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不可移動文物定名標準

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不可移動文物定名標準
制定機關:國家文物局

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的文物定名標準,可分別按古代和近現代不可移動文物的基本分類予以定名。凡屬於複查的不可移動文物一般應沿用原定名,如原定名與本標準存在較大出入,可在文物名錄公布前統一進行科學修訂。

文物普查中發現的各類不可移動文物的定名應本着簡約、準確、易懂、避免重複的原則。在同一縣級行政區域內的不可移動文物名稱應儘量避免重複。文物的定名中牽涉到地名時應儘量使用法定或通行的名稱,避免使用俗稱、俚語,如:「王八脖子遺址」。一般不使用現代機構或單位名稱代替地名,如:「棉麻廠墓群」。具體定名規則如下:

1 古代文物定名

1.1 古遺址定名

1.1.1 以「最小的行政區域名稱或自然地名」+「遺址」定名。

示例1:

牛河梁遺址

示例2:

三星村遺址

1.1.2 如果在同一最小的行政區域內或自然地名處有多處遺址,則在地名後加「方位」予以區別,「方位」用:東、南、西、北、東南、西北、東北、西南表示。

示例:

雷家坪東遺址

1.1.3 古遺址中的古城址,歷史設置或名稱明確者可用原名。歷史設置或名稱不詳者,可參照1.1.1和1.1.2方法定名。

示例1:

元中都遺址

示例2:

曲阜魯國故城

1.1.4 類別或性質特殊的古遺址,以「最小的行政區域名稱或自然地名」+「類別(性質)」+「遺址」定名。

示例1:

瓦房莊冶鐵遺址

示例2:

李渡燒酒作坊遺址

1.2 古墓葬定名

墓主人明確的古墓葬(墓葬群),以「墓主人姓名(或家族稱謂)」+「墓(墓群)」定名;墓主人不詳的古墓葬(墓葬群),「最小的行政區域名稱或自然地名」+「墓(墓群)」定名;如果在同一行政區域或自然地名處有多處古墓葬,可參照古遺址定名方法。

示例1:

曹植墓

示例2:

封氏墓群

1.3 古建築定名

1.3.1古建築(建築群)歷史上名稱明確或已有約定俗成的名稱者應按原稱定名;同類或同名者可在原名前加所在地域名稱以區分。

示例1:

黃陵廟

示例2:

瀋陽故宮

1.3.2 古建築(建築群)歷史上所有者(或歸屬)明確的,以「所有者姓名(或家族稱謂等其他代稱)」+「建築類別名稱」(建築群)定名。

示例:

蔡家宅

1.3.3 古建築(建築群)歷史上所有者(或歸屬)不明確的,以「最小行政區域名稱或自然地名(街道)」+「建築」(建築群)定名。

示例:

張谷英村古建築群

1.3.4 如果在同一最小行政區域名稱或自然地名(街道)下有多處古建築(建築群),則在最小行政區域名稱或自然地名(街道)後加「方位或門牌號等」,予以區別。

示例:

天穆村南清真寺

1.4 石窟寺及石刻定名

1.4.1 石窟寺,歷史上名稱明確或已有約定俗成的名稱者應按原稱定名;無原名的,以「最小行政區域名稱或自然地名」+「石窟(寺)」定名。

示例1:

雲岡石窟

示例2:

萬佛堂石窟

示例3:

羊頭山石窟

1.4.2 石刻,單體石刻(造像)以石刻的首題定名,或按其內容予以簡化定名;多款石刻(石刻群)則可按照石刻存在的地點定名。

示例1:

大金得勝陀頌碑

示例2:

齊雲山石刻

2 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定名

2.1 重要事件發生地及其紀念性設施,以「具體歷史事件名稱(具體地點)」+「遺址」定名;如屬於會議類的歷史事件,也可以「具體歷史事件名稱(具體地點)」+「會址(舊址)」定名。

示例1:

潘家峪慘案遺址

示例2:

古田會議會址

2.2 重要機構舊址,以「機構原名(具體地點)」+「舊址」定名。

示例:

黃埔軍校舊址

2.3 名人故居(舊居),以「具體地點」+「人名」+「故居(舊居)」定名。其中「故居」指名人出生地及幼年居住地,「舊居」指其他時期居住地,如果不存在重複的現象,也可以採取將具體地點省略的定名方式。

示例1:

紹興魯迅故居

示例2:

黃興故居

2.4 名人墓以「人名」+「墓」定名。

示例:

魯迅墓

2.5 烈士墓及紀念設施等以「人名」+「墓」或「歷史事件名稱(地名)」+「紀念設施名稱」。

示例1:

焦裕祿烈士墓

示例2:

抗美援朝烈士陵園

2.6 近現代墓葬群,以「歷史事件名稱(地名)」+「墓群」(「陵園」、「殉難地」、「叢葬地」等)定名;同一歷史事件的多處墓葬群,以「地名」+「歷史事件名稱」+「墓群」(「陵園」、「殉難地」、「叢葬地」等)定名。

示例:

黃花崗七十二烈士墓

2.7 近現代代表性建築(建築群),以「地名」+「建築用途(形式風格)」+「建築」(建築群)定名;同一地點有二處或多處的用具體地名加以區分。

示例:

上海外灘建築群

3 其他類文物定名

可參照上述標準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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