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暫行辦法
福建省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暫行辦法 2003年5月15日 |
閩農計[2003]145號(2003年5月15日) |
各設區市、縣(市、區)農業(畜牧)、財政局:
為了規範省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搞好對龍頭企業的服務與扶持,省農業廳和省財政廳參照《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農經發[2001]4號),研究制定了《福建省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認定和監測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福建省農業廳
福建省財政廳
二00三年五月十五日
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為了加快發展農牧業產業化經營,推動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提高農牧產品市場競爭力,增加農民收入,根據《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意見》(閩委發[2003]6號)的精神,在現有省級龍頭企業之外,再扶持發展一批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為了規範省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是指以農牧產品加工或流通為主業,具有科技開發、產品創新、市場開拓、輻射帶動能力,在農業結構調整中能發揮重要作用,在同行業中能起到帶動示範作用。通過各種利益聯結機制與農戶相聯繫,帶動農戶發展商品生產,帶動農戶進入市場,在規模和經營指標上達到規定標準的企業。
第三條 省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引進競爭淘汰機制,發揮中介組織和專家作用,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扶優、扶強、扶大」的原則,堅持「創新、帶動、綜合效益」的原則,不干預企業經營自主權。
第四條 凡申報或已獲准作為省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申報
編輯第五條 申報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標準:
(一)企業組織形式。依法設立的以農牧產品加工或流通為主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包括依照《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國有、集體、私營企業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開辦的農牧產品專業批發市場、中介組織等。
(二)企業投資、經營規模。企業有一定的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年產值和營銷收入居本省同行前列。
加工、流通帶動型企業:沿海地區(福州、廈門、漳州、泉州、莆田5市,下同)企業年產值或銷售總額在25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總值在1200萬元以上,年上繳稅收額(含減免稅,下同)在80萬元以上;內地山區(南平、三明、龍巖、寧德4市)企業年產值或銷售總額在15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總值在800萬元以上,年上繳稅收額在40萬元以上,企業帶動農戶1000戶以上。
專業市場:年交易額在1億元以上,年上繳稅收額(含減免稅)在100萬元以上。
中介組織:加入組織人數在80人以上;帶動農戶1000戶以上;沿海地區年銷售總額在2500萬元以上;內地山區年銷售總額在1500萬元以上;能為農戶提供產前、產中、產後系列服務。
(三)企業申報條件:
1、企業資質好。企業經濟效益較好,淨資產收益率6%以上;企業資產負債率一般應低於60%;產品轉化增值能力強,銀行信用等級在A級以上(含A級),有抵禦市場風險的能力。
2、企業科技開發能力較強,產品質量較好。企業具有較強的技術力量、科技創新能力,能依靠科技進步,應用新品種、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進行技術改造創新,開發生產名、特、優、新名牌產品,產品質量好,符合省部級以上有關質量技術標準;企業的主要技術裝備水平達到九十年代國內先進水平;企業所生產的產品通過ISO或其它質量體系認證;企業所開發和生產的產品屬高新技術產品、全國和省級名牌農牧產品、綠色食品、無公害農牧產品或有機食品;企業出口創匯潛力大或進口替代能力強。
3、帶動能力強。在本省內建立較大規模的原料生產基地,輻射帶動本省農戶面廣;生產、加工、銷售各環節利益聯結機制健全,企業以資本、技術、市場等生產要素為紐帶,通過全員、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與農戶建立較穩定的產銷關係和合理的利益聯結機制;能為農民提供產前、產中、產後系列服務,有效地帶動農民發展生產、增加收入。
4、市場競爭力較強。企業主營業務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方向,對區域經濟帶動作用大;企業營銷網絡健全,產品市場占有率高,產銷銜接良好,產銷率一般在90%以上。
5、企業制度健全。企業遵循「產權明晰、權責分明、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原則,建立健全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和組織結構,各項管理制度健全。企業在生產經營中能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誠實守信,企業與農戶、基地訂單履約率達100%。
第六條 申報材料:
申報企業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要求提供企業有關申報材料和證明材料。企業經營情況須提供有資質的中介機構所審驗的會計報表;企業的資信情況須提供由其開戶行出具的證明;企業的帶動能力和利益聯結關係情況須提供與所帶動農戶簽訂的相關合同、村委會證明或相關證明材料。所有指標以申報時的上一年度為準。
第七條 申報程序
(一)申報企業直接向企業所在的縣(市、區)農業(畜牧)、財政局提出申請,填寫龍頭企業申報表,並按規定提供有關申報材料和證明。
(二)各縣(市、區)農業(畜牧)局和財政局對企業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審核,嚴格把關,並簽署意見後報設區市農業(畜牧)和財政局。
(三)各設區市農業(畜牧)局和財政局對企業申報的材料進行覆核,按規定聯合行文向省農業廳和省財政廳推薦,並附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
(四)設區市直屬企業的申報材料直接由設區市農業(畜牧)和財政局審核,省直屬企業申報材料由省農業廳相關專業處室審核,向省農業廳和省財政廳推薦。
第三章 認定
編輯第八條 省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認定程序和辦法:
(一)省農業廳和省財政廳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對各地推薦的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按照省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考核評審細則(另定)進行綜合評分、排序,提出評審意見。
(二)省農業廳和省財政廳根據有關規定和專家評審意見共同研究認定。
(三)經省農業廳和省財政廳認定的企業,作為省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由省農業廳和省財政廳聯合發文公布名單,報省政府備案,並頒發證書。
第四章 運行監測
編輯第九條 經認定的龍頭企業,其資格有效期為兩年。實行動態管理,建立競爭機制,按照擇優汰劣原則,做到可進可出。
第十條 實行兩年一次的監測評價制度,經動態監測合格的龍頭企業,繼續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對其間監測不合格者,取消其龍頭企業的資格,不再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在監測期內,各市、縣、區農業(畜牧)局要將所轄地龍頭企業的產業化經營基本情況和統計報表匯總,季報於季後15日內,年報於第二年的2月底之前報省農業廳和省財政廳。
第五章 附則
編輯第十二條 企業應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否則,一經查實,已經認定的企業取消其省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資格,4年內不得再行申報。
第十三條 省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更改企業名稱,需要對其省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稱號予以重新確認的,企業應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營業執照等更名材料,由縣(市、區)農業(畜牧)、財政局提出審查意見,經設區市農業(畜牧)、財政局覆核後,報省農業廳和省財政廳審核確認。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農業廳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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