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表決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人選的辦法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表決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人選的辦法
(2008年3月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次會議表決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人選的辦法。

  一、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民族委員會、法律委員會、內務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等九個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

  二、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經各代表團醞釀後,提請全體會議表決。

  三、全體會議對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的人選名單依次合併表決,採用無記名按表決器方式進行。表決時,代表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未按表決器的不計入表決票數。如表決器在使用中發生故障,改用舉手方式表決。

  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的人選名單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贊成,始得通過。

  表決結束後,由大會執行主席宣布表決結果。

  四、表決分別在兩次全體會議上進行:

  3月5日舉行的開幕會:表決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的人選。

  3月17日舉行的第七次全體會議:表決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民族委員會、法律委員會、內務司法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的人選。

  五、本辦法經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全體會議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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