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決定(草案)》修改意見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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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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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決定(草案)》修改意見的報告
編輯
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主席團:
3月9日下午,各代表團小組會議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決定草案進行了審議。代表們普遍認為,修改決定草案在認真研究並充分吸收代表提出意見的基礎上,作了相應的修改完善;審議過程充分發揚了民主,廣泛凝聚了共識,充分體現了對代表主體地位的尊重。草案內容已經成熟,贊成將修改決定草案提請本次大會表決通過。同時,有些代表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3月9日晚召開會議,對修改決定草案進行認真審議,對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見逐條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修改決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修改決定草案第二條對組織代表研讀討論有關法律草案作了規定。有的代表提出,實踐中,在大會召開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開通報會,就大會擬討論的主要事項向代表通報有關情況,為代表在大會期間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作準備,建議將這一做法予以明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這一條中增加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向代表「通報會議擬討論的主要事項的有關情況」。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本決定的施行時間確定為2021年3月12日。
此外,根據代表們的審議意見,還對修改決定草案作了個別文字修改。
修改決定草案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建議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修改決定草案表決稿和以上報告,請審議。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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