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自治條例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自治條例
制定機關: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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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7年11月1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07年12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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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自治條例

(2007年2月13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2007年9月28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自治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第三章 人才隊伍建設

第四章 經濟建設

第五章 財政金融管理

第六章 社會事業

第七章 民族關係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結合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縣是土家族、苗族實行區域自治的地方,屬重慶市管轄。自治縣境內還居住着漢、侗、維吾爾、蒙古、回等民族。

第三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自治縣人民政府。

自治機關行使縣級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依法行使自治權。

自治機關駐中和鎮。

第四條 自治機關維護國家的統一,保證憲法和法律在自治縣的遵守和執行。把國家的整體利益放在首位,積極完成上級國家機關交給的各項任務。

自治機關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原則下,採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加速自治縣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

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自治縣實際情況的,自治機關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准,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

第五條 自治機關團結和帶領自治縣各族人民,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逐步把自治縣建設成為經濟發達、文化繁榮、民族團結、社會和諧、生態良好、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六條 自治機關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實行依法治縣。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宣傳教育和民間糾紛排查調處,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依法打擊一切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

自治機關強化基層政權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完善村(居)民自治制度和社區民主管理制度。

第七條 自治機關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弘揚民族優秀文化傳統。提倡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團結友善、勤儉自強、敬業奉獻,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公民,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

第八條 自治機關加強對自治縣各民族公民的國防教育,依法做好徵兵、民兵、預備役、人民防空、國防交通、國防設施保護、國防動員、退出現役軍人的安置和擁軍優屬等工作,增強軍政、軍民團結。

第九條 自治機關尊重和保障人權。自治縣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各項權利,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各項義務,積極支持自治縣經濟社會建設事業。

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風俗習慣的自由。

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務,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

第二章 自治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第十條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是自治縣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依照法律規定選舉產生。土家族、苗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代表名額和比例,按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土家族和苗族公民所占比例應與其人口所占比例相適應,並有土家族或者苗族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自治縣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

自治縣人民政府對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在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自治縣人民政府縣長由土家族或者苗族公民擔任。自治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中,土家族和苗族公民所占比例應與其人口所占比例相適應。

未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同意,不得改變自治縣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的隸屬關係。

第十三條 自治機關以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為公務用語用字,也可根據需要使用其它語言文字。

第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

自治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並對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

自治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應當有土家族或者苗族公民擔任院長或者副院長、檢察長或者副檢察長。其他工作人員中,適當配備土家族、苗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公民。

第十五條 自治縣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自治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統一使用漢語審理案件和檢察案件,用漢字製作法律文書。對於不通曉漢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為他們提供翻譯。

第十六條 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在查辦職務犯罪的同時,切實加強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相關部門應當配合。

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就違反法律,侵犯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依法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三章 人才隊伍建設

第十七條 自治機關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健全人才管理體制和人才服務體系,營造良好的人才發展環境,抓好人才隊伍建設,充分發揮各類人才的作用。

自治機關制定優惠政策,吸引外來人才、留住本地人才參加自治縣各項事業的建設。

自治縣設立人才開發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培養高層次和高技能人才、引進緊缺人才、獎勵優秀人才以及實施重大人才開發項目。

第十八條 自治機關採取各種措施從少數民族中培養領導幹部和各類專業人才。

自治機關所屬工作部門的幹部中,合理配備土家族、苗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幹部,並注重配備婦女幹部。

第十九條 自治縣的國家機關在招錄公務員時,根據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少數民族考生。

自治縣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招收工作人員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收當地少數民族人員。

自治機關建立健全政府扶助、社會參與的職業技術培訓機制,大力開展職業技能和再就業培訓,提高勞動者就業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四章 經濟建設

第二十條 自治機關依照憲法規定,結合自治縣實際,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生產力,調整生產關係和經濟結構,培育支柱產業,促進自治縣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

第二十一條 自治縣改善投資環境,大力招商引資;建設資源加工出口基地,發展對外貿易;推進與港澳台及海外經貿往來,加強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不斷提高對內對外開放水平。

第二十二條 自治機關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權益,扶持非公有制經濟發展。鼓勵社會資本參與自治縣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和其他領域的建設。

第二十三條 自治縣貫徹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強化基本農田保護。

自治縣實行國有土地儲備、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培育土地使用權交易市場,規範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

自治縣境內建設項目交納的耕地開墾費、耕地閒置費和土地復墾費,全額用於自治縣的耕地開墾、開發和土地復墾。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除上繳中央財政部分外,由自治縣專項用於耕地開發。

第二十四條 自治機關加強天然林保護和生態公益林建設,實施退耕還林工程,大力發展林業產業,切實保護、合理開發利用森林資源。

社會組織或者個人種植的林木,經依法確定為生態公益林的,由確定機關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五條 自治機關加強礦產資源保護和管理,保障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規範礦產資源開採秩序,依法打擊私挖亂採行為。

自治縣境內的礦產資源開採項目,除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國務院或者重慶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的外,由自治縣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報重慶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

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價款除上繳中央財政以外的部分以及採礦權使用費,全額用於自治縣的礦產資源勘查、保護和生態恢復管理。

第二十六條 自治機關依法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水資源。

自治縣實行水資源有償使用和取水許可制度。

自治縣依法徵收的水資源費專項用於自治縣水資源開發利用涵養保護和規劃管理。

自治機關制定水土保持規劃,強化水土流失防治,依法徵收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和水土流失防治費。自治縣境內的開發建設項目應當依法辦理水土保持方案許可,加強水土流失治理。

第二十七條 自治機關加強水利基礎設施的建設、管理和保護。加快以水電為主的能源建設。鼓勵、支持經濟組織和個人依法開發利用水電資源,建設、經營水利、電力工程。

第二十八條 自治機關積極發展交通事業,統籌規劃、合理布局交通運輸網絡,加快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提高綜合交通運輸能力。加強路政管理,搞好公路養護。

自治縣境內幹線公路和鄉村公路的建設、養護,享受上級國家機關專項扶持。

第二十九條 自治機關加強城鄉郵政、通訊網絡建設,促進信息技術的普及和應用。

第三十條 自治縣享受上級國家機關優先在自治縣安排基礎設施等建設項目的照顧。需要自治縣承擔配套資金的,免除配套資金。

第三十一條 自治機關實施城鎮化發展戰略,統一規劃,分步實施,加快中等城市和小城鎮建設,強化城鎮管理。

自治縣依法徵收的城市建設配套費、工程定額測定費和垃圾處置費、集中綠化費全額用於自治縣城鎮規劃、建設以及城鎮基礎設施的維護和管理,污水處理費全額用於自治縣污水處理建設、維護、運行和管理。

自治縣享受上級國家機關優先安排城鎮建設用地指標和城鎮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並傾斜項目建設資金的照顧。

第三十二條 自治機關堅持開發式扶貧方針,加大農業綜合開發和實用技術培訓力度,加強農業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調整農業生產結構,轉變農業增長方式,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

自治機關積極發展優質糧油、中藥材、畜禽、烤煙、勞務等優勢產業,着力打造知名農產品品牌,加快農業現代化進程,促進農民收入較快增長。

自治機關強化農技、農機、信息、氣象、生產標準、病蟲災害防治、農業資源與生態保護、畜禽疫病防治等公共服務職能。

第三十三條 自治機關大力發展特色工業,提升傳統工業,發展新興工業,優化工業布局,轉變增長方式,擴大工業總量,加速新型工業化進程。重點培植髮展礦冶、建材、輕化、藥化和食品加工等產業。

第三十四條 自治機關加快城鄉商貿物流基礎設施建設,合理布局商業網點,建設多層次商貿服務網絡,構建以物流基地為核心、運轉暢達高效的現代物流體系,推進省際邊貿發展,逐步增強自治縣的物資集散能力。

第三十五條 自治機關發揮特色文化、旅遊資源優勢,加強對風景名勝資源、歷史文化名鎮和傳統風貌名鎮的保護和管理,開發具有民族特色的旅遊產品,加快旅遊景區(景點)及其配套設施建設,提高旅遊服務質量,壯大旅遊產業。

自治縣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旅遊資源開發建設。

第三十六條 自治縣加強工商行政管理,強化質量監督,規範價格行為,維護競爭秩序,保護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自治縣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支持企業、個體工商戶爭創著名商標、馳名商標。

第三十七條 自治縣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環境污染和其它公害,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任何組織和個人在自治縣境內開發資源、進行建設或者生產經營時,必須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應當排除危害或者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並對受到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自治縣徵收的排污費,除應上繳中央的部分外,全額用於自治縣境內環境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條 自治機關推廣節能降耗新技術,大力發展能源、資源節約型產業和循環經濟,提高能源使用效益和資源綜合利用率。嚴格控制資源消耗大的初加工企業和單純依靠消耗資源的企業發展。

第五章 財政金融管理

第三十九條 自治機關依照國家和重慶市財政管理體制,自主安排屬於自治縣的財政收入,自主使用超收和結餘資金。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財政預算,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財政年度預算的調整或者變更以及財政決算,應當報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四十條 自治縣享受上級以一般性財政轉移支付、專項財政轉移支付及其他方式逐步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的照顧,市級國家機關在分配各項專項資金時給予傾斜。

自治縣應執行國家調整工資、津貼等政策,造成財政支出增加的,享受上級財政給予補助的照顧。

第四十一條 自治縣嚴格執行國家稅法,堅持屬地徵收原則,加強稅收征管。

自治縣境內的上級重點工程建設產生的稅收和中央、市級企業及外地企業在自治縣境內生產經營產生的稅收,在自治縣繳納。稅法以及上級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自治縣徵收的稅費,除上繳中央的部分外,全額納入自治縣財政收入。

第四十二條 自治機關對屬於地方財政收入的稅收需要減免的,根據稅收管理權限報經批准後,給予減免。

自治縣執行國家和市減免稅收政策造成財政減收的,上級政府在測算轉移支付時作為因素予以照顧。

第四十三條 國家和市下撥的各類財政專項資金、稅收返還資金和轉移支付資金等,任何部門不得扣減、截留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自治縣的財政預算支出,嚴格執行財經法規。支農支出、科教文衛體支出、社會保障支出、維護穩定支出和基礎設施投資等,隨着財政收入的增長而增長。

第四十五條 自治縣對連續任職十五年以上,男滿六十周歲、女滿五十五周歲或者因公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的村(居)委會主要幹部,給予適當生活補貼。

第四十六條 自治機關積極支持金融事業發展,鼓勵金融機構在自治縣境內依法設立分支機構和拓展業務;促進信貸擔保中介業發展;加強社會信用建設,防範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自治縣的金融機構直接對市級金融機構負責。

自治縣境內的金融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重慶市對民族自治地方的信貸優惠政策,在上級金融機構的支持下不斷滿足自治縣經濟社會發展對金融服務的需求。

第四十七條 自治縣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監督權,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重大審計項目的審計結果,及時向社會公示。

第六章 社會事業

第四十八條 自治機關結合自治縣實際,自主制定並實施自治縣教育、科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體育等事業的發展規劃。

自治縣享受上級國家機關優先安排社會事業項目、資金和對自治縣的教育、科技、文化、體育、衛生等基礎設施建設給予專項扶持的照顧。

第四十九條 自治縣把教育放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加強基礎教育,發展職業教育、成人教育和特殊教育。支持民辦教育。倡導捐資助學。改善邊遠山區教育環境,鼓勵教師到邊遠山區從事教育工作。

自治縣努力辦好寄宿制中小學。在上級財政的幫助下,建立健全資助貧困家庭學生的機制,保障就讀學生完成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業。

自治縣在上級國家機關的幫助下,逐步實行免費義務教育。

以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小學,可以使用少數民族語言輔助教學,同時推廣普通話。

自治縣享受市級國家機關對自治縣高中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給予的特別扶持。

第五十條 自治縣加快科技基礎設施建設,建立科技信息服務平台,推進科技成果轉化、應用與產業化發展。健全科技服務和支援「三農」、中小企業發展的機制,促進區域特色產業技術創新基地建設。大力扶持產學研合作,完善科技表彰、獎勵與知識資本化等激勵制度。積極開展科學技術普及工作。

第五十一條 自治縣發展具有民族特色和時代精神的文化事業,推進文化基礎設施和廣播電視網絡建設。興辦群眾文化活動,繁榮文藝創作。扶持發展民族劇種、曲種和民族民間藝術,重點做好花燈藝術的挖掘、整理、搶救、保護、研究和開發利用工作。建立民族民間文化傳承保護機制,尊重和優待民族民間文化傳承人。推進對少數民族語言的研究。加強民族民間文物徵集、保護工作。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

自治機關重視檔案事業,加強地方史志的整理和編纂。

第五十二條 自治縣發展醫療衛生事業,建立健全公共衛生和醫療服務體系,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鼓勵有資質的社會力量參與和舉辦醫療衛生事業。着力改善城鄉醫療衛生條件,積極發展中醫、民族醫療、婦幼保健和老年保健事業,加強地方病、傳染病、職業病的研究和防治工作。深入開展愛國衛生運動。

自治縣強化對食品、藥品、餐飲衛生等的監管,保障人民群眾健康安全。

第五十三條 自治縣執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提倡晚婚晚育、優生優育,控制人口數量,改善人口結構,提高人口素質,使人口的增長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自治縣建立健全人口和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

第五十四條 自治縣發展體育事業和福利事業,積極推進城鄉體育和福利基礎設施建設。開展全民健身和民族傳統體育活動,增強各族人民體質,培養體育人才,提高競技體育水平。鼓勵社會力量和個人興辦體育事業、福利事業和體育產業、福利產業。

自治縣的體育彩票、福利彩票公益金,除中央分成部分外,全額用於發展自治縣的體育、福利事業。

第五十五條 自治縣發展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深化勞動制度改革,加強勞動力市場建設和管理,規範職業介紹,擴大就業和再就業。強化勞動保障監察和勞動爭議仲裁,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鄉醫療救助、廉租房保障、法律援助等社會保障和救助制度。維護婦女、兒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對鰥寡老人、殘疾人和孤兒給予關心和照顧。

第五十六條 自治縣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反應機制,強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公共事件的預防和緊急處置措施。

第七章 民族關係

第五十七條 自治機關保障自治縣境內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權利。提倡各民族間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學習、互相幫助。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禁止破壞民族團結的行為。

第五十八條 自治機關維護自治縣境內散雜居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進步。

第五十九條 自治機關在處理涉及自治縣境內各民族特殊問題時,與他們的代表充分協商,尊重他們的意見。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條 11月7日為自治縣成立紀念日,放假一天。自治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舉行自治縣成立紀念活動。

第六十一條 自治縣境內的一切國家機關、政黨組織和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各民族公民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加強對本條例執行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報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屬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本條例的解釋報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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