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除四害條例

福州市除四害條例
制定機關: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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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福州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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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除四害條例

(2004年8月31日福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04年9月24日福建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防治責任和措施

第三章 經營和服務組織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控制和消滅鼠、蚊、蠅、蟑螂等有害生物(以下統稱四害),防止疾病傳播,保障人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除四害活動及其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縣(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除四害工作。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成員單位按照責任分工,履行除四害工作職責。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愛國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除四害工作。

第五條  除四害實行政府組織、分級管理、部門協作、單位負責、全民參與的原則。

除四害以預防為主,實施以環境治理為重點的綜合性科學防治措施。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除四害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將除四害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加強公共衛生設施建設,組織動員全社會參加除四害活動。

第二章  防治責任和措施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四害孳生、消長規律,結合愛國衛生活動,組織開展統一的環境衛生整治、消除四害及其孳生場所等除四害活動。

除四害統一活動,城市每年至少開展二次,農村每年至少開展一次。

第八條  愛國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除四害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開展除四害宣傳活動,組織除四害工作,並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第九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區滅鼠工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十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垃圾處理場、轉運站以及道路兩側和居民區的公共廁所、倒桶點等環境衛生設施的除四害工作,採取場地硬底化、垃圾密閉收集運輸、定期清洗消殺等除四害措施。

第十一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將除四害納入食品生產經營衛生管理內容,並對食品衛生經營的防蠅、防鼠設施或者四害密度控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築工地除四害工作納入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內容。

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機構應當對城市排水系統、污水處理廠等市政公用設施採取控制和消滅四害措施。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轄區內的單位、村(居)民開展清除四害及其孳生場所的活動。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改造公共廁所,組織村(居)民改建無害化戶廁,在具備條件的鎮、村規劃建設垃圾處理設施和堆肥場。

第十四條  居民住宅除四害由房屋使用人、所有人負責。

居民住宅小區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實行物業管理的,除四害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除四害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第十五條  非住宅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用地,除四害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機關、團體、部隊、事業單位的,由使用單位負責;

(二)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由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個人負責;

(三)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由其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四)在建的建築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停建、待建的建築工地由建設單位負責。

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綠地、風景名勝區、公園、內河除四害責任由其管理單位負責。

第十六條  單位應當開展除害防病健康教育宣傳。

單位和個人應當進行經常性的除四害活動,並按照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的要求,參加統一開展的清除四害及其孳生場所的活動。

第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各自責任,採取下列措施清除四害及其孳生場所:

(一)保持室內外環境整潔,清除易孳生四害的積水、有機廢物等;

(二)對廁所、下水道、電纜(訊)溝、垃圾和污物收集容器、存(積)水處等易於孳生聚集四害的場所,採取密閉、沖洗、消殺、平整、疏通等措施;

(三)對化糞池加蓋密封,定期清掏,採取無害化處理措施;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設置防蠅防鼠設施的單位、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設置防蠅、防鼠設施;

(五)餐飲、食品加工銷售、倉儲、農貿生鮮市場、超市等除四害重點單位、場所,應當有完善的除四害制度,有專人負責消殺四害,採取堵洞抹縫等有效措施,使四害密度達到國家規定的控制標準;

(六)屠宰場、養殖場、飼養場應當採取環境綜合治理措施,及時清理禽畜糞便、有機廢料,經常沖洗場所,消殺四害;

(七)其他清除四害及其孳生場所的有效措施。

第三章  經營和服務組織

第十八條  銷售、使用除四害藥品和器械,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禁止銷售、使用偽劣的或者國家禁止的除四害藥品和器械。

第十九條  經營殺鼠劑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殺鼠劑經營資格。

申請經營殺鼠劑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當地愛國衛生主管部門或者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愛國衛生主管部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作出核准意見,報送上級部批准。

第二十條  殺鼠劑經營單位所銷售的殺鼠劑應當屬於國家許可生產的產品,並且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殺鼠劑與其標籤、說明書、產品質量合格證應當一致。

第二十一條  除四害專業服務組織應當有經業務培訓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操作人員,有除四害藥品、器械專用儲存場所。

除四害專業服務組織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二十日內向愛國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可以委託專業服務組織除四害。

除四害專業服務組織提供除四害服務時,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除四害藥品、器械,按照技術規範要求消殺四害。

除四害專業服務組織應當每年將提供專業服務的對象、消殺四害方案和消殺情況報愛國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除四害專業協會應當在愛國衛生主管部門指導下,對除四害專業服務組織進行行業規範,建立公平有序的除四害專業服務市場。

第二十四條  除四害藥品經營者和專業服務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品及其廢棄物管理規定,對廢棄的藥品及容器等進行管理和處置。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從事其他行業生產經營的,由愛國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其他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或者個人未按要求採取除四害控制措施,四害密度超過國家規定的控制標準的,由愛國衛生主管部門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三百元罰款,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愛國衛生主管部門可以代為採取除四害措施,費用由被處罰者承擔。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愛國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由愛國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愛國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政府機關和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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