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進現代物流業發展條例

福建省促進現代物流業發展條例
制定機關: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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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福建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0年9月3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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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促進現代物流業發展條例 =

(2010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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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促進現代物流業發展,推動傳統物流業轉型,建立社會化、專業化的現代物流服務體系,推進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現代物流業規劃、建設、管理及物流經營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現代物流業是指融合運輸業、倉儲業、貨代業和信息業等的複合型服務產業。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現代物流業促進工作的領導,將現代物流業發展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建立健全相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現代物流業發展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物流業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物流主管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對物流工作進行協調指導;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鼓勵成立物流行業協會,支持物流行業協會開展工作。

物流行業協會要充分發揮在物流規劃、政策建議、行業自律、統計與信息、技術合作、人才培訓、諮詢服務和對外交流合作等方面的作用。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會同物流主管部門,根據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組織制定物流專項規劃。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省級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和專項規劃,組織制定本地區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

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交通運輸規劃、港口規劃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規劃相銜接。

第七條 根據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加強物流節點城市和物流園區、物流配送中心建設,完善農村物流基礎設施,發展生鮮農產品物流和冷鏈物流,提高城鄉流通效率。

第八條 結合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要求,完善綜合運輸體系,實現水路、鐵路、公路、航空、管道等運輸方式的對接。

第九條 加強應急物流設施設備建設,選擇和培育一批具有應急能力的物流企業,建立應急物流體系,提高應急反應能力。

積極推動保稅港區、保稅物流園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和陸地港建設,大力發展保稅加工和保稅物流以及適應國際中轉、採購、配送、轉口貿易業務要求的國際物流。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安排現代物流業發展專項資金,並對涉及物流業發展的各項資金進行統籌使用。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安排現代物流業發展專項資金。

專項資金以補助、獎勵、貼息等方式,主要用於支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設、物流園區建設、工業企業物流外包、重點培育和扶持的物流企業發展、國內外知名物流企業引進、國際海運新航線開闢、物流技術改造升級、物流人才教育培訓、物流發展研究以及現代物流業發展需要重點扶持的其他項目。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城鄉規劃中應當體現物流業用地布局。

納入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的物流園區、物流配送中心等的物流企業物流項目用地、為生產配套的倉儲物流項目用地,享受工業用地政策。

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中確定的重點物流建設項目新增建設用地,在本地區土地儲備或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內安排。

第十二條 經貿、金融、稅務、海關、郵政、檢驗檢疫、交通運輸、工商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加快物流管理與服務公共信息平台建設,實現企業信息系統、行業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同物流管理與服務公共信息平台以及其他應用信息平台對接。

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流信息化系統建設的協調和指導,負責做好物流信息系統建設與運行相關的信息管理、信息安全、共享範圍、數據保密、信用認證等制度規範工作。

第十三條 物流主管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推進物流業標準化建設,引導物流企業使用先進的物流技術和設施設備,採用現代物流管理方式。

第十四條 科技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流技術、物流管理研究開發的投入,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物流企業開展先進的物流技術、物流設施設備、物流管理的研究和開發,推進物聯網技術的運用,促進物流科研成果的產業化。

第十五條 教育、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物流學科專業和人才培養基地建設,建立產學研合作培養物流人才的機制,培養物流業發展急需的專門人才。

第十六條 供電部門對從事鮮活農產品儲藏、加工的物流企業的用電,優先給予保障。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為城市物流配送車輛在市區通行、停靠提供便利。

海關、檢驗檢疫等口岸部門應當建立便捷的通關方式,為物流企業通關提供優質服務。對閩台直航貨物通關,可以根據口岸實際,設立專用通道、專用窗口和專用查驗區。

第十七條 工業、商貿、物流企業應當建立物流統計台帳,填報物流統計及核算報表,及時報送物流統計數據。

統計部門負責社會物流統計核算與報表制度的審批,核算結果的審核。物流主管部門負責社會物流統計核算與報表制度的組織實施,會同統計部門定期公布物流統計信息,具體工作可以委託物流行業協會承擔。

第十八條 積極發展第三方物流。鼓勵工貿企業外包原材料採購供應、運輸、倉儲等物流業務,推動生產和商貿企業與物流企業聯動發展,對接成功的項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扶持。

第十九條 鼓勵企業加快發展產品與包裝物回收物流和廢棄物物流,促進資源節約與循環利用。

物流企業應當開展節能減排,發展綠色物流。

第二十條 鼓勵和扶持物流企業建立信息系統,行業協會及有條件的企業投資建設行業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提高物流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

鼓勵物流企業引進現代物流高級技術、管理人才。引進符合條件的物流人才享受本省引進人才的有關政策待遇。

鼓勵、引導物流企業通過參股、控股、兼併、聯合、合資、合作等形式進行資產重組,加強與境內外先進物流企業的合資、合作與交流,發展多種形式的合作聯盟。

第二十一條 積極發展貨代、船代、報關、報檢等物流中介服務組織,為物流企業的發展提供社會化、專業化服務。

第二十二條 鼓勵台灣企業來閩投資建設、經營物流基礎設施,設立地區總部、配套基地、採購中心、物流中心、營運中心和研發中心。

鼓勵台灣企業以獨資、合資、合作等形式,依託臨港工業和台資企業集中區建設物流配送或專業配送中心,依託沿海對台貿易市場和主要批發市場以及海峽兩岸(福建)農業合作試驗區建設商品貨物集散中心。

支持在台商投資區和台資企業集中區設立海關保稅物流中心。

第二十三條 鼓勵、支持本省物流企業與台灣物流企業開展運輸、代理、包裝、配送等物流環節的分工與協作,引進先進的物流管理技術、人才和資金,擴大經營範圍,參與國際競爭。

鼓勵、支持本省物流企業赴台灣設立辦事機構及營業性機構。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簡化物流企業赴台投資的審批手續,提供優質服務。

第二十四條 鼓勵、支持閩台物流行業協會、物流企業和教育科研機構加強溝通交流,建立聯繫協商機制,在物流標準化建設、科技研發、教育培訓、人才交流等方面開展合作。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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