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微型消防站建設標準(試行)

社區微型消防站建設標準(試行)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消防局
2015年11月11日
(2015年11月11日關於印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微型消防站建設標準(試行)》、《社區微型消防站建設標準(試行)》的通知發布)

為積極引導和規範城鄉居民社區志願消防隊伍發展,建設「有人員、有器材、有戰鬥力」的社區微型消防站,實現有效處置初起火災的目標,特制定本標準。

一、建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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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救早、滅小和「3分鐘到場」撲救初起火災為目標,劃定最小滅火單元,依託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平台和體系,發揮治安聯防、保安巡防等群防群治隊伍作用,建立社區微型消防站,積極開展初起火災撲救等火災防控工作。

二、人員配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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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微型消防站應確定1名人員擔任站長,確定5名以上接受基本滅火技能培訓的保安員、治安聯防隊員、社區工作人員等兼職或志願人員擔任隊員。

三、站房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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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微型消防站應充分利用社區服務中心等現有的場地、設施,設置在便於人員出動、器材取用的位置,房間和場地應滿足日常值守、放置消防器材的基本要求,設置外線電話。

(二)微型消防站應根據撲救本社區初起火災的需要,配備消防摩托車和滅火器、水槍、水帶等基本的滅火器材和個人防護裝備。具備條件的,可選配小型消防車。

四、崗位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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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長負責社區微型消防站的日常管理,組織制定各項管理制度和滅火應急預案,掌握人員和裝備情況,組織開展業務訓練,組織指揮撲救初起火災。其他成員按照職責參加撲救初起火災。

五、值守聯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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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微型消防站應建立24小時值守制度,分班編組值守,每班不少於3人。

(二)鄉鎮(街道)轄區內建有多個社區微型消防站的,應實行統一調度,並納入當地滅火救援聯勤聯動體系。

六、管理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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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區是微型消防站的建設管理主體,社區微型消防站建成後,應向轄區公安消防部門備案。

(二)微型消防站應建立日常管理、排班值守、訓練和滅火工作制度,定期開展基本技能訓練,熟悉本社區情況,提高撲救初起火災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