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秘書處關於代表提出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

關於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代表提出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秘書處關於代表提出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
2021年3月10日於北京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
發布機關: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秘書處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秘書處關於代表提出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
(2021年3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主席團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秘書處
關於代表提出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

(2021年3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主席團第三次會議通過)

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主席團:

在本次會議上,全國人大代表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依法向大會提出屬於全國人大職權範圍內的議案。根據大會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決定的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到3月8日12時,大會秘書處共收到代表提出的議案473件,其中,代表團提出的16件,代表聯名提出的457件。在這些議案中,有關立法方面的467件,有關監督方面的6件。

代表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議案,是憲法法律賦予代表的基本權利,是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主要形式。大會前,代表們積極參加代表學習、集中視察活動,深入開展調查研究,通過代表聯絡站、代表之家等代表工作平台和基層聯繫點,更加密切聯繫人民群眾,廣泛聽取意見建議。會議期間,代表們認真醞釀討論、修改完善議案,努力提高議案質量。今年代表提出的議案,絕大多數為法律案。其中涉及制定法律的208件,修改法律的247件,解釋法律的4件,編纂法典的4件,有關決定事項的2件。內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幾方面:一是加強民生保障、社會治理領域立法,提出制定社會救助法、法律援助法、個人信息保護法以及養老服務、無障礙環境建設、文化資源保護利用方面的法律,修改治安管理處罰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婦女權益保障法、職業教育法、反家庭暴力法等。二是健全現代化經濟體系法律制度,提出修改反壟斷法、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科學技術進步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等,制定社會信用法、增值稅法、鄉村振興促進法以及數據交易和管理、民營企業促進等方面的法律。三是完善生態環保法律,提出制定國家公園法、自然保護地法以及黃河保護、低碳發展促進、資源綜合利用、耕地資源保護、生態保護補償、國土空間規劃等方面的法律,修改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可再生能源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四是完善國家機構組織和職能立法,提出制定監察官法以及檢察公益訴訟、法律監督等方面的法律,修改地方組織法、監察法、代表法、國家賠償法、審計法、行政複議法等。五是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提出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法,修改傳染病防治法、國境衛生檢疫法、執業醫師法、中醫藥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六是健全國家安全法治體系,提出修改突發事件應對法、網絡安全法、安全生產法、反洗錢法、引渡法等,制定糧食安全保障法以及物資儲備、海外投資保險等方面的法律。七是適時啟動條件成熟領域法典編纂工作,提出編纂生態環境法典、教育法典、刑法典等。此外,還提出了修改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以及對有關法律的規定作出解釋的議案。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大會秘書處對代表提出的議案逐件認真分析研究,認為沒有需要列入本次會議審議的議案。大會秘書處建議,將代表提出的議案分別交由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其中,交由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審議119件,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審議56件,財政經濟委員會審議107件,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審議64件,外事委員會審議2件,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審議44件,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審議25件,社會建設委員會審議56件。有關專門委員會對上述議案進行審議後,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後印發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

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付的代表提出的議案,是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的重要職責。大會秘書處就代表議案審議和相關工作提出如下建議:

一、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思想,堅持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立法,不斷提高立法質量和效率,加快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推動法律全面有效實施,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尊重代表主體地位,把審議代表議案與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計劃和相關專項立法工作計劃結合起來,與健全專門委員會聯繫代表機制結合起來,推進代表議案辦理工作全流程信息化,加強與提出議案代表的聯繫和溝通,積極邀請代表參與立法調研、起草、論證、審議、評估和執法檢查、專題調研等活動,認真研究吸納代表提出的意見建議,及時通報相關立法、監督工作進展,反饋議案交付審議情況和代表意見採納情況,緊緊依靠代表做好立法、監督工作。

三、發揮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加強與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常委會工作機構的溝通協調,及時研究提出將條件成熟的議案列入立法規劃、計劃的建議,認真做好重要法律草案的牽頭起草工作,對其他國家機關負責起草的法律草案,提前介入並加強督促和指導,推動解決立法難點問題,發揮審議把關作用,持續提升議案審議質量和水平。

以上報告,請審議。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秘書處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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