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等9部門印發《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

科技部等9部門印發《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
國科發區〔2020〕128號
2020年5月9日
發布機關:科技部 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商務部 知識產權局 中科院
科技部網站

科技部等9部門印發《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

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

國科發區〔2020〕128號

各有關單位:

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已經2020年2月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將《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科技部 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商務部 知識產權局 中科院

2020年5月9日

(此件主動公開)

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實施方案

為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改革,進一步激發科研人員創新熱情,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相關規定,現就開展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工作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樹立科技成果只有轉化才能真正實現創新價值、不轉化是最大損失的理念,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機制和模式,着力破除制約科技成果轉化的障礙和藩籬,通過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實施產權激勵,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激勵政策,激發科研人員創新創業的積極性,促進科技與經濟深度融合,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加快建設創新型國家。

(二)基本原則。

系統設計、統籌布局。聚焦科技成果所有權和長期使用權改革,從規範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和長期使用權流程、充分賦予單位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權、建立盡職免責機制、做好科技成果轉化管理和服務等方面做好頂層設計,統籌推進試點工作。

問題導向、補齊短板。遵循市場經濟和科技創新規律,着力破解科技成果有效轉化的政策制度瓶頸,找准改革突破口,集中資源和力量,暢通科技成果轉化通道。

先行先試、重點突破。以調動科研人員創新積極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強化政策引導,鼓勵先行開展探索,破除體制機制障礙,形成新路徑和新模式,加快構建有利於科技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的長效機制。

(三)主要目標。

分領域選擇40家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開展試點,探索建立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的機制和模式,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和做法,推動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進一步激發科研人員創新積極性,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二、試點主要任務

(一)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

國家設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科研人員完成的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屬於單位。試點單位可以結合本單位實際,將本單位利用財政性資金形成或接受企業、其他社會組織委託形成的歸單位所有的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賦予成果完成人(團隊),試點單位與成果完成人(團隊)成為共同所有權人。賦權的成果應具備權屬清晰、應用前景明朗、承接對象明確、科研人員轉化意願強烈等條件。成果類型包括專利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以及生物醫藥新品種和技術秘密等。對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國防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等事關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成果暫不納入賦權範圍,加快推動建立賦權成果的負面清單制度。

試點單位應建立健全職務科技成果賦權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決策機制,按照科研人員意願採取轉化前賦予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先賦權後轉化)或轉化後獎勵現金、股權(先轉化後獎勵)的不同激勵方式,對同一科技成果轉化不進行重複激勵。先賦權後轉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團隊)應在團隊內部協商一致,書面約定內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項,指定代表向單位提出賦權申請,試點單位進行審批並在單位內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5日。試點單位與科技成果完成人(團隊)應簽署書面協議,合理約定轉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轉化決策機制、轉化費用分擔以及知識產權維持費用等,明確轉化科技成果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並及時辦理相應的權屬變更等手續。

(二)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長期使用權。

試點單位可賦予科研人員不低於10年的職務科技成果長期使用權。科技成果完成人(團隊)應向單位申請並提交成果轉化實施方案,由其單獨或與其他單位共同實施該項科技成果轉化。試點單位進行審批並在單位內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5日。試點單位與科技成果完成人(團隊)應簽署書面協議,合理約定成果的收益分配等事項,在科研人員履行協議、科技成果轉化取得積極進展、收益情況良好的情況下,試點單位可進一步延長科研人員長期使用權期限。試點結束後,試點期內簽署生效的長期使用權協議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繼續履行。

(三)落實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政策。

試點單位應建立健全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機制,使科研人員收入與對成果轉化的實際貢獻相匹配。試點單位實施科技成果轉化,包括開展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活動,按規定給個人的現金獎勵,應及時足額發放給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計入當年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不受單位總量限制,不納入總量基數。

(四)優化科技成果轉化國有資產管理方式。

充分賦予試點單位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權,探索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轉化規律的國有資產管理模式。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不需報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批。試點單位將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給國有全資企業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試點單位將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作價投資給非國有全資企業的,由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

(五)強化科技成果轉化全過程管理和服務。

試點單位要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的全過程管理和服務,堅持放管結合,通過年度報告制度、技術合同認定、科技成果登記等方式,及時掌握賦權科技成果轉化情況。試點單位可以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交易價格,探索和完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資產評估機制。獲得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團隊)應勤勉盡職,積極採取多種方式加快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對於賦權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的,應完善相應的法人治理結構,維護各方權益。鼓勵試點單位和科研人員通過科研發展基金等方式,將成果轉化收益繼續用於中試熟化和新項目研發等科技創新活動。建立健全相關信息公開機制,加強全社會監督。

(六)加強賦權科技成果轉化的科技安全和科技倫理管理。

鼓勵賦權科技成果首先在中國境內轉化和實施。國家出於重大利益和安全需要,可以依法組織對賦權職務科技成果進行推廣應用。科研人員將賦權科技成果向境外轉移轉化的,應遵守國家技術出口等相關法律法規。涉及國家秘密的職務科技成果的賦權和轉化,試點單位和成果完成人(團隊)要嚴格執行科學技術保密制度,加強保密管理;試點單位和成果完成人(團隊)與企業、個人合作開展涉密成果轉移轉化的,要依法依規進行審批,並簽訂保密協議。加強對賦權科技成果轉化的科技倫理管理,嚴格遵守科技倫理相關規定,確保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用安全可控。

(七)建立盡職免責機制。

試點單位領導人員履行勤勉盡職義務,嚴格執行決策、公示等管理制度,在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價、自主決定資產評估以及成果賦權中的相關決策失誤責任。各地方、各主管部門要建立相應容錯和糾錯機制,探索通過負面清單等方式,制定勤勉盡責的規範和細則,激發試點單位的轉化積極性和科研人員幹事創業的主動性、創造性。完善紀檢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監督檢查機制,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於科技成果轉化作為對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定性判斷標準,實行審慎包容監管。

(八)充分發揮專業化技術轉移機構的作用。

試點單位應在不增加編制的前提下完善專業化技術轉移機制建設,發揮社會化技術轉移機構作用,開展信息發布、成果評價、成果對接、經紀服務、知識產權管理與運用等工作,創新技術轉移管理和運營機制,加強技術經理人隊伍建設,提升專業化服務能力。

三、試點對象和期限

(一)試點單位範圍。

試點單位為國家設立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優先在開展基於績效、誠信和能力的科研管理改革試點的中央部門所屬高等院校和中科院所屬科研院所,醫療衛生、農業等行業所屬中央級科研機構,以及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和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內的地方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中,選擇一批改革動力足、創新能力強、轉化成效顯著以及示範作用突出的單位開展試點。

(二)試點期限。

試點期3年。

四、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在國家科技體制改革和創新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指導下,科技部會同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知識產權局、中科院等部門建立高效、精簡的試點工作協調機制,及時研究重大政策問題,編制賦權協議範本,加強風險防控,指導推進試點工作,確保試點宏觀可控。相關地方要建立協調機制,推動試點任務落實,做好成效總結評估和經驗推廣工作。試點單位應按照實施方案的原則和要求,編制試點工作方案。

(二)加強評估監測。

科技部會同相關部門完善試點工作報告制度,試點單位應及時將試點工作方案、年度試點執行情況和賦權成果名單報告主管部門和科技部。對試點中的一些重大事項,可組織科技、產業、法律、財務、知識產權等方面的專家,開展決策諮詢服務。發揮第三方評估機構的作用,對試點進展情況開展監測和評估。對於試點前有關地方和單位已經開展的科技成果賦權和轉化成功經驗、做法和模式,及時納入試點方案。對試點中發現的問題和偏差,及時予以解決和糾正。

(三)加強推廣應用。

充分發揮試點示範作用,開展經驗交流,編發典型案例,加強宣傳引導。對形成的一些好的經驗做法,通過擴大試點範圍等方式進行複製推廣,總結試點中形成的改革新舉措,及時健全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為解決試點中可能出現的突出問題和矛盾,需要對現行法律法規進行調整的,依法律程序解決。

各有關部門和地方要按照本方案精神,強化全局和責任意識,統一思想,主動改革,勇於創新,積極作為,確保試點工作取得實效。國防領域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的試點由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參照本方案精神制定實施方案,另行開展。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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