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 中宣部 中央網信辦 文化和旅遊部 廣播電視總局關於印發《國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範基地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科技部 中宣部 中央網信辦 文化和旅遊部 廣播電視總局關於印發《國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範基地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科發高〔2018〕72號
2018年3月29日
發布機關:科技部 中宣部 中央網信辦 文化和旅遊部 廣播電視總局
科技部網站

科技部 中宣部 中央網信辦 文化和旅遊部 廣播電視總局

關於

國科發高〔2018〕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廳(委、局)、黨委宣傳部、網信辦、文化廳(局)、新聞出版廣電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局、黨委宣傳部、網信辦、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廣電局:

為規範國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範基地認定管理工作,引導和推動國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範基地建設,加快推進文化和科技融合,着力增強文化領域的科技應用和自主創新能力,推動文化產業和文化事業發展,牢固樹立文化自信,科技部、中宣部、中央網信辦、文化和旅遊部、廣播電視總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國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範基地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國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範基地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科技部 中宣部 中央網信辦

文化和旅遊部 廣播電視總局

2018年3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

國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範基地

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文化和科技融合,着力增強文化領域的科技應用和自主創新能力,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綱要》、《國家「十三五」時期文化發展改革規劃綱要》和《國家文化科技創新工程綱要》,規範國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範基地(以下簡稱基地)認定管理工作,引導和推動基地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地分為兩類。一類是集聚類基地,指經科技部、中宣部會同中央網信辦、文化和旅遊部、廣播電視總局認定的,依託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可持續發展實驗區,以及相關部門認定的國家文化類園區等,具有明確邊界範圍和專業管理機構,能夠聚集一批文化科技融合相關要素和企業,並為文化和科技融合發展提供相應基礎設施保障和公共服務的特定區域。一類是單體類基地,指經科技部、中宣部會同中央網信辦、文化和旅遊部、廣播電視總局認定的,在文化和科技融合發展領域取得突出成績、具有先導性和示範性優勢的企事業單位。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三條  科技部、中宣部會同中央網信辦、文化和旅遊部、廣播電視總局統籌基地的戰略發展、認定管理及政策落實等重大問題。國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範基地管理辦公室設在科技部高新司,辦公室成員由科技部高新司和中宣部文改辦相關人員組成,其主要職責為:

(一)具體組織實施基地的規劃、認定、管理等工作;

(二)負責對已認定的基地進行考核與監督,並根據需要提出對基地認定標準進行動態調整的建議;

(三)協調和推動基地發展的有關政策執行;

(四)委託專業機構負責基地日常協調服務工作。

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和黨委宣傳部門負責統籌本行政區域基地建設管理工作,建議會同相關部門建立聯席會議機制共同推進相關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基地審核、選送、培育工作;

(二)把握本行政區域內基地的發展方向,落實國家關於基地的有關政策,制定促進基地快速、健康發展的地方性扶持政策;

(三)對已認定基地開展日常管理。

第五條  建議基地所在地政府成立基地建設(管理)領導小組,由有關負責同志牽頭,科技、宣傳、網信、文旅、廣新等相關部門參加。基地建設(管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基地辦),配置專人具體負責本地區基地申報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地區基地申報方案;

(二)組織建立相應工作機制,加強對基地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推進;

(三)在資金、土地、人才、規劃、審批等方面對本地區基地建設工作給予支持,協調解決相關問題;

(四)指導和監督本地區基地培育、申報和發展情況。

第三章  認定條件

第六條  所在地政府基地辦負責統籌推進當地基地申報工作,並提供保障支持。

第七條  基本條件。

(一)申請集聚類基地應具備以下條件:

1. 目標明確。基地應有明確的發展定位、目標和規劃,對解決文化和科技融合「最後一公里」或補短板具有一定的探索性,且在文化科技創新價值鏈的技術研發與集成應用、技術標準制定、技術轉移、產業技術聯盟等方面在全國或本省及區域內具有代表性和示範性;

2. 示範性強。基地內文化科技企業數量達到一定規模,年度營業收入總額不低於10億元,其中為文化行業提供技術服務所取得的營業收入占比不低於20%的企業數量達到10家以上;

3. 管理規範。基地具有明確的邊界範圍,有專業化管理及運營機構,並設有專職部門和專職工作人員負責推進文化和科技融合等工作;

4. 配套完善。基地應搭建完善的專業公共服務平台,並建立或引入文化科技產業基金,能為文化和科技融合領域各類機構提供創業孵化、融資推介、信息交流、人才培養、市場推廣、管理諮詢、知識產權保護等多方面的服務。

(二)申請單體類基地應具備以下條件:

1. 特色鮮明。在文化和科技融合領域科技成果轉化業績突出,新技術產業化推廣應用成效明顯且具有帶動示範性,採用新技術改造提升文化服務水平效果明顯且在本行業產生一定影響力;

2. 主業突出。主營業務應圍繞文化和科技融合且主營業務收入居於行業領先地位,科技企業為文化行業提供科技支撐的相關產品收入總和占總收入的50%以上,文化企事業單位採用新技術開發文化服務新業態或新業務占其業務種類或數量的10%以上;

3. 創新能力強。研究開發以及購買技術服務的費用之和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達到3%以上,擁有專利、商標、著作權等自主知識產權數量居於行業領先水平,近三年科技成果轉化達3項以上且被10家以上文化企事業單位採用,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占當年職工總數的50%以上;

4. 管理規範。設有專職部門和專職工作人員負責推進文化和科技融合等工作。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八條  基地認定程序如下:

(一)申報推薦

所在地政府基地建設(管理)領導小組對照本辦法第七條制定申報方案,經省級科技行政部門和黨委宣傳部門審核後,向國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範基地管理辦公室報送《國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範基地認定推薦函》和申請材料。

(二)組織評審

國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範基地管理辦公室依據申請材料,組織專家對申報基地進行審查,經答辯評審,提出評審綜合意見。

(三)認定命名

科技部、中宣部會同中央網信辦、文化和旅遊部、廣播電視總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綜合考慮區域、結構、代表性等因素,確定擬認定基地建議名單並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予以正式發布。認定結果分為三類:一是符合基本條件且達到認定標準,直接通過認定,命名為「國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範基地」;二是符合基本條件,但未達到認定標準,進入1-3年培育期,培育期間達到標準的可申請驗收,通過驗收的予以命名,3年培育期滿未通過驗收的,其申報失效;三是不符合基本條件的,不予命名。

第五章  考核機制

第九條  對已通過認定命名的基地,實行動態考核管理機制。基地每年定期報送年度報告,年度報告經所在地基地建設(管理)領導小組審定後,於每年4月底前報送至省級科技行政部門和黨委宣傳部門。省級科技行政部門和黨委宣傳部門審定後,於每年5月中旬前報送至國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範基地管理辦公室。國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範基地管理辦公室每兩年對基地進行一次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分為通過考核、限期整改、撤銷命名三種。限期整改的期限不超過一年。

第十條  一年內未完成限期整改的基地,由科技部、中宣部會同中央網信辦、文化和旅遊部、廣播電視總局研究決定撤銷其作為國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範基地的資格。

第十一條  基地所生產的文化產品或提供的服務對社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由科技部、中宣部會同中央網信辦、文化和旅遊部、廣播電視總局研究決定撤銷其作為國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範基地的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現有國家級文化和科技融合示範基地保留稱號,但需按照本辦法提出的相關要求加以規範及優化提升,並接受考核和動態管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範基地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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