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提前下達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提前下達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的決定 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提前下達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的決定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0月24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上)
有效期:2023年10月24日至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3年/第七號
(2023年10月24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為了加快地方政府債券發行使用進度,保障重點領域重大項目資金需求,發揮政府債券資金對穩投資、擴內需、補短板的重要作用,推動經濟運行持續健康發展,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決定:授權國務院在授權期限內,在當年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包括一般債務限額和專項債務限額)的60%以內,提前下達下一年度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授權期限為決定公布之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按照黨中央決策部署,根據經濟形勢和宏觀調控需要,國務院在每年第四季度確定並提前下達下一年度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的具體額度。提前下達的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情況,及時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批准的提前下達的新增政府債務限額編制預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執行,並及時向下級人民政府下達新增政府債務限額。下級人民政府依照經批准的限額提出本地區當年政府債務舉借和使用計劃,列入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報省級政府備案並由省級政府代為舉借。

在每年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的預算報告和草案中,應當報告和反映提前下達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的規模和分省、自治區、直轄市下達的情況。預算報告和草案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國務院及時將批准的地方政府債務限額下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政府新增債務規模應當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

國務院應當進一步健全完善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制度,採取有效措施,統籌發展和安全,確保地方政府債務餘額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額,防範和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更好發揮政府債務對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作用。國務院地方政府債務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要督促地方加強項目儲備和前期論證,優化項目申報、審批流程,保證審批質量,提升審批效率,確保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後,資金及時使用,提高資金使用績效。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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