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關於開展2018年度全國科技統計調查工作的通知

科技部關於開展2018年度全國科技統計調查工作的通知
國科發規〔2019〕11號
2019年1月8日
發布機關:科技部
科技部網站

科技部關於開展2018年度全國科技統計調查工作的通知

國科發規〔2019〕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科技主管司局:

科技統計是支撐服務科技管理的重要基礎性工作,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批准執行全國科普等十一項統計制度的函》(國統制〔2018〕196號)要求,按照《科技部科技統計工作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科技部組織開展2018年度全國科技統計調查工作。

一、調查內容

(一)綜合科技統計調查。

1. 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非企業單位科技活動統計調查,包括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機構、科學技術信息和文獻機構、縣屬研究與開發機構統計調查、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其他非企業單位的研究與試驗發展(R&D)活動統計調查;

2. 國家級科技計劃項目跟蹤調查,包括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劃(973計劃)和國家重大科學研究計劃、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國家科技重大專項項目跟蹤調查等。

(二)專項科技統計調查。

共9項,包括:國家高新區和高新技術企業統計調查制度、產業基地集群類綜合統計調查制度、創新創業類服務機構統計調查制度、技術市場統計調查制度、全國科技成果統計調查制度、海峽兩岸科技交流情況統計調查制度、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項目統計調查制度、全國創業風險投資機構統計調查制度、全國科普統計調查制度。

二、組織實施

2018年度全國科技統計調查工作按照統一部署、分工負責的方式開展。

(一)綜合科技統計調查。

由科技部戰略規劃司會同有關單位組織實施,安排如下:

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非企業單位科技活動統計調查、國家級科技計劃項目跟蹤調查

2018年11月—12月  培訓和布置;

2019年1月—2月  基層填報;

2019年2月—3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收表、審核與匯總;

2019年3月—4月  全國審核與匯總。

(具體實施方案見附件1)

(二)專項科技統計調查。

由科技部相關司局、事業單位分別組織實施,2019年6月前完成數據採集、審核與匯總。(具體分工見附件2)

請各有關單位按照要求,結合自身實際,加強領導,統籌安排,確保2018年度全國科技統計調查工作順利開展。

聯繫人:科技部戰略規劃司創新調查與統計處

侯麗珠  010-58881608

張  潔  010-58881665

附件:

1.  2018年度綜合科技統計調查實施方案

2.  2018年度專項科技統計調查工作任務分工

科 技 部

2019年1月8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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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18年度綜合科技統計調查實施方案

一、調查項目及調查表的種類

(一)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非企業單位科技活動統計調查。

1. 科學研究與技術服務業非企業單位調查表;

2. 轉制為企業的研究機構科技活動調查表。

(二)國家級科技計劃項目跟蹤調查。

國家級科技計劃項目跟蹤調查表。

二、統計調查範圍

(一)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非企業單位科技活動統計調查。

1. 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非企業單位調查表統計範圍:有法人地位的政府部門屬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機構、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有法人地位有R&D活動的其他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轉制為事業單位的研究機構(各級地方科學院所屬非獨立的科學技術領域的研究所,由所在院統一填報);

2. 轉制為企業的研究機構科技活動調查表統計範圍:轉制為企業有法人地位的研究機構。

(二)國家級科技計劃項目跟蹤調查。

國家級科技計劃項目跟蹤調查表統計範圍:經科技部批准、驗收不滿3年的973計劃和國家重大科學研究計劃項目、863計劃項目、國家科技支撐計劃項目、國家科技重大專項項目等。

三、調查工作的組織與實施

(一)組織與分工。

由科技部設計和製發各類調查表、科技統計工作文件和數據審核要求,部署在線調查平台並組織培訓,具體業務工作由國家科技統計數據中心、中國科學技術發展戰略研究院科技統計與分析研究所和華中科技大學管理學院科技統計信息中心共同承擔。

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廳(委、局)為主,實施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非企業單位科技活動統計調查、國家級科技計劃項目跟蹤調查。要按照科技部的要求,做好轄區內統計調查對象的布置、培訓、數據採集、審核以及調查結果的匯總和報送等各項工作。實施調查的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1.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中科院、社科院所屬的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企事業單位和國家級科技計劃項目承擔單位,在通過國家數據審核驗收後,可按照要求,抄報上級主管部門;

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廳(委、局)布置調查工作時,應保證基層單位有足夠的填報時間,一般不要增加新的調查指標,儘量減少基層負擔;

3. 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非企業單位科技活動調查、轉制為企業的研究機構科技活動調查和國家級科技計劃項目跟蹤調查數據或報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廳(委、局)自留或抄報各級管理部門的份數自定。對於基層單位統計調查數據的保密和管理工作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科技統計工作管理辦法》及相關規章制度執行。

(二)數據質量控制。

各級科技主管部門的科技統計人員要在自己的職責範圍內對調查過程中的各個環節實施嚴格的質量控制,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或向上一級反映求得解決,保證調查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

經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審核後的調查數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廳(委、局)審核發現問題時應及時與各部門協商解決。

請國務院各有關部門、中科院、社科院及有關單位積極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廳(委、局)做好以下工作:

1. 配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廳(委、局)布置調查工作,並協助審核所屬基層單位的調查數據。中科院所屬基層單位的調查數據須經中科院審核後,再導入國家科技統計在線調查平台;

2. 由於北京地區的國務院部門、中科院、社科學院及有關單位所屬基層單位較為集中,請上述部門協助北京市科委做好北京地區所屬基層單位的統計調查工作。

四、數據採集流程

統計調查工作按以下四個階段進行:

1. 培訓和布置(2018年11月—12月);

2. 統計調查單位在線填報(2019年1月—2月);

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線審核與匯總(2019年2月—3月);

4. 全國在線審核與匯總(2019年3月—4月)。

五、數據報送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以下時間分期分批報送數據及相關資料,參加全國審核(具體審核地點和相關要求另行通知)。

2019年3月28日-3月29日:西藏、寧夏、海南、重慶、青海、貴州、新疆。

2019年3月30日-3月31日:河北、吉林、內蒙古、甘肅、雲南、安徽、廣西。

2019年4月1日-4月2日:天津、黑龍江、江西、山西、福建、河南、陝西。

2019年4月3日-4月4日:浙江、遼寧、湖南、湖北、江蘇、山東、四川。

2019年4月8日-4月9日:上海、北京、廣東。

六、數據利用及共享

1. 各地區、各部門應充分重視並開發利用統計調查所獲得的信息資源,研究和分析本地區、本部門的相關問題,使其在管理和決策中發揮重要作用;

2.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中科院、社科院及有關單位可按照科技部有關規定,協助相關省市對直屬機構調查數據進行管理,對歸口行業的匯總數據可按照需求申請利用;

3. 科技部通過國家科技統計在線調查平台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廳(委、局)開放本地區統計調查數據匯總功能,各地區可自行查詢利用。

附件2

2018年度專項科技統計調查

工作任務分工

專項科技統計調查內容及分工如下:

1. 全國科普統計調查,由科技部引進國外智力管理司組織實施;

2. 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項目統計調查,由科技部國際合作司組織實施;

3. 國家高新區和高新技術企業統計調查、產業基地集群類綜合統計調查、創新創業類服務機構統計調查、技術市場統計調查由科技部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中心組織實施;

4. 海峽兩岸科技交流統計調查,由中國科學技術交流中心組織實施;

5. 全國創業風險投資機構統計調查,由科技部資源配置與管理司組織實施;

6. 全國科技成果統計調查,由國家科學技術獎勵辦公室組織實施。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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