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設備進網審批管理辦法

電信設備進網審批管理辦法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郵電部
電信設備進網管理辦法
本辦法已於2001年4月29日因為《電信設備進網管理辦法》的施行而失效。

關於發布《電信設備進網審批管理辦法》的通告

信部〔1998〕966號

  為了保證電信網的通信質量,維護國家利益和用戶權益,信息產業部對接入公用和專用電信網使用的電信設備實行進網許可證制度。為此制定《電信設備進網審批管理辦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執行。原郵電部發布的文件凡與此不同的,均以本文件為準。

  特此通告。

信息產業部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電信設備進網審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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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加強對電信設備的進網管理,保證電信網的安全暢通,貫徹國家的產業政策,維護國家利益和用戶權益,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中電信設備是指利用有線、無線的電磁或光,發送、接收或傳送語音、文字、數據、圖象或其它任何性質信息的硬件和軟件系統的統稱。

  信息產業部對接入公用和專用電信網使用的電信設備實行進網許可證制度,凡接入公用和專用電信網使用的電信設備必須具有信息產業部頒發的進網許可證和進網標誌,未獲得進網許可證和進網標誌的電信設備不得在國內銷售、刊登廣告和進網使用。

  信息產業部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國內市場需求情況,對申請進網的電信設備通過發放進網許可證的辦法進行宏觀控制。

  信息產業部電信管理局(以下簡稱電信管理局)對電信設備負責進行全國統一進網審批、頒發進網許可證工作。經電信管理局授權,電信設備進網受理部門(以下簡稱進網受理部門)承擔電信設備進網申請的受理工作。

  地區電信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內電信設備進網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進網許可證的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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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有關規定;

  (二)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技術標準;

  (三)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

  生產企業申請進網許可證時需向進網受理部門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一)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申請表(見附件一);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境外企業可提供其在中國的分支機構或代理人的有效執照);

  (三)有關允許內銷的政府批文(僅對境內的中外合資或外商獨資企業);

  (四)生產企業介紹(企業概況、生產條件、儀表配備、質量保證體系和售後服務措施);

  (五)授權代理證明(當境外生產企業委託境內代理人申請進網許可證時);

  (六)生產企業法人代表簽字的保證書(見附件二);

  (七)設備介紹(功能、性能指標、總體設計和原理框圖等);

  (八)設備外觀和內部結構照片;

  (九)用戶操作手冊;

  (十)設備在境外的檢驗報告和商用情況(僅對境外企業)。

  以上材料中除證書性材料外均必須用中文。境外生產企業可委託在境內的分支機構或代理人申請。

  對電信管理局規定的重要電信設備或新產品,生產企業按以下程序申請辦理進網許可證:

  (一)生產企業向進網受理部門提交進網申請材料;

  (二)進網受理部門接到申請後五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符合要求的報電信管理局;

  (三)電信管理局在三十日內組織專家組對生產企業提交的總體技術方案進行評審,並出具專家評審意見;

  (四)對專家評審認為可行的電信設備,電信管理局通知進網受理部門,進網受理部門在五日內通知抽樣檢驗和對生產企業質量保證體系審查;

  (五)質量保證體系審查人員接到通知後依據相關規定對生產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進行審查,審查應在十五日內完成,審查結果交進網受理部門;

  抽樣單位接到通知後在十五日內進行抽樣;

  檢驗機構收到樣品後依據相關標準進行檢驗,應在三十日內完成檢驗並將檢驗報告交進網受理部門;

  (六)檢驗合格後,生產企業聯繫進網試驗或在指定的試驗系統中進行試驗,試驗時間不少於三個月。試驗完成後,試驗單位向進網受理單位出具試驗報告;

  (七)以上各項工作完成後,進網受理部門將申請材料、檢驗報告、質量保證體系審查報告和試驗報告等報電信管理局,電信管理局在三十日內組織專家組進行全面審核,對符合條件的,頒發進網許可證。

  生產企業到進網受理部門領取進網許可證和進網標誌。

  對電信管理局規定的一般電信設備,生產企業按以下程序申請辦理進網許可證:

  (一)生產企業向進網受理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二)進網受理部門在五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符合要求的,通知抽樣檢驗和對生產企業質量保證體系審查;

  (三)質量保證體系審查人員接到通知後依據相關規定對生產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進行審查,審查應在十五日內完成,審查結果報進網受理部門;

  抽樣單位接到通知後在十五日內進行抽樣;

  檢驗機構收到檢驗樣品後依據相關標準進行檢驗,應在十五日完成檢驗,並將檢驗報告交進網受理部門;

  (四)以上各項工作完成後,進網受理部門將申請材料、檢驗報告和質量體系審查報告報電信管理局。電信管理局進行全面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十五日內頒發進網許可證。

  生產企業到進網受理部門領取進網許可證和進網標誌。

  對已通過質量體系認證或質量保證體系審查的生產企業申請進網許可證時,經進網受理部門審核和電信管理局確認,可以不再安排質量保證體系審查。

  對通過質量體系認證並連續二次以上質量監督抽查合格的產品,申請進網許可證時,經進網受理部門審核和電信管理局確認,可以不安排抽樣檢驗,由生產企業按規定自行送樣檢驗。對生產企業送樣檢驗的電信設備,電信管理局保留隨時抽樣檢驗的權利。

  生產企業申請進網許可證換證時應向進網受理部門提交申請報告,並附原頒發的進網許可證、產品銷售情況以及質量情況報告。除電信管理局另有規定外,原則上對生產企業申請換證的電信設備需進行檢驗。

  生產企業對獲得進網許可證的電信設備進行外觀、技術改動或軟件版本升級,應向進網受理部門提交申請報告,並附電信設備改動前後的照片和改動內容說明等材料。對外觀、技術改動較大或軟件版本升級的電信設備原則上需做檢驗。

第三章 進網許可證和進網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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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網許可證和進網標誌由信息產業部統一印製和發放,進網標誌應牢固粘貼在獲得進網許可證的電信設備上。進網許可證格式見附件三。

  進網許可證不得轉讓、塗改、偽造和冒用。

  進網標誌屬於質量標誌,禁止偽造和冒用,未獲得進網許可證和進網許可證失效的電信設備不得加貼進網標誌。

  進網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則失效,生產企業如需繼續使用,應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申請換證。

  獲得進網許可證的生產企業應向其設備經銷商或用戶提供進網許可證複印件,複印件背面應有生產企業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對複印件應做好編號登記。

  生產企業持有的進網許可證中規定的內容如發生變化,須辦理換證手續。

  獲得進網許可證的電信設備和外包裝上應具有進網許可證號、生產企業名稱、產品名稱、型號、產地和機身序號等符合國家規定的中文標識。

第四章 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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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信管理局每年對生產企業執行進網管理規定的情況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年度檢查。生產企業須將其設備當年的銷售情況、設備質量和售後服務等情況報電信管理局。

  信息產業部將對獲得進網許可證的生產企業、市場銷售的和網上使用的電信設備進行質量監督,並發布質量通告。

  生產企業獲得進網許可證後,應保證獲證設備的一致性,不得降低產品質量。

  電信管理局對獲得進網許可證的電信設備目錄向社會公布。電信企業不得購置目錄外的電信設備。

  電信企業不得限定用戶購買其指定的電信設備,不得拒絕用戶自備的有進網許可證的電信設備進網使用。

第五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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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銷售無進網許可證和進網標誌的電信設備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對未獲得進網許可證的電信設備刊登廣告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電信企業受理無進網許可證和進網標誌的電信設備進網使用的,給予警告,並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進網使用的無證設備須補辦進網手續,不符合進網條件的責令拆除。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偽造、冒用進網許可證和進網標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生產企業獲得進網許可證後不能保證產品的一致性或產品質量問題嚴重的,給予警告、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電信企業購置無進網許可證和進網標誌的電信設備,給予警告、限期補辦進網手續,對不符合進網條件的設備責令拆除,並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電信企業限定用戶購買指定的電信設備,對用戶自備的有進網許可證的電信設備拒絕進網使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獲得進網許可證的生產企業不按規定使用進網許可證和進網標誌以及中文標識的,給予警告。

  對從事進網審批、認證、檢測及有關工作的人員,如發現有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或利用工作之便剽竊、泄露生產企業技術秘密行為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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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辦法由信息產業部負責解釋。自1999年1月1日起執行。

附:

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申請表

申請單位 聯繫人
通信地址 郵 編
聯繫電話 傳 真 E-MAIL
生產企業 法人代表
申請單位與生產企業的關係
設備名稱 商 標
設備型號 產 地
執行標準

提交此申請表同時須附下列文件資料(除證書性材料外均必須用中文):

  1.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境外企業可提供在境內的分支機構或代理人的有效執照)
  2. 有關允許內銷的政府批文(僅對境內的中外合資或外商獨資企業)
  3. 生產廠家介紹(企業概況、生產條件、儀表配備、質量保證體系和售後服務措施等)
  4. 授權代理證明(當境外生產企業委託境內代理人申請進網許可證時)
  5. 生產企業保證書(應有生產企業法人代表簽字)
  6. 設備介紹(功能、性能指標、總體設計方案或原理框圖等)
  7. 設備外觀和內部結構照片
  8. 用戶操作手冊
  9. 設備在境外的檢驗報告和商用情況(僅對境外生產企業)    


  年  月  日

(申請單位蓋章)

生產企業保證書

  本生產企業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申請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並做如下承諾: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電信設備進網審批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

  三、如果獲得進網許可證,將保證電信設備獲證前後的一致性;

  四、保證產品質量,負責售後服務;

  五、獲得進網許可證後,嚴格按規定使用進網許可證和進網標誌;

  六、接受信息產業部的監督檢查,如有違規行為,願意接受處罰;

  七、對獲得進網許可證的電信設備作廣告時,廣告內容中要說明「已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進網許可證」及進網許可證號。


生產企業法人代表(簽字)


  年  月  日(蓋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

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
Network Access License for Telecommunications Equipment

Ministry of Information Industry, PRC

  經信息產業部審查,下述電信設備符合進網要求,准許進入國家電信網使用,特發此證。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Ministry of Information Industry has approved, after examination. the use of the following equipment in the 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s network considering it to be compliant with the requirements for network access.

申請單位:
Applicant
生產企業:
Manufacturer
設備名稱:
Equipment Name
設備型號:
Model Number
設備產地:
Origin
備  註:
Remarks


發證日期:    年   月   日
Date of lssue   Year  Month  Date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Date of Expiry  Year  Month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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