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變更或修改原由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廈門經濟特區單行經濟法規的決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變更或修改原由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廈門經濟特區單行經濟法規的決定 制定機關: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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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 =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編輯變更或修改原由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
編輯廈門經濟特區單行經濟法規的決定
編輯(1995年6月1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編輯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對《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變更或修改原由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廈門經濟特區單行經濟法規的決定(草案)》進行了審議。鑑於八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已授予廈門市立法權,決定授權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對原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廈門經濟特區單行經濟法規進行變更或修改時,不必逐項報省人大常委會作出終止決定,自新法規生效之日起,原法規自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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