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服刑人員行為規範
← | 罪犯改造行為規範 | 監獄服刑人員行為規範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2004年3月29日 發布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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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基本規範
編輯第一條 擁護憲法,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監規紀律。
第二條 服從管理,接受教育,參加勞動,認罪悔罪。
第三條 愛祖國,愛人民,愛集體,愛學習,愛勞動。
第四條 明禮誠信,互助友善,勤儉自強。
第五條 依法行使權利,採用正當方式和程序維護個人合法權益。
第六條 服刑期間嚴格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超越警戒線和規定區域、脫離監管擅自行動;
(二)不私藏現金、刃具等違禁品;
(三)不私自與外界人員接觸,索取、借用、交換、傳遞錢物;
(四)不在會見時私傳信件、現金等物品;
(五)不擅自使用絕緣、攀援、挖掘物品;
(六)不偷竊、賭博;
(七)不打架鬥毆、自傷自殘;
(八)不拉幫結夥、欺壓他人;
(九)不傳播犯罪手段、慫恿他人犯罪;
(十)不習練、傳播有害氣功、邪教。
第二章 生活規範
編輯第七條 按時起床,有秩序洗漱、如廁,衣被等個人物品擺放整齊。
第八條 按要求穿着囚服,佩戴統一標識。
第九條 按時清掃室內外衛生,保持環境整潔。
第十條 保持個人衛生,按時洗澡、理髮、剃鬚、剪指甲,衣服、被褥定期換洗。
第十一條 按規定時間、地點就餐,愛惜糧食,不亂倒剩餘飯菜。
第十二條 集體行進時,聽從警官指揮,保持隊形整齊。
第十三條 不飲酒,不違反規定吸煙。
第十四條 患病時向警官報告,看病時遵守紀律,配合治療。不私藏藥品。
第十五條 需要進入警官辦公室時,在門外報告,經允許後進入。
第十六條 在野外勞動現場需要向警官反映情況時,在三米以外報告。
第十七條 遇到問題,主動向警官匯報。與警官交談時,如實陳述、回答問題。
第十八條 在指定鋪位就寢,就寢時保持安靜,不影響他人休息。
第三章 學習規範
編輯第十九條 接受法制、道德、形勢、政策等思想教育,認清犯罪危害,矯治惡習。
第二十條 接受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心理測試,養成健康心理。
第二十一條 尊重教師,遵守學習紀律,愛護教學設施、設備。
第二十二條 接受文化教育,上課認真聽講,按時完成作業,爭取良好成績。
第二十三條 接受技術教育,掌握實用技能,爭當勞動能手,增強就業能力。
第二十四條 閱讀健康有益書刊,按規定收聽、收看廣播電視。
第二十五條 參加文娛活動,增強體質,陶冶情操。
第四章 勞動規範
編輯第二十六條 積極參加勞動。因故不參加勞動,須經警官批准。
第二十七條 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崗位,服從生產管理和技術指導。
第二十八條 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規定,不違章作業。
第二十九條 愛護設備、工具。厲行節約,減少損耗,杜絕浪費。
第三十條 保持勞動現場衛生整潔,遵守定置管理規定,工具、材料、產品擺放整齊。
第三十一條 不將勞動工具和危險品、違禁品帶進監舍。
第三十二條 完成勞動任務,保證勞動質量,珍惜勞動成果。
第五章 文明禮貌規範
編輯第三十三條 愛護公共環境。不隨地吐痰,不亂扔雜物,不損壞花草樹木。
第三十四條 言談舉止文明。不講髒話、粗話。
第三十五條 禮貌稱謂他人。對人民警察稱「警官」,對其他人員採用相應禮貌稱謂。
第三十六條 服刑人員之間互稱姓名,不起(叫)綽號。
第三十七條 來賓、警官進入監舍時,除患病和按規定就寢外,起立致意。
第三十八條 與來賓、警官相遇時,文明禮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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