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快推進平潭綜合實驗區開放開發的決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快推進平潭綜合實驗區開放開發的決定 制定機關: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快 =
推進平潭綜合實驗區開放開發的決定
編輯(2013年7月25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編輯為了加快推進平潭綜合實驗區開放開發,促進海峽西岸經濟區發展,推動兩岸交流合作向更廣範圍、更大規模、更高層次邁進,根據國務院關於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的戰略部署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總體發展規劃的要求,結合平潭綜合實驗區實際,制定本決定。
一、平潭綜合實驗區是經國家批准的開展兩岸交流合作和對外開放先行先試的綜合實驗區域。平潭綜合實驗區開放開發,應當實行靈活、開放、包容的對台政策,實施全方位高水平大開放的對外戰略,加快與國際慣例接軌,建設兩岸交流合作的先行區、體制機制改革創新的示範區、兩岸同胞共同生活的宜居區、海峽西岸科學發展的先導區,構建兩岸同胞共同參與國際競爭的合作平台和宜居宜業的共同家園,形成機制先進、政策開放、文化包容、經濟多元的現代化、國際化綜合實驗區。
二、推進平潭綜合實驗區開放開發,必須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牢牢把握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主題,解放思想、大膽實驗,科學規劃、嚴格實施,產業為先、合理布局,加強監管、綠色發展,堅持開發和保護相結合,突出開放、智慧、低碳、生態特色,嚴格保護海島及周邊海域生態環境,堅持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水、岸線等資源,實現經濟、社會、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三、平潭綜合實驗區管理委員會是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授權,依法行使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經濟社會管理權限以及中央、省人民政府特別賦予的管理權限,統一領導和管理實驗區開放開發。平潭綜合實驗區行政管轄範圍為海壇島及附屬島嶼。平潭綜合實驗區管理委員會管理體制和機構設置遵循精簡、統一、高效、靈活的原則,探索多種管理模式,減少行政層級,提高行政效能。
四、加強法制建設,為平潭綜合實驗區先行先試提供制度保障。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家授權積極行使地方立法權,適時制定促進平潭綜合實驗區開放開發的地方性法規。
本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省人民政府可以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就其在平潭綜合實驗區的適用問題作出相應規定;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平潭綜合實驗區管理委員會可以提請省人民政府就適用問題作出相應決定。
五、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平潭綜合實驗區開放開發工作的領導,統籌指導、協調、督促、推進實驗區開放開發,推動產業、資金、人才向實驗區集聚,統籌平潭綜合實驗區與相鄰地區、國內其他地區聯動發展。在堅持國家法制統一原則和不違背本省地方性法規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省人民政府可以就平潭綜合實驗區開放開發有關事項作出決策,制定規章、決定或命令,在實驗區範圍內先行先試,並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六、鼓勵、支持和保護平潭綜合實驗區探索經濟、社會、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體制機制改革創新,開展兩岸經濟、文化、社會等領域交流合作綜合試驗。平潭綜合實驗區在開放開發過程中,應當搶抓機遇,積極作為,堅持先行先試和依法行政,注重借鑑國際及台灣等地區在經濟、社會管理方面的先進理念和成功經驗,遵循國際通行規則和國際慣例,讓開放開發成果惠及兩岸同胞。
平潭綜合實驗區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發展需要,在堅持國家法制統一原則和不違背本省地方性法規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制定促進與台灣地區和對外交流合作的規範性文件,在實驗區範圍內先行先試,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七、全省各級國家機關應當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的決策部署上來,把平潭綜合實驗區開放開發作為推進福建先行先試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充分利用一切有利條件,支持和促進實驗區全方位開放開發。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揮各自優勢,主動融入,主動對接,採取有效措施與實驗區互動發展。各有關部門應當探索實踐,認真落實有關實驗區的政策舉措,進一步簡政放權,堅持特事特辦,新事新辦。鼓勵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兩岸同胞建言獻策,積極參與實驗區開發建設,努力把平潭綜合實驗區建成兩岸同胞合作建設、先行先試、科學發展的共同家園,為推進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發揮更大作用。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