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第一條 根據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生態環境部是國務院組成部門,為正部級,對外保留國家核安全局牌子,加掛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公室牌子。

第三條 生態環境部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建立健全生態環境基本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國家生態環境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海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組織擬訂生態環境標準,制定生態環境基準和技術規範。

(二)負責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地方政府對重特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國家重點區域、流域、海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國家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制定陸地和海洋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實施,確定大氣、水、海洋等納污能力,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國務院規定權限審批、核准國家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大氣、水、海洋、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政策、規劃、標準,牽頭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和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及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八)負責生態環境准入的監督管理。受國務院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國家規定審批或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准入清單。

(九)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制定生態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擬訂相關標準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置,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組織對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警預測,組織建設和管理國家生態環境監測網和全國生態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國家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十)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與有關部門共同牽頭組織參加氣候變化國際談判。負責國家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相關工作。

(十一)組織開展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組織協調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根據授權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中央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進行督察問責。指導地方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

(十二)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重大生態環境違法問題。指導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四)開展生態環境國際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國際生態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有關生態環境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生態環境事務,參與全球陸地和海洋生態環境治理相關工作。

(十五)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生態環境部要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大幅減少進口固體廢物種類和數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國家生態安全,建設美麗中國。

第四條 生態環境部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等工作,承擔全國生態環境信息網建設和管理工作。

(二)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監督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擬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工作計劃、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織協調工作。承擔國務院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三)綜合司。組織起草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協調和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組織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分析,承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目標和考核計劃。

(四)法規與標準司。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管理工作。

(五)行政體制與人事司。承擔機關、派出機構及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工作,指導生態環境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承擔生態環境保護系統領導幹部雙重管理有關工作,承擔生態環境行政體制改革有關工作。

(六)科技與財務司。承擔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和項目管理相關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承擔生態環境科技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七)自然生態保護司(生物多樣性保護辦公室、國家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組織起草生態保護規劃,開展全國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承擔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承擔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國家委員會秘書處和國家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工作。

(八)水生態環境司。負責全國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擬訂和監督實施國家重點流域生態環境規劃,建立和組織實施跨省(國)界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入河排污口設置。

(九)海洋生態環境司。負責全國海洋生態環境監管工作,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負責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洋油氣勘探開發和廢棄物海洋傾倒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劃定海洋傾倒區。

(十)大氣環境司(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環境管理局)。負責全國大氣、噪聲、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建立對各地區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組織擬訂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擔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十一)應對氣候變化司。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牽頭承擔國家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工作。承擔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有關具體工作。

(十二)土壤生態環境司。負責全國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十三)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負責全國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及出口核准、固體廢物進口許可、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等環境管理制度。

(十四)核設施安全監管司。承擔核與輻射安全法律法規草案的起草,擬訂有關政策,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組織輻射環境監測,承擔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工作,負責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及無損檢驗活動的監督管理。

(十五)核電安全監管司。負責核電廠、研究型反應堆、臨界裝置等核設施的核安全、輻射安全、輻射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

(十六)輻射源安全監管司。負責核燃料循環設施、放射性廢物處理和處置設施、核設施退役項目、核技術利用項目、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電磁輻射裝置和設施、放射性物質運輸的核安全、輻射安全和輻射環境保護、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監督管理。

(十七)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承擔排污許可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生態環境准入清單並組織實施。

(十八)生態環境監測司。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調查評估全國生態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承擔國家生態環境監測網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九)生態環境執法局。監督生態環境政策、規劃、法規、標準的執行,組織擬訂重特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案,指導協調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

(二十)國際合作司。研究提出國際生態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牽頭組織有關國際條約的談判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的生態環境事務,承擔與生態環境國際組織聯繫事務。

(二十一)宣傳教育司。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部新聞審核和發布,指導生態環境輿情收集、研判、應對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在京派出機構、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辦公室。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第五條 生態環境部機關行政編制478名(含兩委人員編制4名、援派機動編制2名、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10名)。設部長1名,副部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78名(含總工程師1名、核安全總工程師1名、國家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專員8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辦公室領導職數1名)。

核設施安全監管司、核電安全監管司、輻射源安全監管司既是生態環境部的內設機構,也是國家核安全局的內設機構。核安全總工程師和核設施安全監管司、核電安全監管司、輻射源安全監管司的司長對外可使用「國家核安全局副局長」的名稱。

第六條 生態環境部所屬華北、華東、華南、西北、西南、東北區域督察局,承擔所轄區域內的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6個督察局行政編制240名,在部機關行政編制總額外單列。各督察局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專員1名,共2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

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珠江、松遼、太湖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作為生態環境部設在七大流域的派出機構,主要負責流域生態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相關工作,實行生態環境部和水利部雙重領導、以生態環境部為主的管理體制,具體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七條 生態環境部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八條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