禘祫議(上元三年十月)
按《禮·緯》:「三年一祫,五年一禘。」《公羊傳》云:「五年而再殷祭。」兩文雖互,其義略同。《禮記正議》引鄭元《禘祫志》云:「春秋僖公三十三年十二月薨,文公二年八月丁卯大事於太廟。」《公羊傳》云:「大事者何?大祫也。」是三年喪畢,新君二年當祫,明年當禘於羣廟。僖公、宣公八年皆有禘,則後禘去前禘五年。以此定之,則新君二年祫,三年禘。自爾已後,五年而載殷祭,則六年當祫,八年當禘。又昭公十年齊歸薨,至十三年喪畢當祫,為平邱之會。冬公如晉,至十四年祫,十五年禘,《傳》雲「有事於武宮」是也。至十八年祫,二十年禘。二十三年祫,二十五年禘,昭公二十五年有事於襄公是也。如上所云,則禘已後隔三年祫,祫已後隔二年禘。此則有合《禮》經,不違傳義。謹議。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