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福建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制定機關: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福建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福建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12月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12月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 福建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

(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編輯

第一條 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實行民主選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採取差額和無記名投票的方法直接選舉產生。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後應當及時選舉,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選舉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統一部署,受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門的指導。

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成員中至少有一位婦女成員,具體名額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幾個自然村聯合設立村民委員會的,其成員分布應當照顧村落狀況。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主任和委員五至七人組成,主任在成員中推選產生。具體名額、推選方式和成員出缺後的補缺方式由村民代表會議確定。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由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單獨或聯合提出,採取秘密寫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過半數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參加投票,推選有效;以村民小組會議方式推選的,本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推選有效。候選人或者另選人按應選名額以得票數多的當選。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在選舉期間無故三次不參加村民選舉委員會會議的,其職務自行終止;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確定為村民委員會成員正式候選人的,應當自被確定之日起,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要求辭職的,應當書面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出缺的,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公布,並按照村民代表會議確定的方式補缺。

第六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傾聽村民意見,辦事公道,作風正派,熱心為村民服務。

村民選舉委員會負責確定選舉工作人員,開展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組織候選人提名和預選,確定並公布正式候選人名單,組織投票選舉,公布選舉結果。

上一屆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之日起十日內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

第七條 縣(市、區)、鄉、民族鄉、鎮成立村民委員會選舉指導組。縣(市、區)指導組由同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鄉、民族鄉、鎮指導組由同級黨委、人大主席團、政府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受縣(市、區)指導組的領導。

第八條 縣(市、區)、鄉、民族鄉、鎮村民委員會選舉指導組的職責:

(一)宣傳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和本辦法;

(二)部署、指導和監督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引導村民依法搞好選舉;

(三)開展選舉試點和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四)受理選舉工作中的有關申訴;

(五)確定村民委員會的選舉日;

(六)總結交流換屆選舉工作經驗;

(七)整理建立選舉工作檔案。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指導選舉工作的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經費可以給予補助,補助經費列入縣(市、區)、鄉、民族鄉、鎮財政預算。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村民委員會成員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審計工作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部門、財政部門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審計結果應當於選民登記日前由負責審計的部門或者單位公布。

第十一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計算年齡的時間,以選舉日為準。村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證為準;無居民身份證的,以戶籍登記為準。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村並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書面申請參加選舉,並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第十三條 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本屆有效。每次選舉前應當對上屆選民登記以後新滿十八周歲的、新遷入本村具有選民資格的和被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後恢復政治權利的選民,予以補充登記。對選民登記後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從選民名單上除名。

第十四條 選民登記日應當確定在選舉日的二十五日前。選民登記工作應當在五日內完成。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選舉期間外出的,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及時通知其回村參加選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能回村參加投票的,可以書面委託本村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為投票,但每一村民接受委託投票不得超過二人。委託人或者受委託人應當自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公布之日至選舉日前五日內到村民選舉委員會辦理委託手續,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進行審核並於選舉日的二日前將委託人和受委託人名單予以公布。未經上述程序和超出時限的,委託無效。

受委託人不得違背、泄露委託人的意願。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能回村參加投票選舉,又未委託他人代為投票的,不計算在本屆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數內。

第十五條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前公布。

對公布的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有異議的,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的五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申訴。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日內依法作出調整或者解釋,並公布調整結果。

第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可以採用確定候選人的選舉方式;條件成熟的地方也可以採用不確定候選人的選舉方式。具體方式由村民選舉委員會確定。

第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以單獨或者聯合的方式直接提名。婦女成員候選人單獨提名產生。村民提名候選人,應當從全體村民利益出發,推薦奉公守法、品行良好、辦事公道、熱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為候選人。每一村民提名的人數不得多於應選人數。對村民依法直接提出的候選人或者依法確定的正式候選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取消、調整或者變更。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對提名的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

所有的提名名單應當於選舉日的十日前按姓氏筆畫順序公布。

被提名的候選人自願放棄候選人資格的,應當在預選公告公布前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書面提出,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公布。

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選人人數應當分別比應選名額多一人,委員的正式候選人人數應當比應選名額多一至三人。所提的候選人人數超過正式候選人人數的,均應當以秘密寫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預選,產生正式候選人。預選時,可以召開全體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或者每戶派一名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的代表參加的預選大會,也可以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具體形式由村民選舉委員會確定。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參加投票,預選有效,以得票多少順序確定正式候選人。正式候選人名單確定後,應當在選舉日的二日前按姓氏筆畫順序公布。

正式候選人自願放棄候選人資格的,應當在候選人名單公布後的一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因此造成正式候選人差額不足時,應當在原提名的候選人中按預選時的得票多少的順序遞補。

第十九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組織候選人與村民見面,向村民介紹候選人的情況,由候選人發表履行職責的設想,回答村民提出的問題。但選舉日必須停止此項活動。

第二十條 投票選舉的準備工作:

(一)訓練工作人員;

(二)核實參選人數;

(三)公布投票選舉的時間、地點,準備票箱和選票,布置選舉大會會場和投票站。

第二十一條 投票選舉時,應當召開選舉大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和便於投票的原則,可以設立中心投票站和若干投票分站進行投票。選舉大會和投票站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

對於老、弱、病、殘不便到選舉大會會場或者投票站投票的村民,由三名以上選舉工作人員隨帶流動票箱,登門接受投票。對接受流動票箱投票的人員名單,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的二日前予以確認並公布。

候選人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選舉工作人員。

第二十二條 採用不確定候選人方式選舉的,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被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的過半數選票,始得當選;被選人得票數未過半數的,可按規定的差額數以得票數多的作為正式候選人,組織另行選舉。

第二十三條 選舉方式應當根據較多數村民的意願,由村民選舉委員會確定,可以一次性投票選舉主任、副主任、委員;也可以先選舉主任、副主任,後選舉委員。

第二十四條 選舉採取秘密寫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

選舉時,設立秘密寫票處。因文盲或者手、眼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託除候選人以外的本村登記參加選舉的近親屬或者村民選舉委員會指定的人員在規定的場所代寫,代寫人不得違背委託人的意志。

第二十五條 投票結束後,所有投票箱應當於當日集中在選舉大會會場或者中心投票站開箱計票。由唱票、計票人員在兩名監票人的監督下,認真核對、計算票數,當場報告計票結果,由主持人、唱票人、計票人和監票人在計票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 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多於投票人數的無效,等於或者少於投票人數的有效;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於規定應選名額的無效,等於或者少於應選名額的有效。

無法辨認、不按規定符號填寫的選票無效。具體的認定規則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在投票選舉前確定並公布。

第二十七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或者另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選票的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的,應當就得票數相等的候選人或者另選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當選人數不足應選名額的,不足的名額應當於十五日內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按應選名額的差額數,以投票選舉時未當選的人員得票多的為正式候選人。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參加投票,另行選舉有效;候選人或者另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所得票數不得少於已投選票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八條 選舉結果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當場確認有效後公布,同時上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並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頒發省統一印製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當選證書。

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應當在選舉結果公布後十日內召開。

第二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受村民監督。村民會議有權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罷免要求應當提出罷免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罷免要求在提交村民委員會的同時,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村民委員會在接到罷免要求的一個月內,應當召開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參加的村民會議,進行投票表決;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予以指導。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並經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罷免有效;罷免無效的,一年內以同樣理由對同一對象再次提出罷免要求的,不予採納。表決結果應當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不得實行委託投票。

村民委員會不按本條規定期限召集村民會議表決罷免要求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在一個月內主持召集。

第三十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現缺額時,應當在二個月內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補選。具體方式由村民代表會議確定。

補選工作由村民委員會主持。候選人由村民代表會議提出,人數可以多於或者等於應補選名額。

補選時,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參加投票,補選有效;候選人或者另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人員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經補選,仍出現缺額的,另行補選。

補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其任職期限到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為止。

第三十一條 村民小組長和村民代表的選舉應當與村民委員會選舉結合進行,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在選民登記日至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提名期間組織舉行。

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或者直接選舉產生。直接選舉產生的,候選人由本村民小組有選舉權的村民以單獨或聯合的方式提出,本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或者另選人按應選的名額以得票多的當選。村民小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在本村民小組的村民代表中推選或者直接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被村民選舉委員會認定為無效且經縣(市、區)和鄉、民族鄉、鎮的村民委員會選舉指導組確認,屬整體選舉無效的,應當組織重新選舉;屬局部選舉無效的,應當就無效環節局部糾正;屬當選人當選無效的,應當取消當選人當選資格,造成缺額的,從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其他候選人中按得票數多少依次遞補,仍有缺額的,組織另行選舉。

第三十三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及選舉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擾亂、破壞選舉工作的,經鄉、民族鄉、鎮的村民委員會選舉指導組確認後,其職務自行終止,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鄉、民族鄉、鎮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調查並依法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直接或者指使他人,以金錢、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賄賂村民、候選人及選舉工作人員的;

(二)以暴力、威脅、欺騙、誣告、誹謗或者偽造選票、虛報選票數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

(三)搶奪、打砸、燒毀票箱的;

(四)對檢舉村民委員會選舉中違法行為或者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要求的村民打擊、報復的;

(五)其他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違法行為。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被推選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取消其候選人資格;已經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當選無效。

第三十五條 對指定、委派、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或者擅自停止其工作和違反本辦法規定拖延村民委員會選舉的行為,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轄有村的街道辦事處,在村民委員會選舉中履行與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相同的職責。

第三十七條 本選舉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