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條例

福建省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條例
制定機關: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福建省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福建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3年12月4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 福建省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條例 =

(2013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編輯

第一章 總 則

編輯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機關效能建設,保證政令暢通,改進工作作風,提高行政效能,促進依法行政,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各級機關)的效能建設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機關效能建設,是指各級機關改進工作作風,增強服務意識和工作能力,加強廉政建設和效能監督,提高工作效率、管理效益和社會效果的綜合性工作。

第四條 各級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樹立和自覺踐行「馬上就辦」的工作理念,堅持為民、務實、清廉,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奢靡之風,保證行政行為公開、公平、公正、廉潔、高效。

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和鄉(鎮)機關效能建設領導機構,領導本行政區域機關效能建設工作。

第六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以下簡稱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本行政區域機關效能建設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協調機關效能建設工作;

(二)擬訂機關效能建設有關制度;

(三)監督檢查機關效能建設工作;

(四)組織開展績效管理工作;

(五)辦理效能投訴;

(六)實施效能問責和受理不服效能問責的申訴;

(七)辦理機關效能建設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相關機構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本機關的機關效能建設工作。

第八條 各級機關主要負責人是機關效能建設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九條 機關效能建設工作堅持勤政與廉政相結合、管理與監督相結合的原則,重在建設,講求實效。

對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成績顯著的,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效能制度

編輯

第十條 各級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科學民主決策制度,完善決策程序。重大事項的決策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應當多方徵詢意見,充分協商協調;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應當公開徵求意見;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應當推行專家論證、技術諮詢、風險評估等制度。

第十一條 各級機關實行崗位責任制,嚴格定員定崗定責,明確機關工作人員的崗位工作目標和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各級機關實行辦事公開制,機關職責、辦事依據、工作程序、辦理條件、辦理時限及結果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十三條 各級機關實行服務承諾制,服務內容、程序、時限及標準等事項應當向社會作出承諾,並保證承諾事項的落實。

第十四條 各級機關實行首問負責制,第一個接待行政管理相對人辦事的機關工作人員,應當負責答覆、辦理或者引導、轉辦。

第十五條 各級機關實行一次性告知制,負責經辦的機關工作人員應當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申請辦理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時限和所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條 各級機關實行限時辦結制,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申請辦理的事項,符合法定條件、材料齊全的,應當在法定或者承諾的時限內辦結。

第十七條 各級機關實行否定報備制,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申請事項決定不予受理、辦理的,負責經辦的機關工作人員應當登記備案並向主管負責人報告。

第十八條 各級機關實行責任追究制,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國家、集體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 各級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評議制度,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接受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社會公眾對本機關作風、履職、效率、廉政等情況的評議,並將評議結果作為改進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機關應當優化審批流程、簡化審批環節、加強審批監管。

第二十一條 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密切相關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行政確認和公共服務等事項,應當進入行政服務中心辦理。確因特殊原因不能進入行政服務中心辦理的,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各級行政服務中心應當推行標準化管理,健全辦理機制,公開辦理事項,優化辦理程序,明確辦理時限。

第二十二條 各級機關應當創新服務方式,加強電子政務建設,實行網上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完善網上受理、運轉、查詢和反饋制度,並實施即時電子監察。

第三章 績效管理

編輯

第二十三條 各級機關實行績效管理,根據工作實際設定年度績效管理目標及指標體系。

第二十四條 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對同級人民政府部門和下一級政府的績效考評。

第二十五條 各級機關績效管理應當實行標準化,對績效管理責任進行分解,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並對績效運行情況進行定期分析、過程監控和自我評估,及時發現和整改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六條 績效考評應當圍繞年度績效管理目標及指標體系,採取指標考核、公眾評議、察訪核驗等方法。

第二十七條 根據年度績效考評結果,對考評優良的予以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章 效能督查

編輯

第二十八條 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效能情況進行督查。

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對中心工作任務和重大決策部署的落實情況開展重點督查,對社會公眾反映強烈以及侵害社會公眾利益的突出問題開展專項督查。

第二十九條 對需要開展效能督查的事項,由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予以立項,經主要負責人批准後實施。

對在本行政區域內有重大影響的效能督查事項的立項,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條 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可以獨立開展督查,也可以牽頭組織或者會同其他機關共同開展。

第三十一條 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根據督查結果,可以作出效能督查建議;無正當理由的,有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採納。

第三十二條 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建立機關效能建設監督員制度,機關效能建設監督員應當收集、反映社會公眾對機關效能建設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對機關效能建設監督員反映的問題、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各級機關應當認真辦理、及時反饋。

第五章 效能投訴

編輯

第三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作風和效能問題,可以向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投訴。

第三十四條 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建立投訴事項自辦、轉辦、督辦等制度。

第三十五條 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對涉及發展環境、重大民生等重要、緊急的機關效能投訴事項,應當直接辦理、快速辦結。

第三十六條 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對轉交有關機關辦理的投訴事項,應當提出辦理的時限和要求。

各級機關對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轉辦的投訴事項,應當及時辦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並反饋辦理結果。

第三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訴的問題經調查屬實的,有關機關應當組織整改;需要問責的,按照規定予以問責;不屬實的,有關機關應當作出書面解釋說明。

第三十八條 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投訴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保密。

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壓制、打擊、報復、陷害投訴人。

第六章 效能問責

編輯

第三十九條 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尚不構成處分的,給予效能問責。

第四十條 效能問責的方式分為:誡勉教育、通報批評、效能告誡。

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

第四十一條 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效能問責:

(一)不認真貫徹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重大決策部署的;

(二)故意拖延、吃拿卡要的;

(三)推諉扯皮、效率低下的;

(四)懈怠懶散、消極應付的;

(五)作風粗暴、態度惡劣的;

(六)其他違反機關效能建設規定應當給予效能問責的。

第四十二條 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機關及其相關負責人給予效能問責:

(一)決策失誤,造成損失的;

(二)作風鬆散、效率低下、服務質量差,社會公眾意見大的;

(三)弄虛作假、虛報浮誇,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推諉扯皮、推卸責任,貽誤工作的;

(五)應當給予本機關工作人員效能問責而不實行的;

(六)一年內被效能告誡三人次以上的;

(七)年度績效考評被評為差等次的;

(八)其他違反機關效能建設規定應當給予效能問責的。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應當給予效能問責的,由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或者各級機關按有關規定作出決定。

第四十四條 機關工作人員被效能問責的,取消當年度各類評先評優資格。當年內被效能告誡一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評定為優秀等次;被效能告誡二次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評定為稱職等次。

機關工作人員受到效能問責的情況,應當作為當年度幹部選拔任用的考察內容;被上級機關效能問責的,應當作為所在機關年度績效考評的依據。

機關被效能問責的,年度績效考評不能評為優秀等次。

第四十五條 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效能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效能問責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書面申訴。對機關作出的效能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效能問責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或者同級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提出申訴;對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作出的效能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提出申訴。申訴期間不停止效能問責的執行。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因提出申訴而被加重問責。

受理申訴的機關或者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應當自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並及時將申訴處理決定書送達申訴人和作出效能問責決定的機關。

第四十六條 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法違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從重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編輯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第二條規定以外的其他機關、組織的效能建設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機關效能建設工作需要,制定本條例相關的實施辦法。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