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強化農村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強化農村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
閩政辦〔2021〕55號
2021年10月12日
發布機關:福建省人民政府
文件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和來閩考察重要講話精神,加快形成「全覆蓋巡查、常態化監管」的農村建房(包含新改擴建村民住宅和非住宅)安全管理長效機制,進一步強化「兩違」綜合治理,保障農民合法建房需求,嚴防發生農村建房群死群傷事故,經省委、省政府研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壓緊壓實屬地責任

  各地要全面落實「市級督導、縣級主體、鄉鎮處置、村級哨兵」的長效機制。市級政府督促指導縣級政府完善農村建房審批監管、調研督導、追責問責制度。縣級政府必須建立「鄉鎮吹哨、部門報到、分工處置」的協調配合機制。鄉鎮政府切實負起屬地監管責任,以村為網格單元開展全覆蓋巡查,對網格員發現的「兩違」、農村建房安全問題必須快速響應、快速制止、快速查處,查處難度大的,提請縣級組織有關部門聯合查處。對網格員未及時巡查、發現、報告、處置的,按規定追責問責。村委會負責落實巡查、報告、勸阻責任,通過制定村規民約、成立村民建房理事會等方式,強化建房聯動監管。縣鄉未嚴格按照制度機制追責問責的,追究相應責任。

  二、強化五級網格化巡查

  縣級政府主要領導為網格化巡查總負責人、鄉鎮黨政主要領導為轄區第一責任人、鄉鎮包片領導為巡查具體責任人、村主幹為日常巡查現場負責人、包點村幹部為巡查「哨兵」。縣級政府要進一步明確各級網格員的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標準,並細化監督辦法和追責問責情節,「兩違」、農村建房(含既有房屋加層、改造、裝修)應全部納入網格員職責範圍。各地可以縣為單位或市縣一體開發系統平台,將巡查、「四到場」和舉報發現問題錄入平台,永久留痕,接受監督。

  三、加大監督督促力度

  衛片執法監管發現問題整改、農村建房安全管理納入地方政府績效考核。省市縣三級要加強調研督導,逐級壓實責任,推進制度機制落地落實。省級定期通報各地農村違法用地情況,對違法問題嚴重、整改工作不力的市、縣(區)政府按照程序嚴肅約談、追責。強化「天地網」動態監測執法,加密監測執法頻次,提升監測執法精度。各地要建立有獎投訴舉報制度,暢通群眾對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舉報渠道,做到早發現、早制止、嚴查處。

  四、優化審批監管流程

  省政府將農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項目的農轉用審批權限授權市級政府,農用地轉用指標由設區市統籌,農村村民建房涉及補充耕地由縣級統籌解決。縣級政府應完善限額以下的農村公共建築、三層以上村民建房、既有房屋改擴建(加層),以及影響主體結構安全裝修工程的審批監管流程,進一步釐清工作職責,明確縣級部門和鄉鎮的職責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補齊監管漏洞。

  五、加強基層監管力量和技術支撐

  縣級要全面落實綜合執法改革要求,確保2個月內配齊鄉鎮綜合執法隊伍。要加快對鄉鎮行政事業人員的執法資格培訓,提升行政執法人員能力水平,滿足一線執法需求。配強縣鄉專職工程施工專業管理力量,短期無法到位的,應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確保批後「四到場」特別是施工關鍵環節監管服務到位,確保「有人管、有專業的人管」。

  縣鄉要強化鎮村幹部、農村工匠和建房人的技術培訓,推動成立工匠協會,公布工匠名錄,建立工匠社會評價制度,組織現場觀摩會和技能競賽,全面提升工匠技術水平。三層以上村民建房禁止使用竹腳手架和木支撐。三層及以下村民自建住宅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分步實施淘汰,沿海縣(市、區)推行鋼腳手架和鋼管支撐,山區縣(市、區)鼓勵推行,提高建房安全可靠度。

  六、努力保障建房用地需求

  落實《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設管理的若干意見(試行)》(閩政〔2021〕2號),加快編制「多規合一」的實用性村莊規劃,強化規劃管控,科學安排農村宅基地布局。堅持堵疏結合,做細群眾工作,引導村民住宅在規劃布局的宅基地區域內建設。有條件的地方可通過建設「農民公寓」「農民住宅小區」,保障村民實現住有所居。

  宅基地用地保障要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按照輕重緩急確定分配時序。對管理最為薄弱的、工作排名末尾的村,由鄉鎮黨政主要負責同志掛鉤,加大農村存量建設用地盤活、承包地調整、建新拆舊的協調力度。

  各級各部門應嚴格按照上述要求強化責任落實,特別是要對照農村建房安全管理責任清單和監管要點,在2個月內逐項抓好落實;對建設單位(建房人)和其他參建主體違反農村建房安全管理責任清單和監管要點,引發群死群傷事故的,依法依規從嚴查處,嚴肅追究責任。市級政府要對縣級政府落實事項逐項跟蹤,對賬銷號,建立健全農村建房管理的長效機制,維護農民建房合法權益,堅決遏制新增「兩違」,堅決制止既有房屋違規加層、野蠻裝修改造行為,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附件:1.農村建房安全管理責任清單

     2.農村建房監管要點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9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1

農村建房安全管理責任清單
工作職責和內容
一、參建主體

責任

建設單位

(建房人)

(1)對農村建房活動負首要責任,嚴格履行報批程序,承擔質量安全責任,不得違法違規發包工程。

(2)對既有房屋進行加層、改造、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裝修工程,應辦理規劃許可等手續,委託有資質鑑定單位對結構安全性進行鑑定,委託有資質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委託有資質施工單位施工,並辦理竣工驗收。

(3)既有農村自建房改擴建未通過竣工驗收的,不得用於經營活動。

其他參建

主體

(1)設計、施工單位及其執業人員嚴禁向未經用地、規劃審批的違法建設工程提供設計、施工服務。

(2)預拌混凝土、砂石等企業嚴禁向違法建築工程供應預拌混凝土和砂石等建築材料。

(3)供水、供電、供氣單位嚴禁為違法建設或未經驗收合格的農村建築工程供水、供電、供氣。

二、屬地管理

責任

市級政府 (1)應將「兩違」綜合治理、農村建房(含既有房屋加層、改造、裝修,下同)安全管理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年度績效考評目標管理內容,每年至少組織2次協調會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

(2)督導縣級政府完善農村建房審批監管、調研督導、追責問責制度機制。

(3)組織市級部門加強對縣(市、區)的調研督導,重點調研:縣級政府是否完善審批監管、調研督導、追責問責制度機制,是否建立落實網格化巡查機制,是否明確縣級部門、鄉鎮(街道,下同)、村(居,下同)的職責分工及協調配合機制,是否落實追責問責機制,是否將「兩違」、農村建房納入網格員職責範圍,是否存在瞞報漏報新增「兩違」問題,是否及時巡查報告處置「兩違」、建房安全隱患等。發現問題督促整改,按規定追責問責。

縣級

政府

(1)負責完善「兩違」綜合治理、農村建房安全管理以及調研督導、追責問責制度機制,建立「鄉鎮吹哨、部門報到、分工處置」的協調配合機制,明確部門、鄉鎮、村的職責分工。將「兩違」治理、農村建房安全管理納入年度績效考評目標管理內容,每月至少組織1次縣級協調會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

(2)以縣為單位建立農村建房安全網格巡查制度,將「兩違」、農村建房全部納入網格員職責範圍,明確各級網格員的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標準,並細化調研督導方式和追責問責的情節。建立有獎投訴舉報制度。以縣為單位開發系統平台(除設區市已着手開發市縣一體的系統平台),巡查、「四到場」和舉報發現問題一經錄入平台,信息共享,永久留痕,接受監督。

(3)統籌解決宅基地審批涉及耕地占補平衡。制定限額以下的農村公共建築、三層以上村民建房、既有房屋改擴建(加層)、影響主體結構安全裝修工程的審批監管流程,明確縣級部門和鄉鎮的職責分工。

(4)2個月內配齊鄉鎮綜合執法隊伍、配強縣鄉專職工程施工專業管理力量,專業管理力量短期無法到位的,立即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確保2個月內到位服務。

(5)推動成立工匠協會,公布工匠名錄,建立工匠社會評價制度,制定工匠輪訓計劃並組織實施。

(6)組織縣級部門加強對鄉鎮的調研督導,重點調研網格化巡查、審批監管和追責問責制度機制落實情況,發現問題督促整改,按規定追責問責。

鄉鎮

政府

(1)負責屬地監管職責,落實縣級政府制定的「兩違」綜合治理、農村建房安全管理各項制度機制。

(2)每周召開不少於1次的會議,分析研判農村建房安全問題,提升監管水平。

(3)以村為網格單元全覆蓋巡查,網格員發現「兩違」、農村建房安全問題,應第一時間制止、報告,並錄入平台;鄉鎮應及時處置;對涉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供水、供電、供氣單位職責的,及時進行抄告,各相關部門應立即處置。

(4)核發審批文件時,應向建房人和工匠帶頭人當面發放並宣講質量安全常識「一張圖」和安全管理要求。負責村民建房質量安全監管,整合力量,批管合一,安排專業人員「四到場」檢查,建立簽到留檔台賬。

(5)每年組織鎮村幹部、工匠、建房人全覆蓋輪訓,舉辦現場觀摩會和技能競賽。推動成立工匠協會,公布工匠名錄,開展工匠社會評價。

(6)對網格員未及時巡查、發現、報告、處置的,按規定追責問責。

村民委員會 對三條紅線設界樁,按照住房需求的輕重緩急分配宅基地。負責落實巡查、報告、勸阻責任。通過制定村規民約、成立村民建房理事會等方式,強化建房聯動監管。
三、主管部門責任 住建部門 (1)省住建廳:指導農村建房安全管理,總結推廣各地經驗做法。宣傳推廣標準圖集和農村建房質量安全常識,督促指導工匠培訓管理。

(2)市級住建部門:根據本地實際完善農村建房安全管理制度機制,宣傳推廣標準圖集和農村建房質量安全常識,督促指導工匠培訓管理。

(3)縣級住建部門:提供農村自建房質量安全技術指導服務,宣傳推廣標準圖集和農村建房質量安全常識,督促指導工匠管理,統籌推動鎮村幹部和工匠培訓。承擔限額(建築面積500平方米或工程投資額100萬元)以上的農村公共建築、集中統建住宅、三層以上村民建房質量安全監督。

自然資源

部門

(1)省自然資源廳:指導村莊規劃和規劃實施,指導辦理農用地轉用、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牽頭「兩違」綜合治理。

(2)市級自然資源部門:指導村莊規劃和監督規劃實施,督促縣級落實農民建房用地保障。指導縣級承接辦理農用地轉用,指導鄉村建設規劃許可。

(3)縣級自然資源部門:指導村莊規劃,受市委託具體辦理農轉用審批手續,落實耕地占補平衡,落實農民建房用地保障,指導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

農業農村

部門

(1)省農業農村廳:指導宅基地審批、分配、使用、流轉、糾紛仲裁管理。

(2)市級農業農村部門:監督指導宅基地審批、分配、使用、流轉、糾紛仲裁管理。

(3)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監督指導宅基地審批、分配、使用、流轉、糾紛仲裁管理,對違反農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執法監督。

其他

主管部門

各級教育、民政、民宗、文旅等部門負責督促行業領域內建設工程依法辦理用地、規劃、施工和質量監督等手續,發現違法建設的,應立即制止,並抄告自然資源、住建、農業農村、城市管理部門和鄉鎮政府。既有農房改擴建、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裝修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的,教育、民宗、衛生、文旅、體育、公安、消防等部門不得辦理與經營性質相關的許可、證照、登記或備案手續。縣級城市管理部門或縣級政府指定的基層綜合執法牽頭協調部門要加快對鄉鎮行政事業人員的執法資格培訓,提升行政執法人員能力水平,滿足一線執法需求。

附件2

農村建房監管要點
監管類型 工作要求
一、村民住宅管理 三層及以下村民自建住宅:

(1)應辦理宅基地審批、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或工程規劃許可。

(2)應選用標準通用圖,或委託有資質的設計單位或具備註冊執業資格的設計人員設計;委託農村建築工匠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並簽訂建房合同(明確質量安全責任、質量保證期限和雙方的權利義務)。委託建築工匠的,應明確一名有施工管理經驗、經培訓的「工匠帶頭人」負責施工管理;委託施工單位的,應明確一名施工負責人和安全員負責現場施工管理。

(3)申請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時,應提供設計圖紙、施工合同,工匠帶頭人出具從業情況、施工質量安全承諾書和培訓證明。

三層以上村民建房、集中統建住宅:

(1)應辦理宅基地審批、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或工程規劃許可。限額以下的工程由縣級政府指定住建部門或鄉鎮進行工程質量安全監管;限額以上的工程應按要求委託監理,辦理施工許可,納入法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體系。

(2)應委託有資質的設計、施工單位進行設計、施工,明確一名施工負責人和安全員到崗履職,並編制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含禁止使用竹外腳手架、木支撐模板,以及確保坡屋面模板支撐牢固可靠的技術要求)。

既有房屋改擴建(加層)、影響主體結構安全裝修工程:

(1)應委託有資質單位對結構安全性進行鑑定,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或工程規劃許可。

(2)加層及涉及建築主體、承重結構變動的,應委託有資質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

(3)應委託有資質施工單位施工,明確一名施工負責人和安全員到崗履職,並編制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4)限額以下的工程由縣級政府指定住建部門或鄉鎮進行工程質量安全監管,並辦理竣工驗收;限額以上的工程應按要求委託監理,納入法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體系。

二、農村公共建築管理 農村公共建築:包含校舍、廠房、市場、宗教活動場所、民俗場所、老年人活動場所、殯葬設施等非住宅項目。

(1)應辦理用地審批、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或工程規劃許可。

(2)應委託有資質的設計、施工單位進行設計、施工。

其中:限額以下的工程由縣級政府指定住建部門或鄉鎮進行工程質量安全監管;限額以上的工程應按要求委託監理,納入法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體系。

三、施工現場管理 施工現場應懸掛施工公示牌,接受監督。其中:村民自建住宅應公示審批文件、建房人姓名、工匠帶頭人(或施工單位及負責人)姓名、宅基地面積和四至、建房層數、監督電話等信息,並張貼「一張圖」、建築立面圖和平面圖;農村公共建築、集中統建住宅應按規定公示審批文件和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及相關負責人、監督電話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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