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停止執行本省地方性法規中若干行政許可事項有關規定的決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停止執行本省地方性法規中若干行政許可事項有關規定的決定
制定機關: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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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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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執行本省地方性法規中若干行政許可事項有關規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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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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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83條第2款的規定,決定以下5件地方性法規中的6項行政許可事項的有關規定停止執行:

一、《福建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

1. 第八條第二款有關「舉辦技術交易會批准」的規定;

2. 第十一條有關「技術交易場所開業前置備案」的規定;

二、《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

3. 第十三條有關「師範畢業改派從事非教育教學工作批准」的規定;

三、《福建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

4. 第二十四條有關「文物經營單位經營文物購銷業務批准」的規定;

四、《福建省蘑菇菌種管理規定》

5. 第十一條第二款有關「蘑菇栽培種生產單位辦理執照前置許可」的規定;

五、《福建省無線電管理條例》

6. 第十條有關「使用公眾移動電話機許可」的規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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