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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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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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主席團:
3月7日下午,各代表團小組會議審議了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草案。代表們普遍認為,草案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港澳工作的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適應新形勢新變化,堅定落實「愛國者治港」,在選舉會議的構成、候選人的提名人數、參選人的條件等方面作出必要的完善,確保選舉產生的全國人大代表都是堅定的愛國愛港人士,符合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符合香港社會的實際情況。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提請本次會議審議通過。同時,代表們也對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3月7日晚召開會議,對草案進行認真審議,對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見逐條研究。香港中聯辦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草案作了以下修改:
草案第八條第二款規定,選舉會議成員應出席選舉會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應事先向主席團「請假」;第二十一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辭職」,由常委會決定接受辭職後予以公告。有的代表建議參照全國人大議事規則第十五條第一款全國人大代表應當「書面請假」的規定,以及選舉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全國人大代表可以「書面提出辭職」的規定,將草案第八條中的「請假」修改為「書面請假」,第二十一條中的「提出辭職」修改為「書面提出辭職」。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
此外,根據代表們的審議意見,還對草案作了個別文字修改。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各代表團審議。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請審議。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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