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崗南黃壁莊水庫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條例

石家莊市崗南黃壁莊水庫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條例
制定機關: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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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石家莊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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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崗南黃壁莊水庫飲用水

水源污染防治條例

(1998年4月30日石家莊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1998年6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 2009年8月20日石家莊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 2009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防治崗南、黃壁莊水庫(以下簡稱兩庫)飲用水水源污染,保護和改善飲用水水質,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兩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範圍內的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和管理。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兩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水污染防治工作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按流域區域明確責任,落實防治措施。

平山縣、井陘縣、靈壽縣、鹿泉市、礦區(以下簡稱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水污染防治的要求進行建設,不斷改善生態環境,確保兩庫飲用水水質符合國家飲用水水源標準。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幫助因保護兩庫飲用水水源水質而關閉、停產(業)的企業,網箱養魚戶做好轉產和人員的安置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兩庫水源保護和庫區生態建設補償機制,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兩庫飲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本條例的實施工作。

發展和改革、規劃、建設、水利、衛生、農業、林業、畜牧、國土、公安、城管、中小企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和權限,協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兩庫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和義務保護兩庫飲用水水源,並有權對污染兩庫飲用水水質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水源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兩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兩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二級保護區,並在兩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誌。

(一)一級保護區:崗南水庫、黃壁莊水庫正常水位線以下的全部水域,崗南水庫、黃壁莊水庫取水口一側正常水位線以上200米範圍內的陸域,以及兩庫之間滹沱河主幹流行洪制導線外100米範圍內的區域。

(二)二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以外3公里範圍內;冶河、綿河、甘陶河行洪制導線外3公里範圍內。

第十條 在兩庫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以外以地表分水嶺為界,本市行政區域內黃壁莊水庫上游滹沱河水系範圍為準保護區。

第十一條 兩庫內的水體水質標準按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中的二類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 一級保護區為非建設區和非旅遊區,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水利、保護水源或供水工程以外的工程項目;

(二)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水、廢液、傾倒垃圾、渣土和其它固體廢棄物;

(三)進行水上訓練以及其它水上體育、娛樂活動;

(四)洗刷車輛、衣物和其它器具;

(五)毒魚、炸魚、電魚;

(六)網箱養魚及對水質有污染的養殖;

(七)在灘地和岸坡堆放、貯存固體廢棄物和其它污染物;

(八)在灘地和岸坡進行露營、野炊等污染水質的旅遊活動;

(九)在兩庫壩上設置商業網點;

(十)在水庫灘地和岸坡設置禽、畜養殖場和屠宰場;

(十一)其它污染水源水質的行為。

第十三條 二級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十四條 在兩庫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和准保護區內建設其它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准的,不得興建。

第十五條 對兩庫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內已經建成投產的有嚴重污染的建設項目,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計劃,限期治理。到期達不到標準的,依法採取關閉、停業、轉產、遷移的措施。

第十六條 兩庫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污水排放執行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的一級標準;

(二)保持污水處理設施完好運行,並有防止污染水體的應急措施;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改造或更新需暫停使用時,必須有防止水體污染的措施,並提前15日報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三)因事故排放或突發性事件造成水體污染時,排污單位必須立即採取措施,防止擴大污染,並向當地人民政府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農業、林業、環保等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科學指導農林生產者合理施用化肥、農藥等,積極發展生態農業,改善環境,保護水源。

農林生產中禁止施用劇毒、高殘毒農藥。

第十八條 在准保護區內的工業企業,由縣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在准保護區內已經建成的工業企業強制性清潔生產不合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合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或搬遷。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准保護區內採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濕地、水源涵養林等生態保護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飲用水水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砍伐或毀壞林木、植被和濕地。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減少污染物的排放,對已有的污染源實行總量和濃度控制,定期監測,及時報告。

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脅供水安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採取停止或者減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開工建設或者建成禁建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審批權限責令其停止施工、停產(業)或者拆除,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十一項規定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排除污染,對經營性的單位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以應交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準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拆除、閒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違法行為的,自逾期之日起實行按日計罰。

第二十五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時,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向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應當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移送的案件進行審查,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決定。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不立即採取措施,並向當地人民政府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二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並建議有關部門追究其直接領導和責任者的行政責任;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和其他有關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情節輕微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1998年10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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