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科學技術獎勵條例

石家莊市科學技術獎勵條例
制定機關: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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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石家莊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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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科學技術獎勵條例

(1999年8月24日石家莊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199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鼓勵科學技術創新,加速科學技術產業化,促進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進步法》、《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在科學進步活動中,為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

第三條 本市設立科學技術獎,包括以下兩類:

(一)市科學技術特別獎;

(二)市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四條 科學技術獎勵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和科學、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授予,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壓制或者阻撓科學技術工作者申報科學技術獎。

第六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

第七條 本市設立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及其評審委員會。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選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評審委員會由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每年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第八條 鼓勵社會力量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社會力量設立的科學技術獎應當在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社會力量經登記設立的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九條 市科學技術特別獎是本市最高科學技術獎。

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高新技術產業化、國內外科學技術合作和引進、消化、吸收的工作中,完成的項目具有國內領先技術水平,並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公民或者組織,可申報市科學技術特別獎。

市科學技術特別獎每年不超過5項。

第十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公民、組織可申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

(一)應用推廣具備國內先進水平或者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學技術成果(包括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生物新品種和技術發明等),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二)重大工程項目建設、企業技術改造和引用、消化吸收國外先進技術,整體技術達到國內先進水平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三)從事標準、計量、信息、科技檔案和科技著作等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服務於國家安全、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工作做出重要貢獻,取得顯著成效;

(四)在與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科技企業合作研究開發、技術傳授、人才培養和促進國際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中,對本市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做出重要貢獻,取得顯著成效;

(五)在本市實施應用符合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範圍與條件的其他科學技術項目。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每年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80項。

第十一條 尚未實際應用專利技術、未轉化的應用技術成果和有技術權益爭議的科學技術成果以及對社會公共利益有損害的技術項目,不得申報市科學技術獎。

第十二條 市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一次。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於評審工作開始的30日之前,發布申報科學技術獎的通知並予公告。

凡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條件的,均可向項目單位所在地的縣(市)、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或市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申報,由上述部門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推薦;也可以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的單位或者科學技術專家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推薦。

第十三條 申報市科學技術獎的公民、組織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材料,按照申報要求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證明。

申報市科學技術特別獎和市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的項目,必要時還應當提供由依法設立的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該項目直接經濟效益的審計報告。

第十四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推薦項目按照申報要求進行形式審查。對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通知申報人補正,申報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予以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自動放棄申報。

第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若干行業評審組,負責對推薦項目分行業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提交評審委員會進行綜合評審。評審委員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經占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提出擬獲獎人選、獎勵種類和獎勵等級的建議。

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規則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將評審委員會提出的擬獲獎人選、獎勵種類和獎勵等級向社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可對公告內容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異議。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異議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七條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建議,在異議期滿無人提出異議或者異議處理完畢後,作出獲獎人選、獎勵種類及獎勵等級的決議。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上述決議進行審核,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條 市科學技術特別獎由市長頒發獎勵證書、獎章和獎金10萬元。對獲得市科學技術特別獎的個人或者項目首席人員,同時享受市勞動模範待遇。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獎勵證書、獎狀和獎金,其中一等獎2萬元,二等獎1萬元,三等獎05萬元。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對獲得市科學技術特別獎或者省級科學技術進步二等獎及其以上獎勵項目和國家科技技術獎勵項目所在單位的主要組織者,授予市科學技術進步組織獎,並頒發獎勵證書和獎金1萬元。

第二十條 市科學技術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列支。

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市經濟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適當提高市科學技術獎的獎金數額。

第二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獎金應按照貢獻大小合理分配,做出主要貢獻人員所得獎金,不得少於獎金總額的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二條 獲得市科學技術獎項目所在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完成項目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取得直接經濟效益的項目,應連續三至五年從實施該項目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五的比例,對完成該項目做出主要貢獻的人員進行獎勵,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給予一次性獎勵;採用股份形式的企業,也可以用不低於科技成果入股時作價金額百分之二十的股份給予獎勵。

以技術轉讓方式將職務科學技術成果提供給他人實施的,應當從技術轉讓所得的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對科學技術成果完成人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二十三條 市科學技術獎獲得者的獲獎事跡,應記入本人檔案,並作為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晉升和人才選拔、考核的重要依據。

各級人民政府,企業、事業單位,新聞媒體和社會團體,應當對市科學技術獎獲得者的先進事跡進行宣傳。

第二十四條 剽竊、假冒、侵奪他人的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撤銷獎勵,追回獎金。

第二十五條 推薦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參與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和有關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社會力量未經登記擅自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的,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予以取締。

社會力量經登記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在獎勵活動中收取費用的,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沒收其所收取的費用,可以並處所收取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

第二十八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參照本條例,結合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建立、完善科學技術獎勵制度。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制定發布的《石家莊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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