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茉莉花茶保護規定

福州市茉莉花茶保護規定
制定機關: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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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福州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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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茉莉花茶保護規定

(2014年4月25日福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14年5月22日福建省第

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茉莉花茶的保護,傳承福州茉莉花茶文化,促進茉莉花茶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福建省促進茶產業發展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用於製茶的茉莉花種植、茉莉花茶加工製作、茉莉花茶品牌保護等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和茉莉花茶產區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茉莉花茶的保護和產業發展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安排專項資金用於茉莉花種植基地建設、茉莉花茶標準的制定和推廣實施、品牌文化宣傳等。

   第四條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茉莉花茶產區的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茉莉花茶的保護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城鄉規劃、財政、文化、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人力資源、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茉莉花茶的保護工作。

   第五條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文化、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規劃和茉莉花茶保護需要,就茉莉花種植、茉莉花茶製作工藝、品牌保護等內容編制茉莉花茶保護專項規劃,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適宜種植茉莉花的區域內劃定種植基地,並發布公告。茉莉花種植基地實行分級保護,分為一級種植基地和二級種植基地。

   茉莉花種植基地由市人民政府統一設立保護標誌。

   第七條 茉莉花一級種植基地,除涉及公共利益的省級以上重點建設項目外,不得徵收;茉莉花二級種植基地,除涉及公共利益的市級以上重點建設項目外,不得徵收。徵收茉莉花種植基地的,應當徵求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依法辦理徵收手續。

   徵收茉莉花種植基地,應當先按照基地相應等級補足種植面積,方可徵收。

   第八條 鼓勵茉莉花茶生產經營企業對茉莉花種植基地的基礎設施進行建設和改造,並可以建設與茉莉花茶生產經營相關的配套附屬設施,其用地面積不超過基地面積的百分之三,且最多不超過一公頃。

   第九條 在茉莉花種植基地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破壞或者擅自移動茉莉花種植基地保護標誌;

  (二)傾倒、堆放和處置廢棄物;

  (三)挖沙、取土;

  (四)侵占或者損壞茉莉花植株;

  (五)侵占或者損壞茉莉花種植基地的基礎設施;

  (六)其他侵占、破壞茉莉花種植基地的行為。

   禁止在茉莉花種植基地及其周邊建設污染環境、損害茉莉花種植的項目。

   第十條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古茉莉花植株的保護管理工作,組織資源調查,建立檔案,對有代表性的古茉莉花植株實行掛牌保護。

   第十一條 支持對茉莉花種質資源進行挖掘、徵集、保護和研究。

   支持建設茉莉花良種繁育基地,加強引進和推廣茉莉花優良品種資源的工作。

   第十二條 茉莉花種植應當推廣使用生物有機肥和病蟲害綜合防治技術,禁止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

   第十三條 鼓勵茉莉花茶生產企業設立科技研發、推廣機構,推進茉莉花茶科技創新研發和成果轉化項目。

   第十四條 支持依法成立的茉莉花茶行業協會開展相關活動,規範行業行為,加強行業自律和人才培養,引導茉莉花茶生產經營者依法誠信經營。

  第十五條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教學科研機構和茶葉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加強茉莉花茶製作技藝傳承人的培養。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茉莉花茶加工、評茶、茶藝等職業技能培訓及鑑定。

   第十六條 鼓勵茉莉花茶傳統製作技藝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重要農業文化遺產,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重要農業文化遺產名錄的茉莉花茶製作技藝給予保護,對傳承人給予獎勵和資助。支持傳承人通過帶徒授藝等方式傳承優秀的茉莉花茶製作技藝。

   第十七條 鼓勵茉莉花茶品牌建設,對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福建省著名商標、中華老字號的,以及獲得國家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農產品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應當給予保護、獎勵。

  第十八條 以福州所產茉莉花和烘青綠茶為原料,按照福州傳統工藝經四窨一提及以上加工製作而成的茉莉花茶,可以依照相關規定申請使用「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

   獲得國家地理標誌的福州茉莉花茶產品應當統一標識。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冒用專用標誌,或者使用與專用標誌相近的名稱和標誌。

  福州茉莉花茶國家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地理標誌產品有關標準加工製作福州茉莉花茶,確保原料產地、加工工藝、場所、產品質量符合標準要求,並建立原料收購和產品生產、銷售台賬。

  第十九條 茉莉花茶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建立進貨查驗制度,禁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進貨時應當驗明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報告及防偽標誌等相關證明材料,獲得國家地理標誌產品的,還應當驗明專用標誌證書。

   第二十條 農業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茉莉花茶交易平台和信息平台,完善茶葉物流基礎設施,為茉莉花茶生產經營者提供政策諮詢和信息服務。

   第二十一條 文化、旅遊、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挖掘、整理、傳播茉莉花茶文化,開發推廣茉莉花茶文化旅遊,加強茉莉花茶文化對外宣傳與交流。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破壞或者擅自移動茉莉花種植基地保護標誌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在茉莉花種植基地挖沙、取土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按照被毀壞茉莉花種植基地面積處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在茉莉花種植過程中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的茉莉花茶予以沒收。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其他內容的,由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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