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合署辦公施行細則 (民國37年)

福建省政府合署辦公施行細則(廢止)
中華民國37年(1948年)10月8日
行政院令 (37) 四內字第44807號
廢止,福建省政府暫行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 25 年 5 月 15 日 制定16條
中華民國 37 年 10 月 8 日 修正條文行政院令 (37) 四內字第44807號
中華民國 45 年 10 月 22 日 廢除


第一條

本細則依省政府合署辦公暫行規程第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府合署辦公各單位如左。
一、秘書處。
二、民政廳。
三、財政廳。
四、教育廳。
五、建設廳。
六、會計處。
七、社會處。
八、衛生處。
九、田賦糧食管理處。
十、地政局。
十一、人事處。

第三條

秘書處置左列職員。
一、主任秘書一人,秘書六人至十人,均薦任。
二、科長四人,薦任。
三、法制室主任一人,薦任,編審五人至七人,內四人薦任,餘委任。
四、技術室主任一人,技正四人至六人,均薦任,技士五人至七人,委任。
五、編譯室主任一人,薦任,編譯五人至七人,內四人薦任,餘委任。
六、新聞處處長一人,薦派或簡派。
七、專員十六人至二十人,內指定一人為主任專員,委派或薦派。
八、會計室主任一人,薦任,科員三人至六人,委任,其中一人得為薦任,辦事員二人至三人,委任,雇員三人。
九、科員六十人至七十六人,委任,其中六人至八人得為薦任。
十、辦事員四十人至四十八人,委任。
十一、雇員二十八至二十八人。

第四條

民政廳置左列職員。
一、主任秘書一人,秘書三人,均薦任。
二、科長四人,薦任。
三、戶政技正一人,薦任。
四、主任視察一人,薦任,視察十一人,內七人薦任,餘委任。
五、督導員六人,內三人薦任,餘委任。
六、會計室主任一人,薦任,科員三人至五人,辦事員二人至三人,均委任,雇員二人。
七、統計室主任一人,薦任,科員一人,辦事員一人,均委任。
八、人事室主任一人,薦任,科員四人至六人,委任,其中一人得為薦任,助理員二人,委任。
九、科員五十三人至六十一人,委任,其中五人或六人 得為薦任。
十、辦事員十八人至二十六人,委任。
十一、雇員十八人至二十四人。

第五條

財政廳置左列職員。
一、主任秘書一人,秘書三人,均薦任。
二、科長三人,薦任。
三、主任視察一人,薦任,視察十四人至十七人,內九人至十一人薦任,餘委任。
四、會計室主任一人,薦任,科員七人至十人,委任,其中二人得為薦任,辦事員七八至十人,委任,雇員四人。
五、統計室主任一人,薦任或委任,科員一人,辦事員三人,均委任。
六、人事室主任一人,薦任,科員四至六人,委任,其中一人得為薦任,助理二人,委任。
七、科員五十六人至六十四人,委任,其中六人得為薦任。
八、辦事員四十人至四十八人,委任。
九、雇員二十人至二十六人。

第六條

教育廳置左列職員。
一、主任秘書一人,秘書三人,均薦任。
二、科長三人,薦任。
三、主任督學一人,薦任,督學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內九人至十一人薦任,餘委任。
四、編審三人至七人,內一人至三人薦任,餘委任。
五、技正一人,若任,技士一人或二人,委任。
六、會計室主任一人,薦任,科員六人至十人,委任,其中一人得為薦任,辦事員三人至五人,委任,雇員三人。
七、統計室主任一人,薦任或委任,科員一人,辦事員一人,均委任,雇員一人。
八、人事室主任一人,薦任,科員四人至六人,委任,其中一人得為薦任,助理員二人,委任。
九、科員四十四人至五十四人,委任,其中五人得為薦任。
十、辦事員二十八人至三十五人,委任。
十一、雇員十人至十四人。

第七條

建設廳置左列職員。
一、主任秘書一人,秘書三人,均薦任。
二、科長四人,薦任。
三、技術室主任一人,技正十人至十六人,均薦任,技士二十人至三十人,技佐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均委任。
四、主任視察一人,薦任,視察十一人,內七人薦任,餘委任。
五、會計室主任一人,薦任,科員十人至十五人,委任,其中一人得為薦任,辦事員五人至十人,委任,雇員五人。
六、統計室主任一人,薦任,科員二人,辦事員二人,均委任,雇員一人。
七、人事室主任一人,薦任,科員四人至六人,委任,其中一人得為薦任,助理員二人,委任。
八、科員四十二人至五十人,委任,其中四人或五人得為薦任。
九、辦事員三十人至三十五人,委任。
十、雇員十五人至十九人。

第八條

會計處置左列職員。
一、會計長一人,簡任。
二、科長三人,薦任。
三、專員四人至八人,薦派。
四、人事室主任一人,委任或薦任。
五、科員二十四人至四十二人,委任,其中二人至四人得為薦任。
六、辦事員十八人至二十四人,委任。
七、雇員十二人至二十人。

第九條

社會處置左列職員。
一、處長一人,簡任。
二、副處長一人,薦任或簡任。
三、主任秘書一人,秘書三人,均薦任。
四、科長四人,薦任。
五、主任視導一人,薦任,視導七人至十三人,內七人至九人薦任,餘委任。
六、技術專員二人,內一人薦任,餘委任。
七、會計室主任一人,薦任,科員四人至六人,委任,其中一人得為薦任,辦事員二人,委任。
八、統計室主任一人,薦任,科員二人,辦事員一人,均委任。
九、人事室主任一人,委任或薦任,科員三人,助理員二人,均委任。
十、科員四十人至四十八人,委任,其中四人至六人得為薦任。
十一、辦事員二十人,委任。
十二、雇員九人。

第十條

衛生處置左列職員。
一、處長一人,簡任。
二、主任秘書一人,秘書二人,均薦任。
三、科長三人,薦任。
四、視察三人,薦任。
五、技術室主任一人(由技正兼),技正三人,薦任,技士七人,技佐七人,均委任。
六、會計室主任一人,薦任,科員三人,辦事員二人,均委任,雇員一人。
七、統計室主任一人,薦任或委任,辦事員一人,委任。
八、人事室主任一人,委任或薦任,科員三人,助理員二人,均委任。
九、科員十四人,委任,其中一人得為薦任,辦事員十一人,委任。
十、雇員十人。

第十一條

田賦糧食管理處置左列職員。
一、處長一人,簡任。
二、副處長二人,薦任或簡任。
三、主任秘書一人,祕書一人,均薦任。
四、科長五人,內四人薦任,一人薦派。
五、主任督導員一人,薦任,督導員十二人,內六人薦任,三人薦派,餘委任。
六、技正一人,薦任,技士二人,委任。
七、會計室主任一人,薦任,科員十四人,委任,其中一人得為薦任,辦事員二人,委任。
八、統計室主任一人,薦任,助理員五人,委任。
九、人事室主任一人,薦任,科員六人至十二人,委任,其中一人得為薦任,助理員三人至十人,委任。
十、科員五十五人,內四十四人委任,十一人委派,其中五人得為薦任。
十一、辦事員二十二人,內二十人委任,二人委派。
十二、雇員十八人。

第十二條

地政局置左列職員。
一、局長一人,簡任。
二、主任秘書一人,秘書一人,均薦任。
三、科長三人,薦任。
四、技術室主任一人(由技正兼),技正六人,估計專員二人,測量隊長一人,均薦任。
五、督導員五人,內二人薦任,餘委任。
六、技士六人,技佐六人,均委任。
七、會計室主任一人,薦任,科員三人至四人,辦事員一人至三人,均委任,雇員一人。
八、統計室主任一人,薦任,科員一人至二人,辦事員一人至二人,均委任。
九、人事室主任一人,委任或薦任,科員三人,助理員二人,均委任。
十、科員二十四人,委任,其中二人得為薦任,辦事員七人,委任。
十二、雇員七人至八人。

第十三條

人事處置左列職員。
一、處長一人,簡任。
二、專員二人,薦任。
三、科長四人,薦任。
四、科員二十八人,委任,其中三人得為薦任。
五、助理員十二人,委任。
六、雇員三人。

第十四條

本府設統計室,置主任一人,薦任,專員二人,委派或薦派,科員十二人,辦事員七人,均委任,並得酌用雇員五人。

第十五條

本府置顧問四人,相當簡任待遇,參議十人,相當薦任待遇,均聘用。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核准後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命令,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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