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出缺遞補補充條例
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出缺遞補補充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42年9月25日(非現行條文) 1953年9月25日 1953年10月1日 公布於民國42年10月1日 |
廢止,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民國77年),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民國7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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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之出缺遞補,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及同法施行條例未規定者,悉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之。
第二條
- 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代表資格,由候補人依次遞補:
- 一、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 二、犯貪汙罪經判決確定者。
-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者。
第三條
- 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因故出缺,由候補人依次遞補:
- 一、行蹤不明三年以上,並於政府公告期限內未向指定機關親行聲報者。
- 二、附匪有據依法通緝有案者。
第四條
- 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候補人有第二條或第三條情形之一者,喪失其候補資格。
第五條
- 國民大會職業團體及婦女團體代表出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其補充缺額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六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