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
← |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 |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2017年3月15日 |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 |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決定如下:
一、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不超過3000人。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與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相同。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應選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36名,澳門特別行政區應選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2名,代表產生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另行規定。
四、台灣省暫時選舉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3名,由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台灣省籍同胞中選出。代表產生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依法應選的其餘名額予以保留。
五、中國人民解放軍應選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65名。
六、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少數民族代表的名額應占代表總名額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應有1名代表。
七、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應選歸僑代表35名。
八、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婦女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屆有所提高。
九、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基層代表特別是一線工人、農民、專業技術人員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屆有所上升,農民工代表人數要比上屆有所增加,黨政領導幹部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屆有所降低。連任的代表應占一定比例。
十、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於2018年1月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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