收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社會公布由本執收單位負責徵收或者收取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及其依據、範圍、標準、期限、程序;

(二)按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徵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稅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減征、免徵;

(三)開具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四)按照規定將所收款項全額繳入國庫或者財政專戶、財政匯繳專戶;

(五)編制政府非稅收入年度計劃草案並報送財政部門;

(六)記錄、匯總、核對本單位政府非稅收入收繳情況,並定期向財政部門報告;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繳分離制度。繳款義務人應當按照執收單位規定的期限、數額,到指定的代理銀行繳納有關款項。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當場收取的,或者經財政部門批准需要當場收取的,執收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的代理銀行將所收款項全額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財政匯繳專戶。

第十條 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可以減繳、免繳、緩繳政府非稅收入的,繳款義務人應當向執收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按照法定批准權限辦理。

對因調整政府非稅收入徵收標準需要退還已收款項的,或者經依法確認屬於誤繳誤征、多繳多征的政府非稅收入,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的退付程序及時退還繳款義務人。

第十一條 執收單位或者受委託單位不得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所收款項,不得將所收款項存入國庫或財政專戶、財政匯繳專戶以外的賬戶。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當將政府非稅收入匯繳專戶內的資金,按照收入級次和規定的類別定期劃解國庫或者財政專戶,不得拖延、滯壓、挪用。

第十三條 徵收和管理政府非稅收入所發生的成本和費用,納入部門預算或者財政專戶核定管理,不得直接在政府非稅收入中按比例計提。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非稅收入納入綜合財政預算管理,統籌安排。有法定專項用途的,應當專款專用。

第十五條 執收單位徵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應當向繳款義務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執收單位不出具前款規定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繳款義務人有權拒絕繳款。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保管、發放、使用、核銷、檢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執收單位按照收入級次或者財務隸屬關係向本級財政部門申領政府非稅收入票據,並建立健全政府非稅收入票據領用、保管、繳銷、審核等制度,確定專人負責。

第十七條 執收單位在使用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轉讓、出借、串用或者擅自銷毀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二)私自印製,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三)使用非法票據或者不按照規定開具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執收單位遺失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並公告作廢。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所屬各部門、單位和下級人民政府執行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監督,依法處置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中的相關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政府非稅收入徵收管理情況。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非稅收入收取、使用、管理的年度稽查、日常監督和專項督查,查處政府非稅收入徵收和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執收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賬冊、報表、票據等有關資料,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政府非稅收入徵收和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對舉報重大違法行為的,經查證核實,可以對舉報人給予獎勵。財政、審計、監察、價格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對舉報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理:

(一)違反規定設立政府非稅收入項目或改變範圍、標準、對象、期限的;

(二)違反規定權限或者法定程序緩徵、減征、免徵政府非稅收入的;

(三)開設政府非稅收入過渡性賬戶,或者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所收款項,或者將所收款項存入國庫或政府非稅收入財政專戶以外賬戶的;

(四)拖延、滯壓、截留應當上繳或者下撥政府非稅收入資金的;

(五)將資金直接或者變相繳付上級執收單位、撥付下級執收單位的;

(六)違反規定發放、使用、核銷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或者保管不善造成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毀損、滅失的;

(七)違反本條例規定,非法印製、偽造、變造、買賣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

(八)偽造、使用偽造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監(印)制章;

(九)其他違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行為。

前款第(一)項行為所收取的款項,限期退還繳款人,無法退還的,收繳國庫。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和執收單位工作人員在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以及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規定處罰、處分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政府非稅收入收繳和支出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1995年7月29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1997年5月28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正的《甘肅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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