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甘肅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制定機關: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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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肅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
(1998年7月24日甘肅省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2年8月10日甘肅省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訂通過)
編輯第一條 為了促進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提高公民法律素質,推進法治社會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做好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法制宣傳教育的對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
第四條 法制宣傳教育的基本任務和目標是,普及憲法和法律基本知識,教育公民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推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提高全社會法治化管理水平。
第五條 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應當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實行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法制宣傳與法治實踐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法制宣傳教育規劃,並將其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
法制宣傳教育經費應當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制宣傳教育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制度;
(二)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制定和組織實施法制宣傳教育年度計劃;
(三)組織法制宣傳教育培訓、考試或者考核;
(四)總結推廣法制宣傳教育的經驗;
(五)推動依法治理工作;
(六)承辦法制宣傳教育其他事項。
第八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制定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安排經費,確定相應的部門和人員組織實施。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和年度計劃應當報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國家機關應當建立單位負責人集體學法制度。
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帶頭學法、守法和用法,提高依法決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條 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對司法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經常性的法律知識培訓、考試或者考核,並結合司法、執法工作,有針對性地向社會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司法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系統學習和熟練運用與履行職責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堅持依法履行職責,保證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第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各級各類學校根據教學大綱和教育特點,開展法制教育,保障法制教育課時、教材、師資、經費落實。
第十二條 負責國家工作人員選任工作的機關對擬提拔使用的人員進行考察時,應當將其法律知識水平和執法實績納入考察內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法律知識學習列入公務員培訓計劃,定期進行考試。
錄用公務員,應當將相關法律知識列入考試內容。
第十三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個體工商戶進行法制宣傳教育與培訓,增強其誠信守法、依法經營、依法維權的意識和能力。
第十四條 公安、民政、人口和計劃生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流動人員、進城務工人員、失業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其守法意識和維權能力。
第十五條 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應當加強法治文化建設,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制宣傳教育,指導有關單位和個人做好法制宣傳教育題材的文學藝術作品的創作、演出、出版和播映工作。
第十六條 報刊、網絡、廣播、電視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加強法制新聞報道和宣傳,播(刊)法制宣傳公益廣告,履行好社會責任。
第十七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組織,應當根據自身工作特點宣傳和普及法律知識,教育職工、青少年、婦女和殘疾人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履行法定義務。
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採取各種形式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人員,通過廣播站、宣傳欄等形式對轄區內的村(居)民、流動人口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農村村民、城鎮居民應當依法參與基層民主自治和其他社會事務管理活動,了解和掌握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解決矛盾糾紛的法律途徑和法律常識。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通過課程教學、專題教育、課外活動等途徑,對學生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中小學校應當確定一名學校負責人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或者聘請具有一定法律知識和法制工作經驗的人員兼任法制副校長,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第二十條 各級各類國家工作人員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納入培訓規劃和教學計劃。
第二十一條 鼓勵法學專家、法律工作者、法律專業學生等,參與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法律諮詢、法制講座、法律援助等活動。
鼓勵建立法制宣傳教育志願者隊伍,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志願公益活動。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三條 對不履行本條例規定或者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單位,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對無故不參加法律知識考試的國家工作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2年 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24日甘肅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甘肅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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