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淵、吳葛健雄、劉大志顛覆國家政權案 (2020) 湘 01 刑初 54 號刑事判決書

程淵、吳葛健雄、劉大志顛覆國家政權案刑事判決書
(2020) 湘 01 刑初 54 號

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1年07月20日
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20) 湘 01 刑初 54 號

公訴機關湖南省長沙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程淵(化名江南、Mike),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於江蘇省南京市,公民身份號碼320104197310180818,漢族,中專文化,長沙富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香港源眾信息傳播有限公司董事,戶籍所在地江蘇省南京市雨花合區善水路5號8幢二單元206室,租住地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萬科第五園5期5棟1001室。因涉嫌犯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19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現押湖南省國家安全廳看守所。

辯護人王翔,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唐佼潔,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吳葛健雄(化名吳起帆、Nagi),男,1995年1月1日出生於江西省永修縣,公民身份號碼360425199501012010,漢族,大學文化,長沙富能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職員,戶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城廂街道北千山南路189號,租住地湖南省長沙市望城區金星北路勤誠達·新界E1棟1單元904房。因涉嫌犯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19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現押湖南省國家安全廳看守所。

辯護人陳宏義,湖南弘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辨護人陳汝超,湖南弘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劉大志(化名劉永澤、Alvin),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於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縣,公民身份號碼433026197703160018,漢族,大學文化,長沙富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職員,戶籍所在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縣晃州鎮大陽坪居委會人民路72號,租住地湖南省長沙市望城區金星北路勤誠達·新界E1棟1單元904房。因涉嫌犯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19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現押湖南省國家安全廳看守所。

辯護人周鐵群,湖南真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曾傑,湖南真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湖南省長沙市人民檢察院於2020年6月24日以長檢刑二刑訴[2020] 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程淵、吳葛健雄、劉大志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2020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並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20年7月14日召開庭前會議,同年9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湖南省長沙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韓冰囡、鄧峰,檢察官助理李愛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程淵及其辯護人王翔、唐佼潔,被告人吳葛健雄及其辦護人陳宏義、陳汝超,被告人劉大志及其辯護人周鐵群、曾傑均到庭參加訴訟。期間,本院依法報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三次依法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分別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現已審理終結。

湖南省長沙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淵、吳葛健雄、劉大志多次接受境外敵對組織的反華培訓,形成了顛覆國家政權和推翻國家現行政治制度的想法。2016年1月,程淵在香港註冊成立香港源眾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源眾」),2017年3月,程淵出資成立長沙富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沙富能」)。自 2017 年上半年至案發前,程淵以上述兩家公司名義向境外組織申請「項目」方式獲取資金,夥同吳葛健雄,劉大志以「長沙富能」 名義先後執行了所謂「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培訓培訓師」、「勞工權益保護」 等「項目」,以此為幌子詆毀、攻擊我國司法制度,並向境外提供抨擊我國法治現狀的材料;惡意炒作、抹黑政府形象,挑起、激化不明真相的人對政府的不滿;傳授與政府對抗的方法和技巧,發掘、培植敵對力量,策動發起所謂的「社會遠動」,意圖顛覆國家政權。具體事實如下:

  1. 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程淵分別以「香港源眾」、「長沙富能」的名義向境外組織申請 「項目」 資金共計約13.5萬美元,實施「保障律師執業權利項目」、「律師執業權利保障項目」,夥同劉大志、吳葛健雄通過舉辦沙龍、研討會等活動,以訪談、自媒體傳播等形式,攻擊我國司法制度,並以「項目申請書」,「項目報告」 等形式向境外提供抨擊我國法治現狀的材料。
  2. 2018年11月,被告人程淵以「長沙富能」名義向境外組織申請「項目」資金人民幣 14 萬餘元,實施「培訓培訓師項目」,夥同劉大志、昊葛健雄通過開展培訓活動,傳授利用社會敏感事件策動相關人員通過自媒體傳播不良信息,製造社會不穩定因素的方法、技巧,培植對抗力量。
  3. 2019年3月,被告人程淵分別以「香港源眾」、「長沙富能」的名義向境外組織申請「項目」資金1.8萬美元,實施「勞工權益保護項目」。「項目書」明確提出實施該「項目」的目的為「直接影響中央政府政權的合法性和穩定性」。程淵、吳葛健雄、劉大志通過線上和線下活動,惡意炒作、抹黑政府形象,挑起不明真相的網民對抗政府機關,意圖通過系列活動物色「勞工骨幹」,組建「勞動者自治聯盟」,策動「工人運動」,改變我國現行政治體制。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程淵、吳葛健雄、劉大志被抓獲歸案。

公訴機關就起訴書指控的上述事實向法庭出示了手機、電腦等物證照片,出入境記錄、銀行流水、工商信息登記查詢書、戶籍信息等書證,證人羅美華、洪潮清、楊青等人的證言,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遠程勘驗筆錄,辦認筆錄,鑑定意見及被告人程淵、吳葛健雄、劉大志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程淵、吳葛健雄、劉大志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顛覆國家政權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程淵、吳葛健雄、劉大志均系積極參加者,在三人共同參與實施的具體犯罪中,被告人程淵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吳葛健雄、劉大志起次要作用,系從犯。程淵、吳葛健雄、劉大志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程淵、吳葛健雄、劉大志認罪認罰,建議對被告人程淵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對被告人吳葛健雄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剩奪政治權利二年,對被告人劉大志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程淵、吳葛健雄、劉大志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過程中亦無異議。

被告人程淵的辯護人辦護提出:(1)程淵在「勞工權益保護項目」實施中僅起次要作用。該項目的項目書撰寫、策劃與實施都系吳葛健雄所為,項日資金申報是程洲所為。(2)程淵本人在「保障律師執業權利項目」和「律師執業權利保障項目」中沒有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後果。(3)程淵沒有前科,具有坦白等情節,請求從寬處罰。

被告人吳葛健雄的辦護人辦護提出:(1)昊葛健雄在顛覆國家政權犯罪中非積極參加者,而是其他參加人員。(2)昊葛健雄如實供述,且認罪認罰,請求從寬處罰。

被告人劉大志的辦護人辨護提出:(1)劉大志主觀惡性小,其思想上的轉變系受境內外政對勢力的影響。(2)劉大志雖參與實施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但其行為並未對項目對象如律師項目對象產生毒害影響的危害後果。(3)劉大志系從犯,應從輕減輕處罰。(4)劉大志具有坦白情節,且認罪認罰,應從寬處理。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程淵、吳葛健雄、劉大志多次接受境外敵對組織的反華培訓,形成了顛覆國家政權和推翻國家現行政治制度的想法並付諸行動。2016年1月,程淵在香港註冊成立「香港源眾」。2017年3月,程淵出資成立「長沙富能」。白2017年上半年至案發前,程淵以上述兩家公司名義向境外組織申請「項目」及資金,夥同吳葛健雄、劉大志以「長沙富能」名義按境外組織下達的「項目」先後執行了所謂「保障律師執業權利項目」、「律師執業權利保障項目」、「培訓培訓師項目」、「勞工權益保護項目」 等,詆毀、攻擊我國司法制度,並向境外提供抨擊我國法治現狀的材料;抹黑政府形象,挑起、激化不明真相的人對政府的不滿;傳授與政府對抗的方法和技巧;發掘、培植敵對力量,策動發起所謂的「社會運動」,意圖顛覆國家政權。具體事實如下:

  1. 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程淵分別以「長沙富能」、「香港源眾」的名義向境外組織申請「項目」資金共計約13.5萬美元,實施「保障律師執業權利項目」、「律師執業權利保障項目」,夥同被告人劉大志、昊葛健雄通過舉辦沙龍、研討會等活動,以訪談、自媒體傳播等形式,攻擊我國司法制度,並以「項目申請書」、「項目報告」等形式向境外提供抨擊我國法治現狀的材料。
  2. 2018年11月,被告人程淵以「長沙富能」名義向境外組織申請「項目」資金人民幣 14.6 萬元,實施「培訓培訓師項目」。該「項目」以部分違法違規律師為受訓對象,通過他們向不同利益群體培訓動員,促進「社會運動」開展。被告人程淵、劉大志、吳葛健雄通過開展培訓活動,對受訓對象傳授利用社會敏感事件策動相關人員製造社會不穩定因素的方法、技巧,為顛覆國家政權培植對抗力量。
  3. 2019年3月,被告人程洲分別以「香港源眾」、「長沙富能」的名義向境外組織申請「項目」資金1.8萬美元,實施「勞工權益保護項目」。「項目書」明確提出實施該「項目」的目的為「直接影響中央政府政權的合法性和穩定性」。被告人程淵、吳葛健雄、劉大志通過線上和線下活動,惡意炒作熱點話題、挑起訴訟案件、向境外擴大搗亂活動影響等,抹黑政府形象,挑起不明真相的網民對抗政府機關,通過系列活動物色「勞工骨幹」,意圖組建 「勞動者自治聯盟」以策動「工人運動」,改變我國現行政治體制。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程淵,吳葛健雄、劉大志被抓獲歸案。三被告人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過庭審質證並查證屬實的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明三被告人主觀犯意形成過程的證據

  1. 被告人程淵供述,2012年,他赴泰國清邁、瑞士日內瓦參加「維權網」組織的兩次培訓,了解「非暴力不合作遠動」的理念,案例和方法,後又參加了《社會運動的八個階段和四種角色》的講座。他逐漸掌握建立社會組織發起社會運動以達到推翻我國現有政治制度的方法,即動員各類有利益訴求的群體,自下而上發起各類維權運動、社會運動、街頭革命,在中國實施「顏色革命」。他先後在不同的城市成立不同的公司,實際都以項目形式實施社會運動的三個步驟,培養、發掘社會運動「領袖」,鼓勵他們在不同群體建立自己的組織,為將來提出政治訴求做組織準備。「香港源眾」是空殼公司,成立的主要目的是接受境外組織資金,主要用於「長沙富能」在國內開展「項目」。他成立「長沙富能」的目的是以合法身份接受境外資金,在各類群體中建立組織,開展社會運動,待時機成熟推翻現行國家制度。「長沙富能」也是這麼運作和實踐的。
  2. 被告人吳葛健雄供述,他的個人生活和成長經歷使之對共產黨的政策產生誤解和仇視。加入「長沙富能」後,他受程淵、劉大志的影響,加上用翻牆工具查閱境外「占中」問題的資料,產生了推翻共產黨的想法。他通過參加境外培訓掌握推翻共產黨的方法和理論,進一步堅定了想法。2017年12月,程淵推薦他第一次參加「中國人權」在香港的培訓。2018年5月,他在香港舉行的第二次「中國人權」網絡安全技術培訓中協助講課。培訓結束後,「中國人權」邀請他作為顧問及境內聯絡人。第三次參加「中國人權」的培訓是在香港港島太平洋酒店舉行的網絡安全技術培訓。2018年12月初在香港港島大平洋酒店舉辦了第四次「中國人權」網絡安全技術培訓。2018年8月,他參加「中國勞工通訊」組織的培訓,認識「中國勞工通訊」負責人,該負責人的講課對他啟發很大,對他今後做勞工領域的活動產生重大影響。2018年7月,他去香港參加TOT(培訓培訓師)培訓。2019年6月底,他參加境外組織的安全培訓,主題是當警察上門抓人該如何應對等。
  3. 被告人劉大志供述,他受西方資產階級政治觀念的影響,逐漸對中國現行政治制度的合法性產生質疑。他於2012年在瑞士日內瓦參加「維權網」培訓時與程淵認識,並對程淵開展的工作理念深為認同,即政治問題法律化、法律問題社會化、社會問題項目化。他覺得找到了一條更低風險從事社會運動的途徑,到2016年11月時以全職員工的方式加入程淵的長沙團隊。他從2012年以來先後參加境外反華勢力組織舉辦的培訓、交流活動,長期受西方民主人權觀念的影響,回國後接受這些組織的資助開展人權活動,被西方勢力培養成代理人。他所參加的活動並不是簡單的法律維權,而是以維權為藉口,推廣社會運動模式的策略、方法,製造社會矛盾和衝突,開展非暴力抗爭行動,挑起民眾對執政黨的不滿,為爆發「顏色革命」莫定社會基礎積累力量。之所以要成立「長沙富能」,是因為當時境外組織提出要求,機構必須是合法註冊的組織,「項目」資金方的資金有賬可查;成立「長沙富能」這樣的機構能通過合法落地使得影響力越來越大。境外組織資助「長沙富能」這樣的機構,是通過法律維權的名義在境內開展「項目」,以人為製造案件為突破口,抹黑中國司法制度,達到消耗中國司法資源的目的。「長沙富能」的長期目標是利用各類有利益訴求的群體,通過組織訴求實現群體的組織化,待時機成熟通過組織發動運動,實現西方民主政治制度。
  4. 被告人程淵、吳葛健雄、劉大志的港澳通行證、護照、往來合灣通行證及出入境記錄,載明三被告人為接受境外敵對組織培訓而赴境外的情況。
  5. 被告人劉大志參加培訓的文件、ISHR(非政府組織國際人權服務處)證書、《非暴力抗爭小手冊》載明,2012年,劉大志參加政對組織「維權網」在瑞士日內瓦組織的培訓。2014年初,劉大志參加政對組織「華人民主書院」在香港舉辦的非暴力抗爭策略培訓。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敵對組織確認書》載明,2019年7月9日,「維權網」、「中國人權」、「中國勞工通訊」、「華人民主書院」、「中國權利在行動」被國家安全部認定為敵對組織。
  7. 辨認筆錄載明,在偵查機關組織下,被告人程淵、吳葛健雄、劉大志進行了相互辦認,辨認出程淵系「長沙富能」負責人,吳葛健雄、劉大志系「長沙富能」成員。

二、證明三被告人共同實施顛覆國家政權行為的證據

(一)證明三被告人共同實施「保障律師執業權利項目」,「律師執業權利保障項目」,攻擊我國司法制度,意圖顛覆國家政權的證據

  1. 被告人程淵供述,「保障律師執業權利項目」。系他於2017年以「長沙富能」的名義向境外組織申請的,經費總額約9萬美元,已全部到賬,「項日」周期為兩年即2017年10月至2019年9月。「律師執業權利保障項日」系他以「香港源眾」的名義向境外組織申請的,資助金額4.5萬美元,已全部到賬,「項目」周期為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上述兩個「項目」實際上是一個,統稱為「律師項目」,只是申清的資金方不同。「律師項目」開展的活動主要包括組織律師沙龍、對被處罰律師進行訪談以了解被吊銷律師執業執照的原因等。2018年初,「長沙富能」創建「萌動律心」微信公眾號。2018年夏該公眾號曾被關停,後又創建「萌動律心二世」。向境外組織提交的「項目」報告中所提及的活動,都已實施。「律師項目」以律師為目標,通過鼓勵律師維權發動組織社會運動,並從中選擇合適律師發展他們的組織能力,推動他們在各類群體中成為領袖,領導組織各類群體的社會運動,待時機成熟成為推翻中國共產黨的力量。「律師項目」 參與執行人員有他、吳葛健雄、劉大志。他負總責,劉大志和吳葛健雄協助執行。張玉娟、萬亞球參與一部分。
  2. 被告人劉大志、吳葛健雄供述,「保障律師執業權利項目」 系程淵於2017年10月向境外組織申請,程淵為「項目」負責人並負責「項目書」的撰寫,劉大志負責財務及「項目」執行,吳葛健雄協助「項目」執行。前兩次半年「項目」報告為程淵起草,劉大志起草了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的半年報告,最後一次半年報告曲吳葛健雄起草。報告中的財務都分由劉大志根據現企日記賬匯總開支,編制至財務報表中。第一年由程淵牽頭管理「項目」,第二年由吳葛健雄牽頭。「律師執業權利保障項目」系程淵向境外組織申請,程淵為「項目」負責人並負責「項目書」的撰寫,劉大志負責財務及「項目」執行,昊葛健雄協助 「項目」執行。季度報告中的活動部分由劉大志和吳葛健雄分別撰寫,季度報告中的財務部分由劉大志根據現金日記賬匯總開支,編制至財務報表中,程淵再匯總提交給出資方。實施「律師項目」的真實目的,一是針對」709事件」後維權律師群體被打壓的現狀,通過培訓開展活動等方式,以維護律師執業為藉口,人為製造影響力訴訟案件,引起輿論關注,抹黑中國現行司法制度,攻擊司法行政部門對律師的管理方式;二是通過培訓維權律師,發現和培養群體領袖人物,支持維權律師建立非政府組織,組建政黨競選執政黨,實現所謂西方的民主政治制度。
  3. 證人陳亮、徐璐、耿璟的證言及辨認筆錄:2018年10月27日至28日,程淵、吳葛健雄以「長沙富能」的名義召集陳亮、徐璐、耿璟等20餘人在湖北武漢開展研討會,實施「保障律師執業權利項目」。在偵查機關組織的混雜辨認中,陳亮、徐璐、耿璟辨認出程淵、吳葛健雄。
  4. 《保障律師職業權利項目合同》《保障律師職業權利項目書》《律師職業權利保障項日合同》《律師執業權利保障項日書》載明,程淵以「長沙富能」、「香港源眾」的名義分別向境外組織申請「保障律師執業權利項目」、「律師執業權利保障項目」。「項目書」提出「已經被刑事處理『709案』,是政府對維權律師的全力打擊,已被行政處罰的文東海、藺其磊等律師未考核通過系政府刁難,新增的禁止性規定都對律師不利」等盲論,通過對我國法治妄測妄評,抹黑現行司法制度;策劃利用敏感個案挑起群眾對政府的不滿,引起輿論關注,製造社會不穩定因素:計劃通過自媒體發表並傳播負面信息,持續擴大影響;通過不直接接受境外資金,不在中國內地處理財務等方式規避法律風險。
  5. 《律師執業權保護項目季度報告》《律師執業權保護項目半年報告》《律師權益沙龍活動報告》《訪談記錄》等書證載明,通過「項目」實施開展沙龍、研討、行政訴訟等活動,策劃對抗司法部門處罰的方案,給政府施加壓力;通過訪談被處罰律師,攻擊司法部門對律師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置方式,抹黑我國司法制度;通過微信公眾號發表並傳播不良信息,持續擴大影響。
  6. 從被告人程淵 hsxg@tutanota.com 郵箱中提取的電子郵件載明,程淵向境外組織申請「律師項目」及資金,並向境外組織提供「項目」報告。
  7. 「律師權益項目」收支明細表:「律師權利保障項目」自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的收支明細,該項目收到45 000美元,已全部支出;「保障律師執業權利項目」 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6月的收支明細,該「項目」收到89 980.69美元,已全部支出。
  8. 長沙市司法局出具的部分律師被吊銷執業證的證明材料:2018年6月7日,湖南省司法廳給予文東海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2018年10月26日,廣東省司法廳作出 《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收回並註銷陳科雲持有的律師執業證書。

(二)證明三被告人實施 「培訓培訓師項日」(TOT)培植力量,意圖顛覆國家政權的證據

  1. 被告人程淵供述,「培訓培訓師項目」是「長沙富能」和境外組織合作的,周期為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項目」選擇的標準是以被吊照或即將被吊照的律師為主,這些律師更有維護自身權利的需求,更有動力參與到維護自身權益的行動中,這樣更容易在培訓下採取行動。實施內容具體以「項目」終期報告中表述為準,終期報告中的活動都已實施。「培訓培訓師項目」的首要目的是提升參與「項目」律師的培訓能力,通過他們向不同利益群體培訓動員,促進不同領城的運動實施,真實意圖是從中選擇律師發展他們的組織能力,推動他們在各類群體中成為「領袖」,領導組織各類群體的社會運動,待時機成熟成為推翻中國共產黨執政地位的力量。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他起主導作用,劉大志、昊葛健雄協助執行。
  2. 被告人劉大志供述,「ToT 項目」系程淵與境外組織商量的,預算資金約14萬元人民幣,「項目」由程淵負責。他是該「項目」執行人,吳葛健雄協助記錄學員的培訓實踐活動。「項目」於2018年12月召開籌備會,2019年1月召開第一次培訓會議,至2019年6月對培訓學員開展了針對不同對象的培訓實踐活動。該「項目」已結束,「項目報告」和財務數據已由他發送給境外組織。實施「TOT 項目」,是為發現群體中的積極分子,開展西方人權價值觀的灌輸,對特別活躍的推薦到境外接受培訓、學習,讓這些受訓者人為製造訴訟案件,通過媒體典論傳播,向社會傳遞中國社會矛盾突出、司法不公等假象,讓民眾對政府的治理能力產生質疑。長期持續下去,在遇到重大社會事件時,讓受影響和具備行動力的「社群領袖」可以組建反對派政黨,公開與執政黨對抗,以圖改變當前的政治制度。
  3. 被告人昊葛健雄供述,「TOT 項目」主要選擇被吊照或即將被吊照的律師,及參加「新公民運動」的人作為培訓對象;活動目的是在不同群體中挖掘「領袖」,由「領袖」來組織各類群體開展社會遠動。
  4. 鄭州市公安局長興路分局警情處置情況匯報記載:2019年5月18日,公安機關接群眾反映情況稱在鄭州市惠濟區園口鎮中州大道京水花園住宅區有形跡可疑人員進出,公安機關到現場進行調查,在一住宅內發現約十名男性在此聚會。上述人員自稱系律師,在此開會研究房屋拆遷案件。公安機關對上述人員進行了身份登記,程淵、吳葛健雄、段漢傑在場。
  5. 證人段漢傑的證言:其曾在鄭州市中州大道一住宅區參加過一「律師活動」,約有十名律師參加,現場提到「709」事件。
  6. 《TOT 項目中期報告》《TOT 項目終期報告》《TOT 項目培訓會議活動報告》載明,該「項目」通過開展培訓活動,向受訓者擴散所謂「維權」的法律工具與經驗,利用社會敏感事件,鼓動相關人員通過自媒體方式傳播負面信息,製造社會不穩定因素。該「項目」執行方「長沙富能」在廣州、湖北咸寧召開了培訓會。
  7. TOT 培訓會議預算與支出明細表:該「項目」預算14.6萬元人民幣,支出14.6萬元人民幣。

(三)證明三被告人實施「勞工權益保護項目」,組建政黨,意圖顛覆國家政權的證據

  1. 被告人吳葛健雄供述,程淵講過做「工運」風險很高,容易被抓,但會動搖中國共產黨的執政根基。基於這一點,加之正好爆發「996事件」,其正式決定做「勞工項目」,讓程序員這部分人認識到八小時工作制的重要性,並爭取自己的權利,把程序員作為傳播這些內容的種子,進一步影響到所有工人階層,直至推翻共產黨。他十分關注深圳佳士事件,且看了「中國勞工通訊」報告裡稱中國未來會爆發越來越多的工人遠動,特別是2018年8月「中國勞工通訊」負責人韓東方培訓中講到不要放奔搞「工運」和推翻共產黨的希望,故他更加堅信工人運動可推翻中國共產黨。2019年4月2日,他開始撰寫《勞工權益保護項目書》;4月4日、7日,他先後兩次將《勞工權益保護項目書》發給程淵;4月17日,他、程淵、劉大志在辦公室共同討論,程淵讓他寫「996」精簡版,「項目」財務是劉大志。「勞工權益保護項目」 是程淵負責向境外組織申請資金,且主導整個「項目」。程淵叫劉大志負責項目財務,指使他負責具體工作。「項目」金額約1.8萬美元,周期為2019年5月至9月。目前實施了三個活動,分別是向政府提出信息公開申請、向企業家寄送《勞動法》、向政府提出《勞動監察條例》修改建議等。
  2. 被告人程淵、劉大志供述,2019年3月左右,境外組織建議程淵可申請2019年5月至9月的臨時性「項目」。程淵指令吳葛健雄撰寫一份以勞工權益保護為內容的「項目書」。4月4日、7日,吳葛健雄先後兩次通過WHAT』 S APP向程淵手機發送《勞工權益保護項目書》。4月18日,程淵要求吳葛健雄撰寫一份以勞工權益保護為內容的活動說明。程淵還要求劉大志根據吳葛健雄撰寫的活動說明編制一份5月至9月的預算和另一份7月至9月的預算。4月18日晚,劉大志將撰寫的兩份預算和吳葛健雄撰寫的活動說明通過WHAT』 S APP向程淵發送。程淵隨即將昊葛健雄撰寫的活動說明整理後命名為《臨時活動申請說明》 並發送給萬亞球,要求翻譯成英文。程淵向境外組織發送《臨時活動申請說明》英文版和兩份「項目」預算,並將劉大志修訂過的17 000多美元「項目」 預算通過電子郵件發給境外組織。6月18日,境外組織表示「項目」預算已審批通過。程淵負責該「項目」,昊葛健雄協助執行,劉大志負責「項目」的財務工作。
  3. 《勞工權益保護項目書》《臨時活動申請說明》 載明,「勞工權益保護項目」的真實目標為發掘勞動者領袖,組建勞動者自治聯盟,直接影響中央政府政權的合法性和穩定性。該「項目」設置明(A)暗(B)兩條線,目標A是通過宣傳反對「996」工作制,來宣傳八小時工作制和雙休制;目標B是在過程中發掘「勞動者領袖」,組建「勞動者自治聯盟」,在各地發起工人運動,瓦解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控制力,影響政權的合法性和穩定性。
  4. 被告人程淵與吳葛健雄的 WHAT』 S APP 聊天記錄載明,二人策劃討論由吳葛健雄以匿名身份接手996law版塊,炒作「996」工作制;付費聘請律師代理以「加班費」為訴求的案件,接受境外媒體採訪,宣傳反「996」行動。
  5. 被告人程洲、劉大志、吳葛健雄、萬亞球通過 WHAT』 S APP 討論「勞工權益保護項目」的聊天記錄載明,程淵指使吳葛健雄撰寫《勞工權益保護項目書》《臨時活動申請說明》。程淵指使劉大志制定「項目」預算,並指使萬信美(萬亞球)將「項目」申請文件翻譯成英文。
  6. 從被告人程淵 hsxg@tutanota.com 電子郵箱中提取的電子資料:程淵通過該電子郵箱多次向境外組織發送「勞工權益保護項目」申請及預算,與境外組織簽署「項目」協議,「項日」預算17 775美元,周期5個月。該「項目」獲境外組織批准。
  7. 被告人吳葛健雄的Signal聊天記錄及部分電子郵件載明,吳葛健雄接受境外媒體《紐約時報》《人物》、NHK記者的採訪,傳播「勞工權益保護項目」的實施及進展情況。
  8.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行政起訴狀、應訴通知書、四川卓宇律師事務所出具給洪潮清的發票、吳葛健雄指認的報銷單據等書證:2019年4月29日,洪潮清向成都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提出6項政府信息公開申請;5月6日成都市人社局書面答覆洪潮清;5月20日,洪潮清以成都市人社局「在沒有明確法律依據的情況下,自行創設拒絕信息公開的事由不具有合法性」為由向成都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6月10日,法院通知成都市人社局參加訴訟。洪潮清委託四川卓宇律師事務所代理該案件,1萬元律師代理費由「長沙富能」支付。
  9. 證人洪潮清的證言:2019年4月,他在開源代碼網站GITHUP上認識一網名叫CPdogson的人,並在其指示下向深圳、成都、蘇州、南京、杭州等城市人社局提交信息公開申請,後決定對成都市人社局提起行政訴訟。CPdogson向他介紹成都的楊青律師,並通過無卡存款的方式向他轉賬1萬元用於支付律師代理費。2019年10月14日,他委託代理律師楊青與成都市人社局進行庭前調解。
  10. 證人楊青的證言:2019年5月16日,程淵通過朋友介紹請他幫忙代理起訴成都市人社局未依法進行信息公開的行政訴訟案件。實際申請人洪潮清與他聯繫,並支付1萬元律師代理費,洪湖清說已向杭州市人社局也提交了類似的信息公開申請,複議後拿到了勞動者投訴案件統計表;2019年10月14日,洪潮清委託他與成都市人社局進行庭前調解。
  11. 證人羅美華的證言、辦認筆錄:2019年5月,他參加台灣雲遊工作室組織的關於「社會遠動」的培訓,培訓方認為大陸的「996」事件活動是比較成功的社會運動案例,活動過程比較隱蔽,對發起者和組織者起到了很好的保護。培訓期間,吳葛健雄既是受訓者又兼培訓者。在培訓會上,吳葛健雄重點介紹了「996」事件的整個發展過程,重點講了怎樣「去政治化」「藝術化」「多樣化」的問題。在偵查機關組織的混雜辨認中,羅美華辨認出了吳葛建雄。
  12. 證人萬亞球的證言:2019年4月18日,程淵讓他將「996項目」資料翻譯成英文,便於在國外傳播、推廣,擴大「項目」影響力。

三、證明綜合事實的證據

  1. 被告人程淵、吳葛健雄、劉大志的戶籍資料:三被告人犯罪時均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2. 湖南鵬程會計師事務所司法會計鑑定意見書:「長沙富能」實施「項目」的資金收付情況,即境外組織資助「保障律師權利項目」89 980.69美元,資助「律師執業權利保障項目」45 000美元,資助「培訓培訓師項目」人民幣146 000元,資助「勞工權益保護項目」18 000美元。境外資金流轉到境內「項目」的主要模式為境外銀行賬戶收到境外資金後,以提現方式取款,再通過香港的轉換店兌換成人民幣轉入程淵指定的程淵、張玉娟、劉大志等人的境內個人賬戶。程淵接受境外資金後,再向張玉娟、劉大志等境內「項目」財務人員支付「項日」開支所需資金,由境內「項目」財務人員負責「項目」在境內的實際開支。「長沙富能」除接受境外資金開展「項目」活動外,沒有其他經營活動和經營收入。
  3. 湖南省國家安全廳司法鑑定中心筆跡鑑定檢驗意見書:吳葛健雄書寫的中文、英文對照材料宇跡與「報銷單據封面」、「勞務費支出憑單」、「工資表」、「加班補貼發放表」上的「Nagi」是同一筆跡,即吳葛健雄與「Nagi」系同一人。
  4. 「長沙富能」的營業執照、開戶許可證、企業登記情況表、公司登記申請書、稅務登記表、申報明細查詢、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長沙富能」於2017年3月3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劉大志;2017年10月23日法定代表人變更為程淵;2019年7月22日法定代表人由程淵變更為劉大志。公司無正常合法的營業收入。
  5. 「香港源眾」的註冊文件、財務審計報告、申請銀行賬戶資料、銀行賬戶信息:「香港源眾」於2016年1月6日成立。
  6. 證人張玉娟、萬亞球的證言:「長沙富能」成立以來,程淵負責公司的資金進出及「項日」工作報告的審定,在公司中起主導地位,劉大志負責財務及「項目」執行,吳葛健雄負責「項目」執行。

針對各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的辨護意見,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本院評判如下:

  1. 關於被告人程淵、劉大志的辯護人所提部分「項目」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等辦護意見。經查,在案證據證明,程淵夥同吳葛健雄、劉大志實施的「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等「項目」,攻擊我國司法制度,持續發表並傳播負面信息,向境外提供抨擊我國法治現狀的材料,抹黑政府形象,挑起、激化不明真相的人對政府的不滿,製造社會不穩定因素,已產生顛覆國家政權,推翻我國現行社會主義制度的現實危險,已嚴重危害到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故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2. 關於被告人程淵的辯護人所提程淵在「勞工權益保護項目」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吳葛健雄的辦護人所提吳葛健雄在顛覆國家政權犯罪中非積極參加者,以及被告人劉大志的辯護人所提劉大志主觀惡性較小等辦護意見。經查,在案證據證明,在「勞工權益保護項目」的申請實施過程中,程淵指使吳葛健雄撰寫 「項目書」,指使劉大志制定財務預算,其本人負責該「項目」申請及實施,故其在該「項目」中並非起次要作用。吳葛健雄系「項目」的具體執行者,協助「項目」實施,認定為其他參加者。劉大志多次赴境外參加相關培訓,系「項目」的具體執行者,不能認定為主觀惡性較小。故被告人吳葛健雄的辯護人所提吳葛健雄是其他參加者的辦護意見成立,本院子以採納;其他辦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3. 關於被告人程淵、吳葛健雄、劉大志的辯護人所提請求從寬處罰的辦護意見。經查,三被告人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且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故請求從寬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採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程淵、吳葛健雄、劉大志通過成立公司向境外組織申請資金,披着執行「項目」的外衣,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其行為均已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公訴機關指控程淵、吳葛健雄、劉大志犯顛覆國家政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據三名被告人在顛覆國家政權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被告人程淵系積極參加者,被告人吳葛健雄、劉大志系其他參加者。被告人程淵、吳葛健雄、劉大志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根據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程淵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超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2024年7月21日止。)

二、被告人吳葛健雄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剝車政治權利二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2022年7月21日止。)

三、被告人劉大志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 2021年7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鄒嘯弘
審 判 員 趙 喆
審 判 員 魯 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蓋章)
書 記 員 黃 真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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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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