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狀(臣等適以有狀論奏)

第二狀
作者:李德裕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703


右,臣等適以有狀論奏,未奉聖旨,今向外之心,驚駭不知所為。臣等若苟務偷安,不更冒死陳奏,必恐旬月之後,人情皆以為冤。陛下此時,追悔無及。臣等昨者商量之初,祇以嗣復等所涉議論,不可令在藩鎮,止於貶責,足以塞辜。如更過於此,實搖動天下之心,必損聖明之德。如以臣等情涉顧望,伏望先罪責臣,實所甘分。臣等專在中書,伏望特開延英賜對,得面陳肝血,死無所恨。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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