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

關於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常務委員
2012年3月14日
關於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決定如下:

一、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不超過3000人。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根據人口數計算確定的名額數、相同的地區基本名額數和其他應選名額數構成:

(一)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中,按照人口數分配的代表名額為2000名,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人口數計算的名額數,按城鄉約每67萬人分配1名;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各分配相同的地區基本名額數為8名;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的其他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另行分配。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應選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36名,澳門特別行政區應選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2名,代表產生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另行規定。

四、台灣省暫時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3名,由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台灣省籍同胞中選出。代表產生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依法應選的其餘名額予以保留。

五、中國人民解放軍應選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65名。

六、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少數民族代表的名額應占代表總名額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應有1名代表。

七、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應選歸僑代表35名。

八、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婦女代表的比例應當高於上屆。

九、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基層代表特別是一線工人、農民和專業技術人員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屆有所上升,農民工代表人數要比上屆有較大幅度增加,黨政領導幹部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屆有所降低。連任的代表應占一定比例。

十、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於2013年1月選出。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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