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法治宣傳教育條例
福建省法治宣傳教育條例 制定機關: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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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法治宣傳教育條例
(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法治宣傳教育,推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樹立憲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推動全社會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深化依法治省,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法治宣傳教育應當健全完善政府實施、部門負責、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法治宣傳教育工作體制。
第三條 法治宣傳教育應當堅持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法治宣傳與法治實踐、法治教育與道德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增強法治宣傳教育的計劃性、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四條 法治宣傳教育的內容包括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和法律制度,以及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實踐活動所體現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法治思維等。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將法治宣傳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政府公共服務體系,將法治宣傳教育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指導、協調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二)建立健全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制度;
(三)制定並組織實施法治宣傳教育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
(四)推動法治實踐活動;
(五)檢查、考核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六)辦理法治宣傳教育的其他事項。
鄉(鎮)、街道司法所在人民調解、安置幫教、社區矯正等工作中應當開展有針對性的法治宣傳教育。
第七條 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執法職權的組織,應當履行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負責制定法治宣傳教育計劃和工作責任清單,明確工作機構和專(兼)職人員,並提供工作經費保障。
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按照各自職責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第八條 在全社會開展憲法教育,弘揚憲法精神。
每年十二月四日國家憲法日期間,各單位、各部門應當開展以憲法為主題的宣傳教育活動。
第九條 地方性法規、規章的制定機關在立法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增強社會公眾對立法精神的理解;法規、規章通過後,實施部門應當以多種形式對法規、規章的內容進行宣傳、解讀。
第十條 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健全行政執法人員、法官、檢察官等以案釋法制度,建立以案釋法資源庫。
行政執法機關和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執法職權的組織,在執法過程中,應當向行政相對人釋法說理,告知相關的法律依據、權利義務、救濟途徑等。司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應當通過以案釋法等形式向訴訟參與人宣講相關法律法規,及時答疑解惑。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國家工作人員尊法學法守法用法制度,並將法治素養和依法辦事能力作為考核的重要內容。
建立和完善領導幹部集體學法制度,並將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考核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工作實績重要內容。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國家工作人員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將法治教育納入培訓規劃。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法治教育列入各級各類學校教學計劃和課程內容,加強法治教育師資隊伍建設,提高教師和學生的法治意識。
中小學校可以聘請具有一定法律知識和法治實踐經驗的人員兼任法治副校長,協助學校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經濟和信息化、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管理或者服務的生產經營者進行法治宣傳教育和培訓,增強其誠信守法、依法經營、依法維權的意識和能力。
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增強其法治意識。
第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向村(居)民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引導村(居)民依法維護權益、表達訴求、解決糾紛、參與自治管理,並加強對流動人口的法治宣傳教育。
第十五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群眾組織應當結合工作實際,對職工、青少年、婦女兒童等群體進行法治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法治文藝創作、展播和演出等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七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圍繞社會熱點和典型案(事)例,採取開設法治專欄專題、刊播法治公益廣告等形式,開展公益法治宣傳教育。
公園、景區、車站、機場、港口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在其運營的公共區域採取有效形式,開展公益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鼓勵法學專家、法律工作者、法律專業學生等加入法治宣傳教育講師團和普法志願者隊伍,參與有關單位和部門開展的法律諮詢、法治講座、法律援助等活動。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充分利用互聯網技術和大數據系統,加強法治宣傳教育信息化建設,運用雲平台,開放共享教育資源,滿足社會公眾法治知識需求。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精神文明創建、績效考核等綜合考評體系。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不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整改意見;逾期不整改的,由同級人民政府予以通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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