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和決定任命辦法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和決定任命辦法 |
(1998年3月1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次會議選舉和決定任命辦法如下:
一、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委員的人選,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的人選,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的人選,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人選,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提名,經各代表團醞釀協商後,再由主席團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其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的人選須在代表中提名。
國務院總理的人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提名;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由國務院總理提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委員的人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提名。
三、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名額為155人。
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共提名21人,實行等額選舉。
委員應選134人,提名141人,實行差額選舉,差額7人,差額比例為5%。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實行等額選舉。
五、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進行選舉和決定任命,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六、本次會議的選舉和決定任命,共印製9張票。其中,6張選舉票、3張表決票。6張選舉票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選舉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選舉票,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選舉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選舉票,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選舉票,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舉票;3張表決票是:國務院總理表決票;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表決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委員表決票。分別在三次全體會議上進行投票:
3月16日舉行的第四次全體會議,投票4張: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3月17日舉行的第五次全體會議,投票4張: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委員的人選;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3月18日舉行的第六次全體會議,投票1張: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七、在選舉和決定任命時,收回的選舉票或者表決票等於或者少於發出的選舉票或者表決票,選舉或者表決有效;多於發出的選舉票或者表決票,選舉或者表決無效,應重新進行選舉或者表決。
每張選舉票,所選的人數等於或者少於應選人數的為有效票,多於應選人數的為無效票。
選舉或者決定的人選獲得贊成的票數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始得當選或者通過。
八、在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時,如有的候選人獲得的贊成票數不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時,依法由主席團另提人選,另行選舉。
在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時,如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贊成票的候選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以獲得贊成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獲得贊成票多的當選。如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贊成票的當選委員人數少於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留待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補選。
在決定任命國務院組成人員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委員的人選時,如有的人選獲得的贊成票數不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時,依法另提人選,再次投票表決;如獲得的贊成票數仍不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則暫不決定任命,在大會結束以後,再依法另提人選,其中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的人選提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決定任命,其他人選提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或者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
九、對選舉票上的候選人,代表可以表示贊成、反對、棄權。表示反對的,可以另選他人,表示棄權的,不能另選他人。
對表決票上的人選,代表可以表示贊成、反對、棄權,但不能另提人選。
十、在等額選舉時,每提1名另選人,必須否決(反對)1名候選人。另選人數少於或者等於否決(反對)的候選人數,選舉票有效;否則,該選舉票無效。
選舉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時,必須在候選人中否決(反對)夠7人,否則,該選舉票無效。如另提人選,則每提1名另選人,必須在否決(反對)夠7人以後,再否決(反對)1名候選人,否則,該選舉票無效。
十一、本次會議選舉和決定任命採用電子計算機計票(《寫票、投票注意事項》附後)。代表需嚴格按照本辦法和注意事項寫票和投票。在投票過程中,如計算機系統出現故障,投票繼續進行,投票後,由大會工作人員人工計票。
計票時,在總監票人和監票人的監督下,由人工對廢票進行嚴格的覆核。
十二、選舉票和表決票用漢文和蒙古、藏、維吾爾、哈薩克、朝鮮、彝、壯7種少數民族文字印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選舉票,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人選的表決票,因票面限制,只印漢文,另印少數民族文字對照表,與選舉票或者表決票同時發給少數民族代表,以便對照寫票。
十三、在投票選舉或者決定任命時,設秘密寫票處。
十四、大會設監票人34名,由每個代表團推選1名組成,其中設總監票人1名;總監票人、監票人名單由主席團提交大會通過。總監票人和監票人在主席團領導下,對發票、投票、計票工作進行監督。
計票工作人員由大會秘書處指定。
十五、會場共設票箱27個,代表按座區分別到指定的票箱投票(投票路線示意圖附後),不設流動票箱,不能委託投票。
十六、投票時,首先請監票人在自己的座區投票,併到負責監票的票箱監票,隨後其他代表按座區依次投票。
十七、投票結束後,當場打開票箱取出選舉票或者表決票,並由總監票人將實際投票張數報告大會執行主席,由大會執行主席宣布選舉或者表決是否有效。
十八、計票完畢,總監票人向大會執行主席報告選舉或者表決結果,由大會執行主席宣布。
十九、本選舉和決定任命辦法,經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全體會議通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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