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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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編輯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主席團:
5月26日下午,各代表團對民法典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代表們一致贊成草案修改稿。普遍認為,草案修改稿在充分聽取並認真研究代表意見的基礎上,對代表意見予以充分吸收,作了許多重要修改,對未採納的意見,也向代表們作了解釋和說明,並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作出積極回應;審議過程充分發揚了民主,廣泛凝聚了共識,充分體現了對代表主體地位的尊重。草案內容已經成熟,一致贊成將草案提請本次大會表決通過。同時,一些代表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5月26日晚召開會議,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認真審議,對代表們提出的意見逐條研究。同時,就提出的修改意見聽取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法學會有關負責同志的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草案修改稿是可行的。同時,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草案修改稿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款將「債券募集說明書」規定為一種要約邀請形式。有的代表提出,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採用的表述是「債券募集辦法」,本款規定有必要與相關法律的用語保持一致。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將「債券募集說明書」修改為「債券募集辦法」。
二、草案修改稿第七百八十一條規定,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請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有的代表提出,定作人在請求承攬人承擔違約責任時,應當本着減少浪費、節約資源的目的,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如能修理的儘量修理。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將上述規定修改為: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選擇請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三、草案修改稿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第二款對個人信息的範圍作了規定。有的代表提出,健康信息是一種重要的個人信息,直接關係着自然人的人格尊嚴,應明確納入個人信息的範圍予以保護。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在該款中增加規定 「健康信息」屬於個人信息。
此外,根據代表們的審議意見,還對草案修改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後建議,本法自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草案建議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建議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後,提請本次會議表決。
民法典草案建議表決稿和以上報告,請審議。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0年5月27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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